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的问题及对策[版]_罪犯留所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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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的问题及对策

罪犯留所服刑是指对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和个别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经批准的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由于看守所与监狱相比,客观现状不同,管理教育改造机制区别较大,导致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笔者结合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现状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从改革刑罚执行体制入手提出治理意见以供参考。

一、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留所服刑罪犯在看守所内从事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在号舍内协助干警监督重点在押人员,主要是法院一审宣判死刑的被告人;二是从事一些简单的来料加工等生产劳动,为看守所创收;三是在看守所内的灶房、小卖部等地方工作,顶替工人的工作岗位。

罪犯留看守所服刑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看守所缺少对罪犯教育改造的严格管理机制,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所,在押人员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因此在管理上主要以安全为主,不象监狱对罪犯的管理具有严密的教育改造和考核机制。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教育有很大的随意性,无法起到教育改造作用。留所服刑罪犯还利用在看守所从事杂工工作的机会,有的为犯罪嫌疑人捎书带信,有的诈骗其他在押人员的钱财,严重扰乱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

(二)有的罪犯利用关系留在看守所服刑,逃避到监狱执行刑罚。由于看守所的劳动比监狱要轻的多,只要不违反规定也容易得到减刑、假释,且看守所所在地是罪犯的居住地,熟人多,离家近,易得到照顾,因此,一些有关系的罪犯就托人想方设法留在看守所服刑,尤其是一些职务犯罪或经济类犯罪的罪犯通过关系留在所内执行,逃避到监狱执行刑罚。而看守所也以这些人主观恶性小,易管理,能协助看守所干一些工作为由,以各种理由建议将这些罪犯留在所内执行,这些人在看守所内还经常享受特殊待遇,在在押人员中造成恶劣的影响。

(三)留所服刑罪犯在服刑中代替工人干活、代行干警的某些职责,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管理秩序。有的看守所以经费不足为由不雇用工人当灶事员,而是由留所服刑罪犯代替。如某地看守所为300名在押人员做饭的8名炊事员全部是留所的罪犯。某县看守所使用一名留所服刑罪犯在所内做饭,并让出所买菜,同时有时代干警拿监号钥匙,该犯趁机在所外配了钥匙,于某日半夜打开两个监号的门,将三名同案犯带出越墙脱逃。

(四)有的看守所使用留所服刑罪犯看管重点在押人员,导致看守所内混关混押。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已判决罪犯应当分押分管。但有的看守所以协助看管重点在押人员为理由,将留所服刑罪犯混押在未决在押人员的监号内,严重违反了看管规定。如某地看守所有重点在押人员27人,该所将18名留所服刑罪犯混押进有关监号,成为公开的耳目。这些人由于能够经常被干警叫去汇报情况,在监号内易形成一定的势力,欺压其他在押人员,有的还导致未结案件案情外泄,影响到案件的审理。

通过调查分析,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普遍存在重办案轻执行的思想。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在思想上都存在着重视案件结果而忽视诉讼程序的现象,认为案件只要法院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判决,案件没有办错就行了,至于何时交付执行,是否在规定场所执行并不重要。二是看守所受财政拨款限制或利益因素的影响,大量留置罪犯在看守所服刑。由于财政部门对在押人员的伙食、医疗等是按人头拨发,除对看守所的正常办公经费予以保证外,其它费用只能由看守所自行解决。部分看守所为弥补经费的不足,使用在押人员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进行创收。三监督不力是导致留所服刑不按法律规定执行的原因之一。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对不按规定交付执行问题的监督权,但这种监督不具体,缺乏实质性操作。就目前监督的手段和形式看,只能对此类情况进行口头纠正、提出检察建议或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如公安机关执行,则问题能够解决,如仍不执行,则别无他法。因此,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则显得仓白无力,监督效果不明显。

