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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例的起源
a.司法等级中的上级法院
一个法院能够被另一个法院的先前决策所约束,其条件是
a)如果这所谓的另一个法院法院在司法等级中等级更高;而且
b)如果这个法院和下级法院属于同一司法管辖权
司法等级中的上级法院有权推翻下级法院的决议,且它的司法管辖权允许其监督下级法院。
这样,美国最高法院的决议和英格兰及威尔士的上诉法院的决议并无关联,前者无权监督后者的决议,因为这些法院属于不同的司法管辖权。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等级制度
(1)民事案件:英国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民事法庭)、高等司法法院、县法院和行政法
庭。
(2)刑事案件:英国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刑事法庭)、刑事法院和治安法庭 b.同一法院的法官
同一法院某位法官的先前决议对另一法官之后类似案件的决议不具有约束力。然而,法官们尽量避免彼此间以司法礼节的名义产生冲突,相反,他们会试图通过展示自己所做的决议不相关或者不适用此案件来和之前的案件区别开来。法官可能会针对之前的判例从本法院内部采纳不同的态度:他们可能会对先例采取非常严格的方法,且认为本法院的先前决议约束着自己;他们也能抛开束缚,采取一种更为灵活的方式;他们还说能够采取一种较为严格的方法,也就是说可能先前的判例会有一些必要的约束。但事实上也可以采取一种较为灵活的方式去发现先前判例的一些例外情况。1898年,英国上议院说那是受先例的约束。直到1966年上议院宣布在适当的环境下,它可以不遵循先前判例。遵循先例不再是一个绝对的规则,但它仍然是在一种相当严格的方式下继续应用。
杨敏
201103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