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收送“红包”、超标准使用公务车、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纪律规定》_重庆市公务接待标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3:07: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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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收送“红包”、超标准使用公务车、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纪律规定》

为加强对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凡具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一律先予免职,再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未担任领导职务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用公款赠送“红包”的单位负责人、经办人;

二、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的“红包”,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公务人员;

三、违反规定审批配置、拨款购买、固定使用超标准公务车的相关责任人;

四、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公务员;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

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的领导干部。

本规定由中共重庆市纪委、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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