二、解决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留所服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现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刑罚执行体制,建立专一的刑罚执行体系。针对目前刑罚执行体系的混乱情况,建议对刑罚执行建立专一的体制,修改《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制度,规定所有已判决拘禁刑的罪犯均由监狱执行刑罚。过去由于许多监狱地处深山等偏远地区,看守所送交执行成本大,不方便,罪犯家属去探望也极不方便,不利于改造教育。现在随着监狱布局调整,监狱基本上都迁建在大中城市的附近,解决了交通不便的问题。建议监狱在管理上设置短刑犯监区,专门制定针对短刑犯的教育改造计划,确保教育改造工作的有效落实。这样将看守所变成专门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所,在管理上使之更加专一,避免由于关押短刑犯造成的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对于公安机关在办案工作中需要个别已判决罪犯协助的,可以到监狱办理短暂的借押还押手续,对协助办案有功的罪犯可以建议监狱在考评中予以加分。

(二)确保看守所开展工作的应有配置。一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看守所配足警力和用于生活管理的医生、水电和炊事人员等,确保看守所正常工作的开展。二是保障看守所的财政拨款。地方财政对于看守所的拨款要按照实际押员年均人数确定在押人员的生活费用。同时对于在押人员的医疗费用要有专项资金予以保证,对于严重疾病的治疗要有专项资金,避免这部分费用挤占看守所其它经费。对看守所办公经费必须保障,办公经费和在押人员生活费用要分开计划,分帐管理,避免互相挤占。三是必须落实看守所与主管机关的经费单列财政拨款,避免主管机关利用经费一体管理挤占看守所办公经费,或看守所的专项经费。

(三)进一步加大对不交付刑罚执行的处罚力度。一是对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未发执行通知书的、执行通知书下发后一个月内未交付执行的,应有一定的处罚措施;二是对徇私舞弊不交付执行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三是建立统一的刑罚体系后,监狱对所有已决罪犯必须无条件收监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对于有疾病但尚不够保外就医条件的,由监狱申请专项经费进行治疗。

(四)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主要职责。在罪犯留所服刑监督方面,通过建立专一的刑罚执行体制后,看守所不再承担刑罚执行任务。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监督工作中,不再履行对看守所余刑一年以上罪犯留所的审查同意工作,集中精力对看守所送交执行工作开展监督。对法院在案件生效判决下达后,一个月内不发《执行通知书》的,看守所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不交付执行的,要及时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对徇私舞弊不交付执行涉嫌渎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加强对看守所留所服刑工作检察监督之我见

(2008 年 12 月 16 日)

摘要: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存在范围扩大化、交付执行滞后等问题,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加强检察监督、完善法律法规等建议对策。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罪犯 留所服刑 检察监督

罪犯留所服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对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和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经批准在看守所执行刑罚。这种刑罚执行方式节约了诉讼资源,也为罪犯家属探视及帮教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改造罪犯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罪犯留所服刑是看守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中容易发生违法问题的一个方面, 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活动进行检察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一部分,如何监督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也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此,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谈以下几点粗浅看法。

一、当前留所服刑工作存在之问题

1、公安机关在交付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除此之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都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由此可知,对于余刑一年以上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仍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尚无法律规定。当前,看守所将余刑一年以上罪犯留所执行刑罚的法律依据只有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规定:“看守所因工作特殊需要,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对个别余刑一年以上的已决犯,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明显低于作为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和作为行政法规的《看守所条例》,也不应同《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相违背。

2、法院送达《刑罚执行通知书》的时限法律没有规定。由于判决生效后,何时送达《刑罚执行通知书》,则无明文规定。有的罪犯在法院判决生效时,余刑有一年以上,按规定应当交付监狱执行,等到法院《刑罚执行通知书》送达时,余刑已不足一年,只有留所服刑了。

3、留所服刑的范围有扩大化的趋势,造成看守所留所服刑人数多。如笔者所在地四个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共有200余人,其中余刑一年以下的短刑犯184人,其余都经批准留所服刑,批准的留所服刑罪犯多数都以“特殊需要”为名,实际上都是照顾“关系户”,这给看守所管理工作带来了安全隐患。

4、看守所经费不足,普遍存在交付执行滞后的情况。看守所为节约开支,不是到期一个送一个,而是等到应被送往监狱执行的罪犯达到一定数量后,成批送往监狱交付执行刑罚,造成一些罪犯余刑不足一年而留所服刑。

