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特级教师评价标准_骨干教师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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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黑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依法执教,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二)爱岗敬业,树立献身人民教育事业的职业理想。具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志存高远,乐于奉献。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同志、团结协作、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四)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个性发展,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以良好的思想和道德风范去影响和培养学生,在学生和教师中具有人格魅力,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声望和良好的社会影响。在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成绩显著。

(五)曾获省级行政部门及以上奖励(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等)或近五年内获得市(地)级行政部门奖励(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等)两次

教育教学水平与业绩在地区同级学校中名列前茅,得到广大师生公认。近五年内做过市(地)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辅导课等)三次以上,是市(地)级以上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40周岁以下者,必须是省级以上骨干教师或省级教学能手。

(五)具有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教师的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每年至少有两名青年教师经其培养后明显进步,并获得同行公认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每年至少作两次教育教学专题讲座。

(六)具有很强的科研意识和教育科学研究能力。近五年内主持一项地市级以上或参与省级以上课题两项,取得既有创新性又有实效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行为。写出具有一定研究深度、有实际教学指导意义,得到相应层次专家认可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等。近五年公开发表学术文章一篇或为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提供交流材料一份。

(七)熟练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并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和研究工作之中,积极开展网上教育教学博客,传播先进的教育思想,交流教育教学经验。

(八)中小学教师进修、研究机构中的教研人员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

(一)至

(七)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重视教师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团结务实,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在学校管理方面成绩显著,在当地有较高的威信和声望。在本地区起示范作用,本人任职期间被评为市(地)级以上骨干校长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等,所在学校的各项工作有明显进步,被评为市(地)级以上先进单位。

四、其它

(一)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优先。1.国家级、省级劳动模范或国家级行政部门评选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其相当荣誉获得者。

2.获国家级行政部门奖励或入选省级以上师德报告团及相当荣誉获得者。

3.坚持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或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一年以上并表现突出者。

(二)按拔尖人才申报的人员必须在各方面优秀于其他申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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