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入会海的干部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从责任心看干部”。
案例分析——“陷入‘会海’中的领导干部” 姓名:111 班级:09公共事业管理班学号:11111111 思考题:(1)机关“会海”形成的原因?
首先,这是由于中国的体制决定的,政府改革不到位。“会海”之所以久治难愈,究其根本,还在于政府改革不到位。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在机构冗杂、部门多、审批环节多,人浮于事、办事拖拉,到处是靠开会发文过日子,浪费时间,效率低下。近年来随着体制和机构改革,计划经济的种种弊端有很大程度的改变,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党政机关及职能部门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模式,什么事都大包大揽,开会发文在“计划经济”模式中有增无减。
其次,是现当代官员缺乏现代的时间和效益观念,对浪费时间熟视无睹,对“会海”习以为常。在我们平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有一些领导和干部缺乏时间就是资源的概念,习惯上只把钱物的浪费当作错误,而对时间上的无形浪费习以为常,在工作中仍然沿习着旧的习惯和工作方法,把时间浪费在“会海”之中,浪费在空话套话中。
再次,评价机制不科学。“会海”之所以让某些地方和部门官员乐此不疲,大行其道,是因为热衷于看文件、听汇报、作指示的领导大有人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的影响,工作标准不明确,作风不扎实,助长了“会海”的泛滥。多年来,有不少的领导干部和机关习惯用行政命令,靠开会发文来开展工作,好像只要开会发文就是完成任务,具体如何做是下面的事。于是什么事情都按会议布置,按文件精神去做,自己高高在上,不深入基础和群众,不做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甚至有些领导和机关把开会发文作为全部工作的内容,作为衡量工作成绩的标准,开会越多,发文越多,政绩就越大。
最后,制度建设不规范。有关部门对各种文件的发放及会议的召开没有科学、刚性的制度规范,随意性较大。办文办会缺乏一套科学的操作程序和运作规范,严重影响了筹划指挥,组织协调、配置资源等职能的正常发挥。在这种情况下.机关一些部门也被拖累到繁多的如印发或传递通知、文件,组织筹备会议等等简单工作之中。再加上有些人员素质不高,协调不力,不能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传递和筛选有关信息资源的效率不高,没有充分发挥好综合部门的助手参谋作用,整天只能跟着领导转,跟着文件会议转。
(2)如何将领导干部从“会海”中解脱出来?
第一,消除“会海”,关键取决于领导的认识和决心。各级党政机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必须对“会海”的危害有清醒的认识,对清除“会海”有坚定的决心和信心。各级领导要从我做起,以“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思想为依据,树立时间观念、效益观念、法制观念、服务观念,带头更新观念,转变作风,可开可不开的会不开,可说可不说的话不说,带头摒弃套话、空话、废话。把“一级讲给一级听”变成“一级干给一级看”,把深入基层解决实际问题的成效作为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使用干部的基本依据,彻底根治这种体制性弊端。切实改变机关作风,明确职责和工作标准。要树立为经济服务、为基层服务、为项目服务的观念,提倡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彻底改变浮在上面,惟文惟会的习惯方法,着眼抓大事,抓主要矛盾,解决重大的社会及经济发展问题,切实把上级精神和本地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提出有创造性、可操作性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第二,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减少层级,推进政府机构精简和职能转变;加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协调合作,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会议和文件。特别是党政机关的综合职能部门,既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又是聚集群众智慧,反映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言人,也是办文办会的直接组织者和操作者,更要有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和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要善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察觉和研究前进中的新矛盾新问题,从人民群众刨造历史的伟大实践和新鲜经验中汲取营养,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的工作,精心设计,统筹安排,控制会议和文件及各种礼仪应酬活动,使各级领导真正从“会海”中解放出来。要重视发挥现代化办公设施的功能和作用,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等手段,推进办公信息化建设,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建立文明规范的办文办会程序和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当务之急,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对文件会议和领导活动进行分门别类,按不同类别明细权限职责和具体操作程序。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文件、会议的审批和管理,在精简会议数量、压缩会议规模、控制会议经费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下发文件的数量、质量、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努力做到“少开会,开短会,开务实有用的会;少发文,发短文,发务实有用的文”。
第四,信息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将给人类社会带来又一次巨大的革命性变化。及时掌握和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是我们及时跟上时代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要尽快完善政府电脑联网,充分发挥现代化办公设施的功能和作用。采用电话会议、电视直播会议等形式,取代旧的现场集会形式,运用信息网络传发常规性文件,最大限度减少文件的成批印发。提高办事效益。
一、从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看。商场超市“偷一罚十”的规定是无效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商家制定的“偷一罚十”店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无需遵守。再者,商场里面贴着“偷一罚十”的字样,就像是把每个前来购物的顾客都当成了小偷的“种子选手”,不仅引起了顾客的反感,更于我们现在的法治社会格格不入。
二、从偷盗行为认定的主体上看。超市是服务性质的营业场所,不具备认定偷盗行为的主体资格,是否属于偷盗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只能有有各类行政主体。再者,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对保安如何履行职责做出了具体规定,就是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由此可见,超市保安人员更没有认定偷盗行为的职责,而应当是保护超市安全,以及超市的财物安全,同时也要保障消费者在购物中的人生及财产安全。商场发现偷窃行为人时,该行为人在法律上尚属嫌疑人之列,须经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如果允许商场直接对偷窃嫌疑人进行认定,嫌疑人即使不服,也无法依照法律规定寻求救济,这事实上剥夺了嫌疑人的申辩权与诉讼权,是对嫌疑人的合法程序权的一种侵犯。
三、从处罚的主体来看。超市没有做出处罚的权力,更没有罚款的权力。
罚款从行政法的角度讲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的主体应当是法定的,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位及直属机构、一定级别以上的人民政府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由此可见,超市不具制定罚款处罚主体资格。同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驶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超市不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更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因而其所作出的处罚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
四、从限制人身自由上看。部分商场在实际执行店规过程中,对涉嫌偷窃的消费者威逼胁迫、非法拘禁,甚至有商场保安因某些女消费者拿不出高额罚款而趁机将其强奸的案例。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人身安全无法保障的情况下,消费者难以“自愿”地表达自由意志。《民法》对此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胁迫做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即使“赔款”时有书面保证或检讨之类的材料,事后如果消费者表示出相反的意见,仍不能认为是公平、自愿的。当事人交完“罚款后”,不论是否构成犯罪,就让其离开。《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保安人员不得剥夺、限制公民的人生自由,不得做出辱骂、殴打他人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保安人员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