5、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忽视严格教育、管理。罪犯留所服刑后多数被看守所利用在所内劳动,有的安排收、发加工材料出入监区比较频繁,看守所对其管理松懈,易造成通风漏气、传递信件,个别利用罪犯管理罪犯,甚至形成牢头狱霸,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对已决犯的教育改造。

此外,大量的罪犯留所服刑,易催生看守所干警的职务犯罪。

二、留所服刑工作存在问题之分析

1、交付执行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审判机关不及时送达《刑罚执行通知书》。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但对发生法律效力后多久交付执行并未规定。送达《刑罚执行通知书》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交付执行没有时间限制。在没有接到法院《刑罚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尽管在押被告人的判决已生效,作为监管机关看守所,也只有耐心等待,而不能将罪犯交付执行。有些罪犯在判决生效后,余刑在一年以上,但由于法院不及时将《刑罚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导致《刑罚执行通知书》送达时余刑在一年以下,造成不适当的留所服刑。

2、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冲突,造成执行程序脱节,导致罪犯被违法留所服刑。从执行程序上讲,执行的先决条件是执行的交付。没有执行的交付,执行的实施就不能启动,交付执行的速度快与慢,时间的长与短直接影响到执行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冲突,造成执行程序可操作性不强,为执行的交付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是对罪犯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究竟应由哪个机关送达,规定不一致。《刑诉法》规定对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监狱法》则规定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送达看守所。二是对罪犯从看守所送交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的交付期限规定不一致。《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罪犯交付的具体时间限制,《监狱法》规定罪犯交付的时间为一个月内,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看守所对罪犯交付的时间超过30日应当依法纠正,《看守所条例》规定对于交通不便偏远地区罪犯的交付时间为两个月。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对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场所和罪犯交付时间的不统一,出现执行程序脱节,造成罪犯不能及时交付,导致应交付的罪犯被违法留所服刑。

3、罪犯规避监狱服刑而留所服刑。余刑在一年零几个月的罪犯,为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一审判决后上诉,待二审裁定时余刑在一年以下,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

4、罪犯逃避刑罚制裁,其亲属拉关系、走后门向看守所说情留所服刑。已批准罪犯留所服刑关系户占90%以上。

5、看守所受经费不足影响,对罪犯不及时交付执行。一是由于财政对人犯的伙食等费用是每月按人拨发的,看守所的正常办公经费都不够,其它费用就只能由看守所自行解决。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对交付执行的罪犯实行到期一名送一名,势必要增加看守所的费用,看守所难以承担。因此,看守所对罪犯的交付执行则采用成批的方式,以致不及时交付执行问题屡纠不止,使部分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增加了留在看守所服刑的机会。二是看守所为追求经济效益,对生产骨干推后交付执行,组织劳动以增加经济效益。

6、检察监督不力也是导致留所服刑问题的原因。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对不按规定交付执行问题的监督权,但这种监督不具体,缺乏实质操作性。就目前监督的形式和手段看,只能对此类情况进行口头纠正、提出检察建议或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如公安机关认真执行,问题能够解决,如仍不执行,则别无他法。因此,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则显得软弱无力,监督效果不明显。

三、加强留所服刑工作检察监督之对策

1、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法规。一是应明确审判机关《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的时间。二是应明确留所服刑的范围和条件。如规定余刑三年以上的罪犯、累犯、暴力性犯罪(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毒品犯罪、未成年罪犯、和老、弱、病、残的罪犯不得留所服刑。三是应明确留所服刑犯的比例。四是应明确留所服刑的审批程序。罪犯须留所服刑,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公安局监管科审查、经派驻的检察院同意、呈报市(县)公安局主管领导批准,并经市检察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留所服刑。

