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信德_会计诚信问题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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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

摘要:会计需要诚信。但在现实中会计失信成了国际性问题。本文在全面分析会计失信主要原因的基础上,进而提出解决这一问题途径在于尽力保证会计工作的独立性,完善现阶段我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建立民事赔偿责任机制。

关键词:会计诚信原因途径

“真实、公允、中立”是对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但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令人触目惊心。1999年底,财政部抽查100家国有企业会计报表,有81家虚列资产37 61亿元,89家虚列利润27 47亿元。2006年度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更令人吃惊:被抽查的159家企业中,资产不实的147户,虚增资产18 48亿元,虚减资产24 72亿元;利润不实157户,虚增利润14 72亿元,虚减利润19 43亿元。2007年12月25日,国家审计署公布了16家具有上市公司的32份审计报告中,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造假金额达70多亿元人民币。在国外,美国自从2001年10月份出现了安然公司巨额会计造假案之后,2002年又相继出现了施乐公司、世通公司等一系列重大会计造假事件,堪称美国有史以来之最,对美国乃至全球经济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可以说,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丧失诚信原则,成了一个国际性的问题。面临如此严重的信任危机,探究危机产生的根源,重塑会计诚信成了时下会计学界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亦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会计需要诚信

会计诚信的含义会计诚信是会计与生俱来的品质。早在2000多年前,孔夫子就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在西方,人们更是以“真实与公允”作为会计的基本观念和准则,几个世纪以来,一直深受重视和强调。1999年,在我国第二次修订《会计法》时,也把会计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写入《会计法》中。可见,会计的真实性是会计安身立命之本。会计诚信的含义究竟指的是什么?从字面意义理解,“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而联系到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诚信则是指会计信息必须“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如实表达,且经得起复核和验证”。

二、会计失信的原因

一方面会计需要诚信,另一方面会计失信的现象越演越烈。有学者认为,会计诚信的缺失似乎又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现象,认为资本主 1

①义更象一个赌场,而在赌场上,只存在游戏规则,毫无诚信可言。有

学者则认为,市场机制本身是滋生会计诚信原则缺失的温床,尽管自己以诚信为基础。②还有的从经济学、法学以及社会学的角度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见解。

依笔者之见会计失信主要归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会计工作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是会计失信产生的土壤。依现代西方的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企业是建立在多层次的委托

代理关系之上的,所有者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管理人员之间,管理者与职工之间都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会计人员独立地处理会计信息,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就成了委托方梦寐以求的理想。

会计在现实工作中往往依附于某种力量,或者在某种力量的支配

下处理事务。例如,在企业中,会计作为企业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直接受聘于经理,其切身利益自然也受控于管理当局。企业管理当局作为授权者,会直接影响会计的行为选择。会计屈从于代理方的压力,违背客观事实做假帐以迎合代理方的利益便成了常态。

(二)、公司制度缺陷是我国会计失信的根本原因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已经严重制约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会计信誉度低的根本原因是目前我国公司制度缺陷。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因此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较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在:③

一是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现象严重。由于我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仍在推进的过程中,许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其他股东不可能真正意义上对大股东形成约束,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容易成为形式。

二是董事会、监事会存在缺陷。表现为缺乏必要机制来保障全体董事严格遵守义务,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董事未能履行诚信义务、不勤勉尽责的现象时有发生;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缺乏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能力与动力;过分突出董事长的地位和作用,与董事会以集体身份起作用的特征相矛盾。

三是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上没有实现真正分开,与控股股东之间关联交易不规范,导致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操纵。从而造成控股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银广夏等一些上市公司出现的重大问题,其不良行为很大程度上①

③陈成秀,张忠莲:《关于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会计诚信危机的理性再思考》,《经济师》2003年第6期。参见张皓:《浅析公司治理结构对会计行为的影响》,载《经济师》2003年第3期。

也可归结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严重缺陷而导致的恶意决策。

(三)、失信成本低是会计失信的动力

关于公司会计造假的案例早在1720年的英国南海事件就已发生,为什么在现在还有不少公司铤而走险,屡禁不止,不容否认的是:会计造假的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作为动力。对于企业而言,它的目的是利润,只有当诚信能带来利润,不诚信会带来损失时,它才会讲诚信;对于个人而言,他们的目的是自己价值的实现,只有当诚信与自己的最终价值相符合时,他们才会诚信。在利益的驱使下,具有诚信品质的人,也会做非诚信的事④。

