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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第一章
第一讲 婚姻的基本问题
一、名称的争议
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亲属法(最准确)、亲属继承法;
二、亲属法的调整对象
1、婚姻
①婚姻的近源意义:最早“昏因”—“昏”:黄昏(阴阳相交之即抢婚的痕迹)“因”:因而,最先的婚姻不是两情相悦的(婚姻不是从来就有的)
②婚姻的特征:自然性、永久性、公示性、历史性;
三、婚姻的变革
1、反婚姻形态:①同性婚姻;②非婚同居;③单身族;④婚外恋;⑤卖淫嫖娼
2、婚姻的观念:“离婚”看法的转变
第二讲 家庭的基本问题
一、家庭的近源意义
家的三层含义:
1、屋顶下面的一头猪;
2、房子下面是公猪(猪、狗是性淫的)防止乱伦,家是防止乱伦的符号;
3、“冢”和“族”相同,指屋顶下面住了一族人,“家”
一定范围亲属的共同生活的单元;
古罗马:家--奴隶(原始含义)法学概念—一定亲属的共同单位
二、家庭的特征
1、重要的产权主义;
2、人类自身的生产单元;
3、一定的亲属所构成;
4、亲情的源泉、情感的寓所
2、社会性:生产力、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艺
二、婚姻的正当性基础:家族利益理论、袖学理论、契约理论、爱情理论、经济学理论
三、婚姻的功能:生理本能、生育、经济职能、爱与幸福
四、婚姻的历史沿革:
1、婚前阶段;
2、群婚制(乱伦性忌:①血缘群婚;②亚血缘群婚:同胞兄妹除外);
三、对偶婚制(主妻主夫);
四、一夫一妻制(反代替田),以子继承的需要
五、我国历史的一夫一妻制
1、妻:a无爱婚姻、b无性婚姻;
2、妾
3、妓;
4、偷
六、婚外恋存在的原因
1、一夫一妻制的神话;
2、婚姻的童话;
3、婚姻的边际效用递减;
4、喜新厌旧的本质;
5、不能正确调适夫妻关系;
6、社会对婚外恋的宽恕
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1、结婚自由;
2、离婚自由二、一夫一妻制:
必要性:
1、爱情价值在婚姻中地位上升;
2、实现男女平等的条件;
3、保证公民结婚权的客观要求
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重婚、通奸、姘居(都有配偶、公开居住)、卖淫嫖娼
三、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地位的历史演变)
1、我国男女平等的评价:使中国失去了真正的男子汉;使中国失去了自己的女性
2、关于男女地位的立场:
①男女相异(男权制);②男女相同(社会主义女性观)③男女相异(自由女性主义);④男女相异(激进女性主义)⑤男女混同(后现代女性主义)
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
结婚条件的完善:
1、应规定直系姻亲禁婚(儿媳与公婆的类似关系)
2、取消晚婚晚育的鼓励;
3、规定特殊婚龄;
4、明确犯罪未决犯禁婚;
5、变性人的婚姻问题。
二、结婚程序
1、婚姻有效成立的方式:事实婚主义;形式婚主义 ①、仪式制:宗教仪式、世俗仪式、法律仪式 仪式的社会意义:公示
仪式的目的:多生多育、争夺支配权、其他 ②、登记式 ③、仪式等级相结合2、登记机关: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民政局
3、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4、登记效力: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结婚证不能补办,只能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5、登记程序的完善:婚姻登记员制度;强制婚前体检;结婚登记公告制度;
三、违法婚姻
无效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婚前宣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未达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而结婚的。
四、事实婚姻
特征:共同生活的目的和事实;有公开的夫妻身份;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
我国对非婚同居的处理:94年2月1日前我国认可事实婚姻;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予认可,建议补办,从同居之
害赔偿;构成遗弃;情节严重强行同居构成婚内强奸(婚内强奸一般发生在起诉离婚之后)。
5、忠实义务: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
理由:个体婚姻的本质要求;婚姻关系稳定的保障;提供保护无过错方的法律依据 〃忠诚协议
否定论:①忠诚义务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婚姻法第4条规定为法律义务);
②金钱对情感的补偿导致了情感的贬值;
③会加剧夫妻之间的不信任。肯定论:①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②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以下协议无效:①危害家庭关系的协议;②违反性道德的协议 ③损害离婚自由的条款;④损害人格尊严、人身自由
6、日常家事代理权:以夫妻身份为基础;仅限于日常事务;产生相互代理权和连带责任;不得善意对抗善意第三人。
7、生育权:生育决定权、生育请求权、生育知情权、生育方式选择权。
二、夫妻财产制
立法宗旨:约定优于法定;夫妻权利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护夫妻双方利益与保护第三人利益兼顾
1、种类:
立法形式: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内容: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对驾驶劳动的承认);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
2、我国夫妻财产制
①婚后所得共同制(法定财产制):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请求权;
2、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抚养关系;未形成抚养关系。
3、养父母子女关系:(见书)
养祖孙关系(权利义务---同等养父母子女关系)
4、人工生育子女
类型:人工体内受精(男性生殖障碍)
人工体外受精(女性生殖障碍)
代孕母亲
法律挑战:父母角色多元化、认定困难;
亲属关系超越时空;
技术操作的失误与失控;
男性父亲不再是家庭结构中必不可少的要素。
第七章 离婚制度
一、离婚的概念
离婚上升的原因:社会聚合力的弱化
婚姻观念的变化
婚姻立法的变化
妇女地位的提高
离婚率上升的负面效应:妇女及子女的贫困化
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与犯罪率成正相关关系
降低公众对婚姻的信心
二、离婚立法的历史演变 禁止离婚主义;
许可离婚主义(专权:男方单方面、休妻制度); 限制离婚主义(有责、无责); 自由离婚主义;
1、专权离婚主义(古代)
离婚,引出婚姻价值上的极端个人主义取向;
⑤与世界各国离婚立法不符合,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以婚姻关系无可挽回做理由;
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破裂的具体情形: ①重婚或姘居;
②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⑤一方被宣告失踪;
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五、离婚的法律后果
1、人身法律后果:配偶身份的消灭;
排除不得再婚的限制;
抚养义务终止;
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
2、财产法律后果:
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②共同债务清偿:共同债务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离婚经济帮助:离婚后,一方应为生活确有困难或有特殊需要的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的,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④离婚补偿(婚姻法第四十条)
⑤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3、对子女的法律后果:不消灭父母子女关系;对子女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