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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岗区村(居)民住宅报建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村(居)民住宅报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二、受理条件
(一)符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设用地的规定。
(二)符合消防、道路、市政等各项专项规划。
规划道路、消防通道、市政设施、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等规划控制范围内禁止建设任何建(构)筑物。
(三)在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编制的村庄居民住宅建设控制线图则范围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受理报建:
1.2000年4月21日前取得合法土地权属证明的本村村民,申请新建、续建或旧房、危房改造,建房规模不超过三层的;
2.无合法土地权属证明,但房屋经有资质单位鉴定为危房的本村村民,申请原规模改造房屋,且规模不超过三层的;
3.2004年6月10日以前取得“投标地”的本村村民,符合“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新建、续建房屋,规模不超过三层的。
(四)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编制的村庄居民住宅建设控制线图则范围外及九龙镇、永和街和夏港街东西基等未编制村庄居民住宅建设控制线图则的地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受理报建:
1.2000年4月21日前取得合法土地权属证明的本村村民,符合“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新建房屋,规模不超过三层的;
2.2000年4月21日前取得合法土地权属证明的本村村民,符合“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按已批准规模续建房屋,规模不超过三层的;
3.2000年4月21日前取得合法土地权属证明的本村村民,符合“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按原规模改造旧房、危房,且规模不超过三层的; 4.无合法土地权属证明,但房屋经有资质单位鉴定为危房的本村村民,符合“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原规模改造房屋,且规模不超过三层的; 5.2004年6月10日以前取得“投标地”的本村村民,符合“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新建房屋,规模不超过三层的。
(五)萝岗(东二环高速公路以东、广惠高速公路以南、科永大道以西、开创大道以北)范围内,东区街刘村华甫、格岗范围内仅受理危房原规模改造、且规模不超过三层的民房报建。
(六)黄陂公司片区和岭头公司片区仅受理危房原规模改造、且规模不超过三层的民房报建。
三、技术标准与准则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二)建房标准不超过三层,天面可建建筑面积不超过20M2的楼梯间,总建筑高度(包括天面楼梯间)不超过15米。
(三)所有新建和改造的房屋基础和上盖部分均不得超出原有房屋建筑物基础的占地线。如属无合法土地权属证明,但符合本办法有关报建条件的改造房屋,改造后建筑物占地面积平原地区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四)按雨污分流原则分别设置雨水、污水管道。
(五)原则上不允许新增村民个人建房用地,各村委会应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下来的“投标地”问题,原则上不允许在“投标地”上建房,由原收款单位退回投标款。各村、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提供土地给村民个人建房,今后村民住房需求应通过集中建农民公寓解决,鼓励以村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六)村民不得利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合作建房。
(七)如属规划道路、消防通道、市政设施、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等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危房,可按原规模改造,并做现状固化,如建设需要拆迁时只按原房屋结构和装修标准补偿。
(八)由于现阶段农村产权普查正在进行,而报建备案先行,按本办法办理的报建备案并不作为办理产权登记的决定依据,只作为现行房屋建设及今后因建设需要拆迁时的补偿依据。农村房产权属登记必须依照相关的规定及政策审核。
四、职责分工
(一)经济社、村(居)委会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报建咨询和初步审查。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报建受理申请和审核、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三)镇政府负责其辖区内的农村居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报建受理申请和审批、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四)萝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民房建筑报建的指导、各街道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报建审批和九龙镇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报建备案的审查。
五、报建提交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州市萝岗区农村居民报建表》。(含经济社意见、村民(居)委员会意见和镇、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
如房屋建筑基地平面与1/2000地形图不相符合,可聘请区房地产管理所测量队现场测量后提供的实测图。
(三)土地(或房屋)权属证明(带原件,由村(居)委会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盖章并标明“与原件相符”)。
如经有资质部门确认为危房,但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宅基地证,可由申请人提供《权属无争议承诺书》并由经济社、村(居)、镇、街加具意见。
(四)在1:2000实测地形图(复印件)上标明建筑物位置。(由村负责实地察看后标示并盖章确认)。
(五)建筑设计图纸:
2层以上(含2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单层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建筑图纸,或者直接采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用设计图纸(明确选用具体类型即可而不需提供图纸)。如自行设计的,镇、街道办审查符合报建范围及条件后通知申请人出图,或先将其它书面材料送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通知出图。
(六)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由村(居)委会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盖章并标明“与原件相符”)。
(七)申请危房改造的,提供危房鉴定书(附改造前的危房各立面照片)。如涉及紧急抢险的危房,提供现场照片,并由街道办确认属实的,可申请危房改造。
(八)建筑工程改、扩建涉及原有部分基础和建筑结构的,建筑工程申报时必须附送相应设计单位的安全鉴定书。
(九)房屋各立面照片。
(十)经镇、街道办审核的批前公示汇报材料(包括公示照片、公众意见和公示情况)。
六、报建程序