企业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信任,并因此获得投资、贷款或减少税金支出等经济利益。企业负责人作为企业管理的最高首长,他们有能力也有条件影响会计人员,通过制造虚假会计信息,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并因此获得职务、薪金、股票升值等方面的利益。

会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他们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他们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避免因违及法规而影响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他们必须接受企业负责人领导,按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要求完成会计工作,并由此获得薪金、升迁、奖励等利益。而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目前处于买方市场的困境下,为了占有一席之地,也迎合上市公司的要求,出具虚假报告。虚假会计信息能实现“多赢”,正是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了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

总之,由于会计造假的受益人很多,政府官员的政绩,经理人员的物质利益,工人的工资和奖金,会计人员的升迁,审计师、律师、券商的收入,股民的资本利得等等,都需要一张更好的报表。以至于有时弄不清有谁需要真实的报表?造假的受益人如此众多,让会计从业人员一个人与之抗衡,实在是力所不及,何况他们也要靠造假的人养活。造假的力量大,抑制造假的力量小,无法制衡。

另外加上我国对公司造假的处罚力度轻,执法不严,对检查出来的会计造假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减弱了法律的效力。因为经济处罚是需要由造假公司的权益来承担,即用本应属于股东的利益来偿还股东的损失,由投资者来为公司的造假行为承担责任,从而转嫁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极少影响到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员的利益。

三、重建会计诚信的思路和途径 ④ 罗韵轩:《会计诚信危机的理性再思考》,《经济师》2003年第6期。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得知,由于会计工作客观上的独立性,而现实中的依附性决定了彻底消除会计失信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我们所要做的是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来尽最大努力实现会计诚信。

(一)、尽力保证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由于会计工作的独立性对于会计诚信来讲十分重要。解决会计诚信问题,就需努力营造会计工作的独立环境。首先,将会计人员依法独立从事财务工作写入会计法基本法上,同时,具体规定会计从业人员在具体的会计工作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其次,要使会计人员真正摆脱其所依附的力量而独立工作,单靠法律的宣示是不够的,还需有物质条件的保障。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制度安排,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切实建立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其次、完善业绩评价机制,应考虑增加一些涉及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等的非财务会计指标,使代理人所得的利益与企业目标约束挂钩;

三、改变激励措施,防止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就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措施将长期绩效补偿与短期工薪支付分开;四是要通过持股结构的调整,分散大股东的股权,增加股权之间的相互制衡,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五是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内部制约机制,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六是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财务行为。

(三)、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加大造假成本。

一是加大惩罚力度。对恶意造假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必须从立法、执法对造假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不仅要其付出倾家荡产、声名狼藉的代价,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坐牢,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得到的收益。同时应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稽查力度和稽查面,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的成本,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势头。

二是发挥民事制裁机制的威慑效应。在发达国家,因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而给广大投资者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负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安达信在过去两年中,曾因对Sun beam和Management公司的审计工作存在严重问题,被迫向这两家公司提起集体诉讼的股东们分别支付了1 1亿美元和2 29亿美元。因此,我国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民事诉讼机制。这样,既可以使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得到补偿,又能给造假者形成实在的经济压力,从而抑制其违法造假的冲动。

在我国,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

⑤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正式启动。但此《通知》规定了较多的限定前提条件,从而导致诉讼的门槛过高,而过高的诉讼门槛使造假公司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被真正提起诉讼的概率也会很低。因此,应尽快加以研究和完善,尽可能减少民事诉讼的成本,提高投资者的诉讼收益,以真正发挥此项制度的威慑效应。

参考文献:

1、孙卫国:《对会计诚信的认识与思考》,《山东经济》2007年第2期

2、陈成秀,张忠莲:《关于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3、杨雄胜:《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会计研究》2002年第3期。

4、葛家澍,黄世忠:《安然事件的反思———对安然公司审计问题的剖析》,《会计研究》2002年第2期。

5、李心合:《计制度的信誉基础》,《会计研究》2002第2期。

⑤ 针对上述《解释》在适用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份又重新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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