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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规定,吊篮应按相应规定由其产权单位编制施工方案,产权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与施工单位在使用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吊篮产权单位应做好日常例保和记录。吊篮悬挂机构的结构件应选用钢材或其他适合的金属结构材料制造,其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挂设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严禁安全绳与吊篮连接。如果未按规定设置吊篮,出现一切人身安全问题,由吊篮厂家(甲方)负责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吊篮厂家(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监理单位(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