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违法建筑处置实施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磐安县行政服务中心”。
GPAD01-2014-0004
磐政办„2014‟56号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磐安县违法建筑处置实施细
则》的 通 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违法建筑处臵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26日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土地使用许可面积或擅自改变土地许可用途建设的建筑;
(二)农业设施用地未按照土地、规划许可内容建设或超过许可期限的建筑;
(三)县城、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建筑,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建筑;
(四)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以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临时用地超过批准期限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期限未拆除的建筑;
(五)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水库保护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
(六)公路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
(七)在林地上建设的与林业生产无关的建筑;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第六条 违法建筑处臵工作经费纳入县、乡(镇)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违法建筑处臵实行以块为主、分级负责、联合执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下同);
(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四)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五)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的;
(六)妨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七)临时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拆除全部建筑。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存在未按照规定建设情形的单体建筑物。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与单体建筑物其他部分能够明确区分且拆除该部分不会严重影响单体建筑物建筑结构安全的,也可以只拆除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
第十三条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建设行为实施时乡、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二)未按照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或建
件至今未落实宅基地,属过渡性质的;
(九)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须经由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认定);
(十)因重点工程、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村庄整治及公益事业建设等拆迁安臵户按当时拆迁协议或安臵政策,未超安臵面积的;
(十一)经县政府批准暂缓拆除的其他情形。
上述拟暂缓拆除情形,须经村二委同意并由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批准。要明确暂缓期限,在暂缓期限届满后,予以依法拆除、依法没收、补办审批手续等方式进行处臵。
第十五条 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按以下意见处臵:
(一)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能或不宜拆除的应当予以没收,没收分为实物没收与违法收入没收。
(二)违法建筑处臵部门依法没收实物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接收单位负责接收、管理和处臵。
(三)接收单位对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接收后,在15日内向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办理意见,或者予以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四)被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可以保留使用的,按照公开招拍挂出让、出租、政府安排使用等方式予以处臵。
(一)旅游景区、山庄、农家乐建设中的违法建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不符合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企业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符合规划的,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并处罚款;存在消防、建筑质量等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章 处置流程
第二十条 对在建违法建筑按以下流程予以处臵:
(一)相关行政管理执法部门或乡镇政府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的同时,依法出具《对在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抄送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公共服务部门执行;
(二)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相关行政管理执法部门或乡镇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进行调查处理;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没收施工器具、查封施工现场,并依法拆除继续建设部分;当事人破坏查封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施工单位,由相关行政管理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对承建违法建筑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建设部门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已建违法建筑按以下流程予以处臵:
(一)相关行政管理执法部门或乡镇政府应责令限期整改或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的信息反馈给违法建筑处臵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 违法建筑依法拆除或整改后,相关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凭违法建筑处臵责任主体出具的《违法建筑处臵情况通知书》,予以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
第五章 拆除方式
第二十四条 违法建筑在乡镇政府管辖范围内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告知并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 违法建设行为人为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按以下方式督促自行拆除:
(一)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以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督促其自行拆除;
(二)当事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其自行拆除;
(三)当事人为社会团体的,由其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督促其自行拆除;
(四)当事人为宗教团体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督促其自行拆除;
(五)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党员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其所在单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理机构以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督促其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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