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邓华师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浅谈邓演达”。
浅析邓华师案
(辩论赛举行在即,我对本案作了一些分析,为此短文,但愿大家能够从中找到有用的信息,或许可以用于支持观点,或许能够引起大家在学术上的兴趣,使我们能够通过多种途径达到“研究生”的目的,谢谢!)
我们都知道,对于一个刑事案件来说,一切结论的得出都取决于两个方面内容----证据和法律,或者说是建立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的。如果说法律是已知的定理,证据就是已知的条件,利用这些条件进行辩证的推理,就能够得出符合案件本身实际的结论,此一点,对于控辩双方都是一样的。因此对于一个案件的定性,最关键的就是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而与邓华师案件定性最密切相关的证据中,最具有证明力的,就是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供述,利用这些证据可以还原出案件的本来面目,从而得出相对合理的结论。
在仔细分析并对比了吕胜和邓华师两人的询问笔录,可以发现,他们的说法有几个方面是矛盾的,或者是完全对立的:
(1)、吕邓二人是谁先推的对方,两人说法完全相反;
(2)、吕胜有没有用汤勺打邓华师,这一点,吕胜说没有,邓华师说吕胜打了他的头部。
再看一下吴龙江和陈丽萍的证人证言,吴龙江的说法和吕胜几乎一样,只是多了把汤面洒地上的情节;而陈丽萍的证言,也几乎和邓华师一样。当然,在对吴龙江的行为上,邓华师、陈丽萍、王存坚的说法一致,双方均无异议,即:吴龙江没有动手。
这时候,我们站在哪一方的立场上,我们就能够说哪一方的供述(或陈述)一定符合事实真相了吗?显然不能这样说。是不是一方说真话,一方说了假话?或者说双方都说了假话?(当然,都说真话或假话的可能性是没有的。)作为检方或律师,我们又该如何采信呢?
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或双方有可能只表达对自己有利的一面,隐去了对本人不利的一面,甚至会编造出对本人有利的情节。因此,辨别出这些言辞证据的真伪,在没有其他的如视频资料的情况下,如果能够有第三方的,或者中立的证人证言,那最好不过了。恰恰,本案中有这么一个人,就是王存坚,作为一个旁观者,与双方都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如果说,他要是有一点偏向的话,他租房住在邓华师所在的村子,案发时在和邓华师下棋。会有可能偏向邓华师一方。)这样,王存坚的证言就成为本案的关键证据,具有比较客观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相对准确定性的效果。
王存坚的说法和邓华师不同,邓华师说他是被推、打之后取刀;但王存坚说,吕胜、吴龙江是坐着的,在两人站起来后,邓华师见两人站起来,就到小巷口处去,吕胜、吴龙江二人随后取汤勺、铁瓢紧跟。在小巷口,邓华师取刀,边退边指着吕胜说“你再打我”,于是吕胜用铁勺打邓华师的手,邓华师用刀刺吕胜。然后,吕胜受伤后逃跑,邓华师追赶。可见,从王存坚的说法中,看不出有吕胜先打了邓华师,然后邓华师被迫取刀的情形。这就是证明邓华师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的一个关键。在这里,邓华师走向小巷口,显然是有目的的行为,就是取刀,找适合的“战场”-----因为他毕竟熟悉环境。吕、吴二人取工具则是一种防卫的本能,而且吕胜打的只是邓华师的手。
下面分析一下两人所使用的器械,吕胜的汤勺和邓华师的尖刀,这两件“武器”在打斗中的地位是悬殊的,汤勺可以致邓华师以轻微伤或轻伤,而尖刀却是可以致命的,这种刺的行为致吕胜重伤或者死亡的几率是很大的。同时,使用的工具可以体现出一个人的主观上的“恶”的程度,这一点,相信每个人都有这个共识。
再分析一下两个人和他们的行为。吕胜身材相对弱小,而邓华师身材高大,手臂较长,体格强壮,足以弥补其尖刀相对较短的不足。(这里姑且不谈,邓华师有没有在这方面的心理优势。)被辞退人员的吕胜,尽管有滋事的性质,其行为构不构成寻衅滋事另论。在邓华师转身向小巷口走去时,他心里已经有适时地取菜刀作武器的准备了。有刀在手,在“武器”上占优势,环境又熟悉,从心理上已经占了上风。他说“你再打我”,就是心理占优势,有恃无恐的表现。因此,在他出手时,他的心态不会是惧怕,而是挑衅,又恰恰是这句“你再打我”,就是要使打斗升级。所以,邓华师每挥舞一下尖刀,就是实施了一次故意伤害的行为,一旦得手,就构成了既遂。在吕胜已经逃跑了的情况下,邓华师还乘胜追击,就是他故意心态的表露。试想,这能是一个防卫者的举动吗?
民警出身,又因小过被辞退的吕胜,不满,浮躁,好胜,逞能。不可否认,这一点是引起事端的原因,但这不妨碍同样表现出气盛的邓华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因此,我认为邓华师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符合该罪的构成,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