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_关于扶持企业上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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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

(海行规发[2010]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通过上市促进具备“四个一批”潜力的企业做强做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企业上市,应当遵循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选择的原则。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实现守法稳健经营,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各方参与发展。政府应当为企业上市提供良好服务和发展环境,针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处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 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作为海淀区企业上市的牵头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促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海淀区的上市和拟上市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包括在境内外知名资本市场(含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场外交易市场)上市和挂牌。

企业直接以自身名义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直接上市;以直接上市以外的方式在境外上市的,是境外间接上市。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培育期企业,是指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或组织形式符合上市要求,具有成长性和上市意愿,但处于上市进程早期阶段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申报期企业,是指已向相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上市申请的企业。

依照本办法规定扶持的企业应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三章 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

第八条 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全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推进企业上市审批工作扁平化。联席会议承担以下职能:

(一)认定并公布培育期企业名单;

(二)研究解决拟上市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三)依法协调企业上市涉及区内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

(四)依照我区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审批补助申请;

(五)审议成员单位提交上会的事项;

(六)其他必要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区长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科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海淀园管委会、区投促局、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规划海淀分局、国土资源海淀分局、海淀交通支队。联席会议议题涉及的其他单位也应当参加有关会议。

联席会议下辖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承担以下日常工作:

(一)工商海淀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统计局和区发展改革委每季度整理新增完成股改企业、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标准企业和申请募投项目备案企业名单,送区金融办汇总。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开具的上市证明材料情况,及时反馈有上市意向的企业信息,并协助区金融办联络所指导的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对涉及企业上市的行政审批审核事项,指定专人督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可以同步办理的审批审核事项,进行同步办理;有前置条件的审批审核事项,提前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拟上市企业有需政府协调特殊事项的,可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区金融办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拟定相关处理意见:

(一)申请事项仅涉及一个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办理;

(二)申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区金融办召集联席会议协调会办理。

(三)申请事项涉及市级部门的,由区金融办报请市金融局通过市促进企业上市联动机制办理。

(四)申请事项因属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原因,无部门有职权办理的,由区金融办请示区政府或市金融局办理。

以上事项经协调仍无法办理的,由区金融办报请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章 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承担促进企业上市的具体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通过政策解读、培训辅导等形式,宣传海淀区的上市政策和发展环境。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涉及上市证明材料的格式、办理方式、联系人及承诺办理时限等信息进行汇总整理,通过编印《企业上市服务手册》等形式,指导拟上市企业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六条 举办企业上市俱乐部,促进拟上市企业与上市企业和券商的交流,发现上市种子企业,分享上市经验,形成“培育一批、辅导一批、支持一批、上市一批”的企业上市资源梯队。

第十七条

关注企业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建立与区发展改革委和区投促局的定期沟通机制,配合做好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章 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进入培育期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以连续三年享受上市补助,每年补助人民币40万元,总额为人民币120万元。补助期间从申请之年起算。

企业自列入名单不足三年完成上市的,可一次性申请未享受部分补助。

第十九条 辅导期企业可以享受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0万元。

企业上市市场对上市辅导不作要求的,企业上市后可以享受本条补助。

第二十条 依法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企业且上市成功的,股权投资机构可以按照其在该企业持股比例,享受一次性补助。每持1个百分点补助人民币1万元,余数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机构享受第二十条所述一次性补助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截至被投企业上市申请获准之日,其在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5%;

(二)在企业上市申请获准之前连续24个月内持有企业股份,且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2%;

(三)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优先推荐拟上市企业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国家、市、区有关专项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已经享受本章规定补助的,不得就该项补助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境外间接上市企业募投项目主要在海淀区,且募投项目主要纳税地在海淀区的,可以享受本章规定的补助。

第六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五条 由区金融办依据本办法制定申报指南。申报企业(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在区政府支持企业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并向区金融办报送纸质材料。

第二十六条 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项目的审批和资金的拨付。

第七章 监管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确定支持的企业(机构),在区政府和区金融办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本办法的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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