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办法_长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3:07: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长沙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长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本文由huajie3098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建发[2001]35 号)长建发[2001] 各区,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局, 房地产管理局,城建档案馆及有关单位: 现将 《长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 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 及时函告我委.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 监督的主要手段之一,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 关规定严格执行.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间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就投入使 用的工程,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2001 年 3 月 19 日 附: 《长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 施办法》

长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 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 78 号《房屋建筑 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归口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建 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所属质量监督站分 别负责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 工作.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第四条 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 建设责任主体各方质量行为进行约束的制度性规定手段.竣工验收备 案不免除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 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 实施办法的规定向质量监督站办理有关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一)施工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完毕,已由企业总工 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包范围内(含分包项目)的工程 进行了全面自检,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已 由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分别签署了《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 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勘察,设计单位已由单位总工程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 本单位有关专业人员参与了对竣工项目的检查,且符合国家有关规 范,规程,标准要求,由总工程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持业人员 签署认可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

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了全面核查;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 求,已由总监签署了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意见和质量评定文件,并加盖 单位公章.(四)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做下列工作:(一)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站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 在竣工验收前 7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量监督站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 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验收达到 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项目法定代表人签署验收意见.(二)所有工程技术资料完整,有效,并整理成册,经建设单位 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签字.(三)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技 术资料提交质量监督站审查.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 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 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4,工程施工许可证.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资料.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 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11,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 书》.1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将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文件和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由市城建档案馆 按规定年限保存.第十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5 日内, 向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一)质量监督报告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选址,工程 规模,工程类别,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 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监督注册 号;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 规章, 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功能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 测试情况.(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五)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六)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七)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第十一条 单项验收或分阶段验收的工程,可分阶段备案,但须 符合下列条件:(一)工程必须有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建设单位必须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质量安全法律及经济 责任.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站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并验证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加盖备 案专用章;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 15 日内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房屋产 权管理部门,一份留备案部门存档.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站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或备案文 件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应当在收讫竣工 验收备案文件后 15 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站具体从事备案工作的业务管理人员,必须 是从事工程质量管理的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并根据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 78 号《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予以处 罚.(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的;(三)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四)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站决定重新组织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 程, 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验收之前擅自投入使用或因其仍继续使用而 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合格,质量监督站及其工作人 员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根据建设部令第 78 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由上级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的必备文件.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房屋建 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书;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纳入城市维护管理 范围.第十九条 凡 2001 年 5 月 1 日以后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实行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按省建设厅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 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 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的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发布部门:长沙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1 年 03 月 19 日 日期:2001 年 03 月 19 日(地方法规)实施

下载长沙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办法word格式文档
下载长沙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办法.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