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市政府110号)_垃圾袋装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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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现发布《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李佑才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日

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减少垃圾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袋装化,是指垃圾产生者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放到指定的地点,由环卫作业单位进行密闭收集运输的方法。

第三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垃圾袋装化工作。各区政府、葛洲坝集团负责组织各自辖区内的生活垃圾袋装化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主管部门,保障本规定的施行。

第四条 本市城区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的区域是:西陵区(含葛洲坝集团公司、宜昌开发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晓溪塔街办的建成区。

第五条 凡本办法实施范围内的生活垃圾产生者(含交通工具)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袋装,按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排放,不得散装和随意排放。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产权业主、物业部门必须封闭建筑物垃圾道,按照环卫管理部门的要求,配置密闭容器。

第六条 环卫作业单位应优化垃圾收集运输系统,定时定点收集垃圾,运输过程必须密闭,保持车辆容貌整洁。

第七条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密闭,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

第八条 引导居民使用清洁燃料,在经营性行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清洁燃料,淘汰燃煤炉灶。规范管理“拾荒”行为和—废旧收购点。鼓励发展“净菜超市”,逐步推行净菜进城。

第九条 在规定实施生活垃圾袋装化的区域内,未实行袋装收集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强制推行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通知》给予处罚。环卫作业单位未按垃圾袋装化要求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

凡未按袋装化要求排放垃圾的,环卫部门予以拒收,并书面通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接纳。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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