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音乐家协会合唱专业委员会章程_协会专业委员会章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2:56: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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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音乐家协会合唱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临沂市音乐家协会合唱专业委员会(临沂合唱联盟、临沂合唱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linyi CHORUS ASSOCIATON。第二条 协会是是隶属临沂市音乐家协会的二级学会,由临沂市专业、业余合唱指挥、合唱团员、合唱词曲作者、合唱团体及合唱活动组织者自愿组成的隶属临沂市文联音乐家协会的社会团体,受临沂市音乐家协会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为普及与提高临沂市合唱艺术水平、开展群众合唱活动、推荐合唱作品、发展各民族合唱艺术事业、加强国内外交流、促进人民素质教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作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市音协的领导下,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含各大企业集团)的音协合唱联盟建立广泛联系,开展工作策划、组织与市内外、省内外及国内外相关机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专家深入基层组织举办合唱知识的讲座、辅导。如:举办合唱指挥培训、合唱声乐培训、合唱作品研讨及创作培训等。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联盟合唱培训基地。开展协会所属的各个专业委员会工作,如指挥、作词、作曲、演唱、作品知识培训等,举办各种形式、层次和类别的合唱知识培训及学术讲座。(三)组织各地合唱团之间进行合唱艺术交流和观摩活动。不定期组织协会会员间的联谊、展演等交流活动,为协会会员提供展示、交流的平台。(四)参与并积极配合国家部门、专业团体机构、企业社团、社区、学校等举办的地区性、全市、全国性和国际性各种文化艺术活动。

(五)广泛与国内外合唱组织建立联系、促进学术、资料信息交流;向会员及时分享相关艺术活动信息。业务范围

组织参加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举办地区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多种形式的合唱比赛、展演及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第八条 凡拥护临沂市音乐家协会合唱专业委员会(临沂合唱联盟、临沂合唱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正式成为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或团体会员。(一)专业合唱团体、企业合唱团体、校园合唱团体、社区合唱团体以及成立一年以上并坚持排练、演出的社会合唱团体可申请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团体会员团体会员。

(二)专业团体及非专业团体合唱指挥、合唱团员、音乐教师、合唱词曲作家合唱艺术活动组织者等,可申请个人会员。

(三)热爱合唱艺术事业、热情赞助、支持合唱活动与合唱团的组织者或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计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授权秘书处组联部发给会员证;关注音乐家协会合唱专业委员会微信公众号,进入临沂市音乐家协会合唱专业委员微信群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一)本协会的学术活动;(二)参与本协会各项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协会章程,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及个人会员每年按时缴纳会费,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领导是会长理事制度,有秘书负责联络发布协会活动,受音乐家协会领导,集体重大事项交会员大会讨论,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产生理事;

(三)审议会长制和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长是理事会的领导核心,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三年。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或在会长委托下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赞助:(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给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问,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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