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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学生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校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考核,促进良好的教风与学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对课程重修规定如下:
一、课程考试不及格,且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二、每门课程缺课在1/3以上,缺交作业(含实验等)在1/3以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必须重修。
三、凡无故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卷或违纪舞弊者,不准正常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四、参加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自愿申请重修;重修考试仍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可再次重修。学生在校期间,不限定重修次数。
五、凡重修者,应在考试的下一学期办理重修手续,经所在学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重修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考试相同,遇有课程考试冲突者可以申请改在下一年级该课程补考时进行。
六、课程重修学生不单独开班,原则上可随同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跟班听课。如遇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者,也可采取自学与辅导方式重修。但须本人书面申请、学部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批。教务处以任务单形式下达到有关任课教师。
七、重修课程考试及格者,成绩按课程考试成绩统计(无论卷面成绩为多少,均记60分)。
八、凡重修者须交纳80元/学分。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