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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支持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申报指南
(2018年版)
为更好发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中央支持重大工程申报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2018-2020年,地方申请中央财政“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支持实施重大工程的申报工作。
二、申报条件
申请中央支持的重大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大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与当地自然、社会等条件相适宜,与国家战略目标相一致,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保障粮食安全、助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明显、效果显著。
(二)重大工程已经通过省级人民政府立项审批。
(三)重大工程建设区主要位于集中连片深度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边疆地区。
(四)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原则上对同一省份同
期支持实施一个重大工程。
(五)建设规模原则上应为50至150万亩。重大工程的建设区域应集中连片,建设范围清晰,建成后耕地质量等别应达到所在区域同等自然条件下耕地的较高等别。受自然条件限制的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边疆地区的重大工程建设规模要求可适度放宽。
(六)重大工程所依托的骨干水利、交通、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条件配套完备,已开工建设或竣工。
(七)重大工程所在地方应有一定的资金保障能力,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申报材料
省级人民政府完成重大工程立项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向两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中央财政支持文件;
(二)省级人民政府立项批复文件;
(三)重大工程实施方案;
(四)重大工程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重大工程规划图和土地整治区域典型设计图等图件;
(五)省级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对重大工程建设的意见。
因评审论证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由两部通知地方另行提交。
四、申报要求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集中向两部提交一次申报材料。经两部评审论证后,未纳入支持范围的,地方可在次年4月底前,重新向两部提交申报材料。
对于本指南印发前已经提出申请支持实施的重大工程,两部将根据有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加快推进评审论证等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