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龙纪文三资_村级三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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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龙纪文[2009]50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纪工委,龙王沟党委、管委会、纪委,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卧龙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落实。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卧龙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实施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根据中、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卧龙区清理规范乡村财务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方案》和《关于在全区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参照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辖区内所有乡镇街道、基层站所、村(含社区,下同)集体“三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转让、没收、平调、侵占、哄抢、破坏、贪污、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三资”。

第四条 乡镇街道设立清理规范乡村财务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人员由乡镇街道政府配备,具体负责村集体“三资”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代理服务事项(包括“三资”的审查、确认、产权界定、登记、定期核查等)。村务监督委员会(含居委会事务监督委员会,下同)负责对本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三资”中的资金,是指原有资金积累、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变卖等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补偿征用等应由村集体留用的资金、国家或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和借贷资金等村集体所有资金收入。

农村集体“三资”中的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土地及附属建筑物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迅工具、林木、果园、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集体投资的企业及收益形成的资产、村集体接受的捐赠和无偿资助的资产、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三资”中的资源,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坡、滩涂、沟渠、矿产、水面等。

二、资金管理

第六条 对村集体资金的管理、服务和监督,要符合上级有关政策,保证村级工作开展,本着节约、合理、公开的原则,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办事,严禁招待费、通讯费等上级明令禁止的开支事项入账,确保集体资金正确使用。

第七条 村级集体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村集体收入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参与监督下,上缴服务中心集中管理,不得出现漏管、拒管、失控现象。服务中心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凡隐瞒收入不报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坚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不变原则,对村集体资金进行“双代服务”,即代管资金、代管账目。村财务实行统一开户,分村核算。村与服务中心签订协议,服务中心对村集体资金进行代理服务。村集体资金支付时,经“联签会审”后,村报账员持“卧龙区××乡(镇)××村资金出账通知单”到服务中心报账。对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合理开支,代理人员可根据规定直接办理财务手续,对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合理开支,必须由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后,代理人员方可办理财务手续,否则,代理人员不得办理财务手续,杜绝擅自挪用村集体资金现象发生。

第九条 实行“备用金”制度。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根据各村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核定村备用金额度,村报账员每月底到服务中心报账,且适当领取下月备用金,方便工作。

第十条 实行“联签会审”制度。一是按照“零户统管”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票据。二是村财务支出实行“联签会审”。村级有效支出单据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款项用途,经村民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再经村党支部书记、主任签批后方可报销。对于大项大额支出(500元以上),上级拨付的各项专款或村支出的土地补偿款等,需要由村民(含居民,下同)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共同审核签字,并附“××村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签名表”,方可到服务中心办理报账列支手续。

第十一条 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一)公开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村财务收支情况,按照“4+2”工作法要求,在村务公开栏内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开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公布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每月公布一次。

(三)财务公开后群众对财务公开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村委会应在10日内做出答复。

(四)村两委主要干部离任时,必须全面公布任期内的财务账目并及时移交有关手续、公章等。

(五)财务公开工作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

加强对村级集体资金的监督管理。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各村报账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健全报账制度,规范报账程序,严格票据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肃工作纪律,原则上每年对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一次专项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需要随时进行。区乡两级均不得挤占、挪用村级经费,不得用村级经费抵顶区、乡、村之间的债务,严禁违规使用村级集体收入,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村集体资金使用安全,运行平稳。

三、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村委会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主体,负责对本地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制定本地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监督。村集体资产、资源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对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方式:

(一)各行政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实统计村集体资产、资源情况,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后,填表上报服务中心。

(二)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台账式管理。由村委会牵头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村集体除货币资产以外的所有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全面清查。根据资产、资源清查核实后的实际情况,详细登记每一项资产、资源的数量和当前的使用情况,建立资产、资源台账,由服务中心进行代管。每年在12月31日前对本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一次清查盘点,贵重物资每月底前清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三)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变卖处置等,至少提前3天向村民告示,并按照“4+2”工作法程序的要求进行,然后实行公开招投标。要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协议),合同签订前报服务中心审核,经有关部门公证或鉴定,报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村两委讨论下一轮承包、租赁办法。签订的合同需变更内容的,须经村两委集体讨论,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服务中心备案。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变卖、转让等,处置后要及时进行产权变动登记等工作。

(四)村集体投资项目收益和经营利润分配由村两委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发展经济或兴建公益事业需要新增投资项目的,投资5000元以下的项目由村两委确定;投资5000至3万元的项目,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后,公开招投标;投资3万元以上的项目,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规定建立预决算制度、验收记录制度、专项审计制度、资料归档制度。具体招投标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分为初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资源名称、所在地址、来源、目前现状、用途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产权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进行登记。村登记后要及时在村里张榜公示,待群众无异议后,上报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拍卖、收益、变更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印章,履行监督手续。及时了解村委会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情况,反映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参与资产、资源管理计划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监督;监督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审核有关决策、收支等事项。

(二)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使用、处置实行全面公开。重大事项或重要活动随时公开,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等情况年终全面公开一次。

(三)所有公开项目、内容在公开前,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审查核实,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

(四)公开后,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释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情况必须接受审计监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四、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集体“三资”的,予以返还;难以返还的,折价赔偿;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返还及赔偿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向群众公布情况。侵占集体“三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区乡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不重视,不安排,搞形式,走过场的;

2、在具体工作中不认真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因渎职、失职引发重大纠纷,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

3、发生重大事件,隐瞒不报,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三资”管理不善,监督不力,造成资金挪用,资产流失,资源浪费的;

5、不按制度办事,发生挪用、平调、占用、哄抢、私分、损坏、挥霍集体“三资”现象的;

6、擅自动用集体“三资”为他人和组织进行抵押或担保的;

7、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三资”造成损失的;

8、不经“4+2”工作法程序,随意变更、终结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的;

9、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自行安排工程项目或处置村集体资产、资源的;

10、违反预算计划,擅自借款、贷款的,收入未如期上缴、套取或坐支现金的,伪造支出单据,虚支冒领的,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的;

11、从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监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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