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若干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任课教师空课程表”。
一、任课教师的聘任
研究生课程的授课教师一般应由各院(系、所)从教学和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中选聘。对于讲师或讲师以下职称的教师是否可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需经院(系、所)主任审核同意后再聘任,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为全校研究生开设公共学位课程的教师需经所在院(系、所)的主管主任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由院(系、所)聘任。
第一次承担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必须在开课的前一学期通过校教学研究与培训中心组织的课程试讲,合格者方可正式开课。
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师时,需填写《清华大学外聘“课程主讲教师”申请表》,经院(系、所)主任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由院(系、所)聘任。
二、任课教师的职责
1.任课教师应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水平,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行为规范,举止文雅;应对所任课程的各教学环节全面负责;应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全面素质的提高,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加强“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学风教育。
2.任课教师应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创新意识和科研基本素质的培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努力作到从课程内容到教学方法都能体现学习与科研基本能力培养相结合,使课程学习成为训练学生提出问题、分析解决问题和评价问题能力的有效途径;不断探索适应研究生的教学方法,积极开展研究型教学,鼓励开设项目训练型、实践型、案例分析型、交叉学科类等课程,积极组织专题性的课堂讨论。
任课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对课程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修订教学大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3.任课教师应努力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按时授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停课。在任课学期内,不能因出差而影响授课及其他教学环节。如确需出差,需要调课或请他人代课时,任课教师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出差一周以内(或代课一次)由院系主管教学副主任批准;超过一周(或代课超过一次)须经院系主任批准;全校研究生公共课不允许调课或代课,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或代课时,须报研究生院审批。一门课在一个学期内临时调课或请其他教师代课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由于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均属教学责任事故。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按“清华大学关于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规定”执行。4.任课教师应明确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要求和考核方式。应准备完整、正式的教学大纲,在上课之初即向学生公布课程内容、教学要求和考核方式,并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课程编号、中英文课程名称、学分; 2)任课教师姓名、职称;
3)开课学期;
4)预备知识和先修课程;
5)适用专业;
6)课内外周学时和总学时; 7)课程内容简介(500~1000字); 8)教学日历;
9)教学要求(各环节的要求)、授课方式和考核要求(考核方式及课程总成绩的组成); 10)主要教材及参考书目。
6. 任课教师在进行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时要严肃认真,公正合理。在课程考试监考时,应按“研究生考场纪律”和“监考教师注意事项”的要求,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并认真做好监考记录;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及时批改考卷和评定成绩。在课程成绩评定时,应实事求是和公正合理,严格把握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应在学校注册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录入成绩,以使研究生和导师在新学期开始时能及时安排新学期的学习和科研计划。
6.任课教师在教学研究和实践基础上,及时编写适用于研究生的高质量课程讲义和教材以及高水平的专著。
三、任课教师的教学评估
为保证我校课程教学的质量,学校教学研究与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全校课程的评估工作,包括学生评估、授课教师自我评估和专家评估。任课教师应认真完成课程自我评估问卷,并就研究生学习情况、选课研究生及其所在院系对该课的意见与要求、今后改进设想、教学方法总结、教学体会以及对教学管理工作等提出评价意见、要求和建议。
各院(系、所)应及时掌握所在单位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对教学效果不理想的教师,各院系应帮助其改进工作;对确实不适于担任教学工作的,应改聘其他工作。对于缺乏责任心、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的教师,应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相应处理;对于教书育人、教学工作优秀、教学改革成果突出的教师,可申请参加学校教学工作优秀及教学改革成果奖评选。
四、教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1.课程申报、教学任务书与排课
每学期期中申报下一学期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具体时间请注意研究生院通知),研究生院按照往年所开课程和新批准开课情况下达教学任务书,任课教师在教学任务书上填写教师姓名、学时、希望上课时间等内容。已经开过的课程如果教学大纲有变化,可在此时变更。
排课时,学校注册中心首先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随后安排各院(系、所)开设的学科专业研究生课程。课程安排完毕后,注册中心统一印发研究生选课手册,全校下学期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随即确定。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一经下达,任课教师应如期开课,一般不得更改开课计划和任课教师。如确有理由需要更改上课时间或任课教师,必须在开课前一个月向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院系批准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更改。2.课程目录的编印
研究生院每年春季编印下一学年的研究生课程目录。在此之前教师可申请变动所开课程,并将所开课程要使用教材和参考书的名称报所在院系研究生教务管理部门。课程目录一旦确定,必须按时开课,不得随意更改。如选课人数过少(少于5人),可采取自学或个别辅导的方式进行,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连续两届无人选修的课程,应从课程目录中取消。3.新开课程
准备开设新课的教师应写出拟开设课程的详细教学大纲,在学科专业范围讨论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教学委员会)审批。各院(系、所)将同意开设的课程报研究生院备案并确定课号,正式编入《清华大学研究生课程目录》。4.课程考核
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的目的是考查其对所学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其运用所学该课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教学效果,评定学习成绩。
研究生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记载成绩;考查课程可按“百分制”,也可以按“通过”或“不通过”记载成绩。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可以采取笔试、口试、开卷、闭卷、课程论文等方式评定学生的课程考试成绩。5.考试安排与监考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最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将所希望的考试时间告知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以便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时间和地点一旦确定,不得任意变动;确因特殊原因需变动时,必须于考试前十天向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才可变更,并应确保通知到每位应考研究生。
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监考记录”。如发现夹带、抄袭或代考等作弊行为,应立即中止作弊者答卷,没收其试卷,保留其作弊证据,在“监考记录”上记下有关情节。考试结束后及时上报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和研究生院。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同意该生“重修”或“重考”。为扩大研究生知识面,研究生除完成学位要求课程外,可选修一些课程作为非学位要求课程。按非学位要求课程选修的课程可按考试或考查两种方式记载成绩,对此,研究生应在选课时选定。考试和考查这两种方式所对应的教学要求相同,但在课程成绩记载上有差异。对于按考查方式选修课程的学生,考核成绩60分以上,一律记“通过”。6.成绩录入与管理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及时批改考卷和评定成绩。应在学校注册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录入成绩,并打印成绩单,签注主考教师姓名及考核日期,经开课院系盖章后,送所在院(系、所)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报送注册中心存档。成绩一旦提交,不得任意修改,若确属教师批改有误,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所在院系教学主管主任批准、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任课教师应规定开卷考试交卷的截止日期,届时不交卷者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凡经正式选课,未办退选手续, 又不参加考核者,成绩记“0”分;凡未办选课手续或自学申请手续者,任课教师不予考核,不给成绩;对无故缺考者,成绩记为“0”分,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缺考”。
经院(系、所)研究生管理部门正式办理缓考手续者,在其成绩栏内注明“缓考”。凡未正式办理缓考手续或无校医院证明者,任课教师不得同意缓考。研究生的“重修”或“重考”与下一次课程考试同时进行,课程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但应在成绩后面注明“重修“或“重考”字样。由于不及格“重修”或“重考”的成绩一律在成绩单上注“补考”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