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品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章程_北京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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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章程

2010-5-12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社团办《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北京市科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组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北京食品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章程。

第一条:本学会是北京食品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食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接受北京市科协业务指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北京食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北京食品科学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学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组织和团结北京市广大的食品科技工作者,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食品行业科技进步;提高公众营养健康素质;加快食品工业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本学会是由多学科、跨行业的专家组成,是科技人才、管理人才荟萃的社团组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布于在京的中央和市属工业、农业、商业、粮食、畜牧业、部队、医疗、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中外合资等单位。

第四条:本学会的指导方针: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团结、尊重、协作、奋进的会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办事,为建设食品科技工作者之家,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优秀学会而努力。

第五条:本学会中文全称为:北京食品学会;英文全称为:Beijing Food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BFI。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土城西路197号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实验楼106室

第六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协和北京市社团办领导、监督。第七条:本学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本学会业务范围:围绕食品科技及相关科技领域开展以下各项活动:

1.开展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区的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活动,以加 强学科渗透,部门协调,地区联合。使科技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提高食品工业科学技术的整体水平。

2.编辑出版学术性、科普性食品刊物,组织食品科技信息和市场信息的交流,普及食品科技知

识,传播先进的食品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3.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培训食品科技人员,提高现有食品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4.开展食品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课题项目、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 任务。

5.提高各种学术活动的质量,发现和表彰优秀学术论著、科技成果和科普优秀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领导部门推荐。

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全民安全、卫生、营养普及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第十条:努力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建设食品科技工作者之家,为青年科技人才成长提供交流平台。

第十一条:本学会基本任务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本学会吸收单位为理事单位,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理事单位资格:

1、从事食品行业或与食品行业有关的其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2、热爱本学会,关心本学会工作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

3、遵守本学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与工作。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成为理事单位。

二、个人会员资格

1、从事食品及相关行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在读本科以上学历的食品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学生。

3、对食品科学技术有较大创造发明,或在生产实践中有突出成绩的工人。

4、热心于本学会工作,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企业管理干部。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学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1、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学会,应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经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取得会员资格,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学会《章程》。

2、会员自愿退会时,可提出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经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取消会员资格。

3、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又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4、对违法违纪会员,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做出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优先参加本学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和符合本学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1、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学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加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学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2、本学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的一月至四月。会费标准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学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学会领导人的产生,经酝酿协商,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单位代表需是法人,特殊情况法人不能到会的,需写书面委托书。委托本单位的其他领导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3、确定本学会工作的指导方针;

4、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通过重要决议;

6、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

7、审议财务结算和年报,决定会费交纳标准。

第十六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三至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3、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4、委任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5、审批会员;

6、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7、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8、制定本学会的工作计划;

9、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本学会的重要变更;

1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12、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学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第十七条:理事会组成的原则

1、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

2、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3、较好体现新老交替与年龄结构合理的原则;

4、理事会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十八条: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组成原则为:

1、常务理事应热爱本学会工作,并能保证有适当时间出席相关会议,能够承担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2、专业、学科、行业分布比例适当; 第十九条:学会负责人任职规定:

1、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2、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3、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领导人及分支机构领导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二十条:出任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2、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3、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若干由秘书长推荐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3、监督本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学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本学会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学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学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学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学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资产为社团共有财产,所得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学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学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 本会服务应取的报酬除外)。本学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学会章程进行管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二十五条:经费来源

1、上级部门拨款;

2、会费;

3、社会及个人捐赠;

4、有偿服务:

5、项目合作及资源合作。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变更程序

1、本学会名称、章程、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3、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终止程序

1、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本学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核转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北京食品学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原《章程》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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