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广州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交水发746号)_交通部交水发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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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水发[2006]746号 【发布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2006-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广州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交水发[2006]746号)

广州港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广州港发石化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的请示》(穗港局[2006]145号)、《关于申请核准广州港洪圣沙码头和西基煤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的请示》(穗港局[2006]146号)、《关于申请核准广州港南沙港区一期工程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的请示》(穗港局[2006]147号)、《关于申请核准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公司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的请示》(穗港局[2006]182号)、《关于广州港集团14个泊位申请靠泊超原设计船型船舶缓冲期的请示》(穗港局[2006]180号)收悉。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港南沙港区一期工程等9个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减载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见附件1),给予新港作业区1号泊位等17个泊位3年缓冲期(见附件2)。

二、港口经营企业对于通过核准超过原设计船型减载靠泊的泊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船舶靠离泊方案和应急预案等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

三、港口经营企业对于给予缓冲期的泊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船一议”的方式报当地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审批,并在缓冲期内抓紧进行码头技术改造。

四、港口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加强对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变化的观测,并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港口安全运营。

五、你局和广州海事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船舶靠离泊作业和码头结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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