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合同_医学需要性别鉴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3:11: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合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医学需要性别鉴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 终止妊娠及溺弃女婴协议

甲方:顺场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男 出生日期:住址:女 出生日期:住址:

为确保党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关爱女孩”行动得到具体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六盘水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经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自愿三个月一次到乡指定的孕检点参加孕检,外出务工人员,每三个月寄回一次孕检证明,出现一次不按时参加孕检或不按时寄回孕检证明的,按照《村规民约》相关规定履行责任;

2、孕妇持证妊娠14周以上的,不得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终止妊娠的除外:(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害健康的],出现终止妊娠的按照《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

3、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在婴儿死亡的24小时内及时向乡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经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处理婴儿善后事宜,出现婴儿死亡后未报告的,经司法机关调查是溺婴的,按照国家法律追究责任,并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4、婴儿出生后被父母遗弃或送养的、父母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二、甲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发放《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派人每月到持证对象家中了解孕情;

2、对到乡服务站作孕检的孕妇,实行全免费;

3、对持《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让》或《二孩生育证》的妇女,作四种病毒监测和出生缺陷药物干预时,只收取成本费;

4、对独女户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500元,每月发给5元保健费至子女14周岁;

5、对签定本协议的计生户优先落实“三结合”帮扶物资和帮扶项目,优先落实惠民政策。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顺场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下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合同word格式文档
下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合同.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