2、完善留所服刑监督机制,在审批程序上加强监督。由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效力高于《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我们必须严格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对于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应把好“三关”,一是把好公安机关在留所服刑罪犯的审批程序上有无徇私情,谋私利,假借 “特殊需要”,而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现象关;二是把好条件关,对于累犯、暴力性犯罪、毒品犯罪、未成年罪犯和余刑三年以上的不得留所服刑;三是把好“人情关”无论是谁说情,只要不符合条件,决不能照顾留所服刑。

3、加大监督力度,要充分利用查案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手段加大对留所服刑工作的监督。对在留所服刑工作中受贿、徇私枉法等问题,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查处,对一般违法情况,则及时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等形式,促使看守所干警依法按章办事,保证各项工作规范运行。

4、增加看守所经费,禁止看守所进行经营性劳动生产活动。看守所一旦专款专用不再有经营活动也就不会有经济利益诱使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

5、赋予监所检察部门相应的处分权。监所检察是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保障及时交付执行刑罚是驻所检察的职责。监所检察部门有权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留所服刑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但从目前来看,监所检察部门只有监督权而没有相应的处分权,难以解决留所服刑中的违法问题。因此,法律赋予监所检察部门一定的处分权,才能保障监督有力,有效防止留所服刑中的违法问题,确保刑罚执行的正确进行。

参考文献:

1、白玉兰《最新监狱监所文明执法专项整治与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标准实施依据及案例解析》,黑龙江省教育音像出版社 2006年版;

2、邹瑜《监所管理业务丛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3、万海富《关于留所服刑罪犯刑罚执行情况的调查分析》,《人民检察》2006(10);

4、陈斌《看守所留所服刑犯监管工作现状浅析与思考》,《上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

5、刘苏建《应加强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的检察监督》,河北法制报, 2001-07-30;

选择了忠诚 就唯有执着和奉献

加入时间:2010-05-31 08:43:50 来源:宜宾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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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云)五年一度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是亿万劳动者的盛会,“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是我们国家对所有劳动者最高级别的奖励。

2010年4月25日,宜宾市检察院检察员、监所处副处长李帆随四川省全国劳模代表团赴京参加了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并被授予了“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有幸第一次来到了令人向往的人民大会堂,近距离见到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耳聆听了他们的重要讲话。有幸第一次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席了高检院劳模座谈会,并与曹建明检察长等高检院领导合影留念,共进晚餐。作为一名普通工人的后代,李帆内心十分激动,也倍感骄傲。

李帆是一名有13年检龄的检察官,从1997年5月加入检察队伍,短短13年的时间,李帆从屏山县检察院一名普普通通的打字员、档案员、书记员、助检员、驻所检察官,到宜宾市检察院检察员、监所处副处长,无论到哪里,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无论从事什么工作,她都告诉自己“要始终用心去工作,既然选择了检察事业,就必须忠诚;既然选择了忠诚,就唯有执着和奉献。”这也是李帆从检的坚定信念。

秉承信念 与肆虐的火魔抗争

2003年12月30日,屏山看守所附近起火,火情很快就漫延到了看守所,面对突如其来的熊熊大火和滚滚浓烟,李帆没有丝毫犹豫,勇敢地冲进火场抢救案卷档案,冒着疯狂肆虐的大火,同公安干警、武警战士一道连续奋战四个小时,将46名在押人员全部安全转移,虽然李帆因此而流产,失去了盼望已久的宝宝,但李帆没有后悔,毕竟46名在押人员生命得以保全,贵重的档案资料也全部完好无缺。

秉承信念 为被害人伸张正义

2003年李帆在公诉一起涉嫌奸淫幼女案时,被告人突然当庭翻供,辩护律师也以被告人不知道被害人年龄、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为由,作无罪辩护。李帆果断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与公安人员一道不辞艰辛,顶着炎炎烈日下乡调查取证,经多方取证核实了被告人在明知女孩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两次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事实。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被告人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担任公诉人的两年间,李帆所办理的公诉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无一错案。