(一)经济社、村(居)委会咨询和初步审查。报建申请人填写《广州市萝岗区村(居)民住宅报建表》并提供相关资料,送所在经济社、村(居)委会审查。村(居)委会审查加具意见同意后送镇、街道办。村(居)委会负责对房屋四周退缩间距、排污等统一考虑解决,在区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编制的《村庄居民住宅建设控制线图则》中规划道路、消防通道范围以及村庄规划已确定的道路、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等控制范围内,一律不允许建设,保证预留足够的通道。如有间距方面纠纷,由村(居)委会负责协调解决。
(二)街道办审查、镇政府审批。
镇、街道办对报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所提供户籍证明、土地权属证明、“一户一宅”证明等材料的齐全性、真实性予以确认。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退回申请人;审核合格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批前公示。镇、街道委托村委会将《广州市萝岗区村(居)民住宅报建表》(含四邻四至位置、拟建设住宅建筑面积、层数、建筑基底轮廓尺寸、公示投诉电话等)在村委、拟报建住宅外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期限。村委会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形成汇报材料。
2.镇、街道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单体设计或者直接采用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用设计图纸(明确选用A、B、C、D等类型)。如申请人自行委托设计的图纸,也可在规划局初审后报送。3.街道办审查。
经审查同意的,由街道办将报建资料报送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报建资料中建筑设计图纸(一式三份)或明确选择通用设计图纸类型。4.镇政府审批。
经审查同意审批的,将报建资料报送区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在取得区规划主管部门回复《同意备案回执》后,镇政府方可核发《广州萝岗区村(居)民住宅报建备案通知》及附图(盖镇政府章),再送达给村委会和申请人。其中报送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报建资料中,建筑设计图(一式二份)或明确选择通用设计图纸类型、以及《广州萝岗区村(居)民住宅报建备案通知》及附图(一式一份)。
涉及紧急抢险的危房,由街道负责做好现场照片和相关房屋登记,可先进行房屋排危抢险,并优先予以办理报建。
(三)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审查后报送的材料或镇政府审批后的备案资料,经审查,不同意办理的,核发《退案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全部退回街道办或镇政府,再由街道办或镇政府负责退还给申请人;
如没有提供设计图纸,在初审通过后核发《案件补送、修正资料通知单》通知街道办或镇政府补送设计图纸。同意办理的,如属于街道辖区的,由区规划主管部门向街道办下发《广州萝岗区村(居)民住宅报建备案通知》及两份图纸(盖区规划主管部门章),并留一份《广州萝岗区村(居)民住宅报建备案通知》和图纸存档备查;如属于镇政府辖区的,区规划主管部门向镇政府出具《同意备案回执》(盖区规划主管部门章),并留一份《同意备案回执》和镇政府提交的《广州萝岗区村(居)民住宅报建备案通知》及图纸存档备案。
(四)送达。
街道办将《广州萝岗区村(居)民住宅报建备案通知》及附图(盖区规划主管部门章)送达给村委会和报建申请人,并留一份备案通知书及附图存档备查。
镇政府将其批复的《广州萝岗区村(居)民住宅报建备案通知》及附图(盖镇政府章)送达给村委会和报建申请人,并留一份《同意备案回执》、《广州萝岗区村(居)民住宅报建备案通知》及附图存档备查。
(五)监督管理和规划验收。
房屋施工过程中,由镇、街道办负责监督管理;房屋竣工后,由镇、街道办负责验收(指核对建设位置、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住宅使用性质、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市政管理和文物保护是否符合报建批准要求,以及核对按照规定完成对施工场地的清理,拆除施工用房、施工排栅,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在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取得镇、街道办的验收审核意见。
七、从本通知发布起,控制线外新建、改建、续建的房屋,由于将来村庄按规划可能会实施搬迁,其建房及装修标准不宜过高,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对控制线外新建、改建、续建的房屋进行登记造册、现状固化,村庄搬迁时,按有关规定补偿。
八、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执行过程中,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调整。《广州开发区村庄规划过渡期建筑报建管理办法(试行)》(穗开规〔2004〕46号)、《关于〈广州开发区村庄规划过渡期建筑报建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穗开规〔2004〕65号)同时废止。
注释:
1.本规定所称的村庄,是指设有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2.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和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3.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现指《集体土地房产证》、《宅基地证》、《宅基地使用证》或其它经区国土部门确认为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
4.对已持有合法土地权属证明,但不符合“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的本村村民(指户籍在本村(居委)的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按分户条件进行分户。分户后符合“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的可申请报建。报建前持证人和分户人应提交分户证明材料(以派出所提供的户籍册为准)到区房地产管理所办理分户登记。
5.关于申请人权属:农村居民住宅报建,应由用地权属人向所属街道办提出申请,需要合建的,由合建用地权属人共同申请。建筑工程其产权属多单位或多住户共同所有的,应由所有权属单位或住户共同申请。
如用地权属人已过世,报建申请人必须先解决遗产继承问题,并办理了合法的继承手续后,方可按持有合法土地权属证明的相关条款申请民房报建。如无合法的继承手续,但属危房改造的,可申请房屋报建。但必须符合写列条件:(1)按原规模改造,且规模不超过三层;(2)必须由全部合法遗产继承人申请或委托某一个继承人申请。(3)提供《权属无争议承诺书》,确保无产权纠纷,并逐级报社、村、街道或镇同意,方可办理报建手续。但报建批准文件不作为办理房产证的决定依据。5.关于通用设计图纸:可由镇、街道办负责组织及调研适合农村居民建房户型、样式,由规划局联系相关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一系列整数用地规模的设计图纸和适合我区地质要求的房屋基础结构图及建筑户型设计图纸(简称通用设计图,分A、B、C、D等类型)以供村民选择。
6.《村庄居民住宅建设控制线图则》中规划道路、消防通道、市政设施、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等规划控制范围由我区规划信息编研中心负责根据我区总体规划进度研究制定,并负责分发及解释。
7.区房地产管理所测量队按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编制的村庄居民住宅建设控制线进行放线,对压线建房的必须退到线内,相关事宜由村、街确认、控制及协调。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提供1:2000地形图一份给街道办作为申报资料用图,在申请报建时可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