秉承信念 人文关怀在押人员

记得在屏山县检察院驻看守所工作期间, 李帆在巡监中发现一名涉嫌贩毒的彝族女嫌疑人6天颗粒未进,企图绝食自杀,李帆对其涉嫌犯罪的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仔细观察并揣摩其心理动向,并与看守所联系,让食堂专门为其做喜好的民族食品,用女性特有的爱心、细心、耐心做其思想工作,终于使其进食,放弃了自杀念头。盗窃犯罪嫌疑人朱某被收押后,李帆了解到他刚刚做过胆结石手术,不能吃刺激性的食物,就立即与看守所联系照顾其饮食。朱某知道这一情况后,非常感动,主动坦白交待了自己的全部问题,认罪服法。

秉承信念 事事力求尽职尽责

在屏山县检察院档案室工作期间,李帆一个人收集清理上千卷历年档案资料,将检察院档案管理工作的每项基础工作做细做实,首次申报就顺利通过省一级标准考核验收,成为全县各单位学习的榜样,县档案局多次组织全县档案员到屏山县院档案室参观学习。在驻市看守所检察室工作期间,面对各种资料、档案残缺,押犯情况不清的状况,面对驻所检察星期六和星期天都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的特殊困难。李帆没有气馁、没有抱怨、没有退缩,更没有向组织上提出任何条件和要求。而是潜心钻研,了解情况,积极履行着一名检察官职责。李帆首先从最基础的工作入手,从抓规范化建设入手,默默无闻地着手建立在押人员微机档案。白天,李帆反复与在押人员、办案单位、看守所核实,收集的登记表厚厚的一摞堆在办公桌。晚上,李帆一个人独自坐在电脑前将核实的在押人员情况姓名、年龄、案由、诉讼环节、有无超期羁押、所押监室等等,逐一录入自制《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直至深夜,第二天依然照常上班。500余名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硬是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全部准确无误地录入了电脑。当高检院、省院、市委领导到看守所和检察室检查、视察,询问在押人员情况时,李帆总能对答如流,准确无误地提供相关动态信息,受到各位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在驻所检察室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2006年驻市看守所检察室被高检院授予“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称号,并被四川省检察院树立为全省派驻检察工作的标杆,省内不少地区的派驻检察室慕名前来参观学习。

勇挑重担 深知肩负的使命和责任

2008年1月,李帆被任命为市检察院监所处副处长,并兼任监所处内勤。既是副处长,又兼任内勤。一些同事、朋友都很不理解,劝我找一找分管领导。但李帆却没有这样做,因为“干一行、爱一行,干什么都一样”、“当处长就意味着责任、意味着压力,意味着要带头干、要多干事!”这是李帆的当时的想法,“何况我比其他同志年轻,电脑更熟悉,腿脚更灵便,更适合内勤工作”,李帆毅然挑起了内勤的重担。从年初的工作计划,到半年、年终工作总结;从日常调研、信息、通知、统计报表,到各类报告、重大工作部署、重大会议安排,李帆都亲自动手。两年内,李帆起草、编辑的信息、撰写的调研文章、报告、总结达400余篇(条),其中有114篇条被省院采用,20余篇稿件被省级以上报刊、网站刊发。市院监所处上联省院、下通十一个基层检察院,还要保证四个驻狱、驻所检察室正常运转。作为监所处年轻副处长和内勤,李帆深知自己肩负使命和责任,面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新的岗位挑战,李帆总是以一名“新兵”的姿态勉励自己,虚心请教、刻苦钻研、努力工作、大胆管理,协助处长抓好监所检察工作。

这些年来,李帆坚守在自已平凡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着一名共产党员誓言、一名人民检察官职责。2004年,省委、省政府授予李帆“政法战线先进个人”称号;2005年,省政府授予李帆“劳动模范”称号;2006年,高检院授予李帆“模范检察官”称号。2008年,李帆当选北京奥运会火炬手,荣幸地参加了奥运火炬四川传递。2009年,李帆又入选新中国成立60周年以来宜宾市最具影响力20名劳模之一。

13年岁月短暂易逝,13年追求无怨无悔,13年奋斗难以释怀,13年情感牢牢珍藏。李帆无愧于“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相信她将以此为新的起点,视荣誉为动力,视激励为鞭策,在平凡的检察岗位上,倍加用心工作,取得更加优异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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