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我市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淘汰的工作意见_锅炉重油燃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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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特 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11‟117号

关于加快我市燃煤、燃重油、燃木材

小锅炉淘汰的工作意见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质监局,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关于实施高污染锅炉淘汰工作的意见》(粤环办„2010‟53号)、《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空气质量保障联防联控措施方案》(粤环„2011‟35号)、《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797号),为确保完成“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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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必须加快小功率燃煤、燃重油、燃木材锅炉淘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淘汰小功率燃煤、燃重油、燃木材锅炉的重要意义 我市工业锅炉数量众多,以小锅炉为主,截止到2011年4月全市(不含顺德区,下同)登记在册的在用和停用燃煤、燃重油、燃木材锅炉数量2453台、共14632蒸吨,其中10蒸吨(不含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燃重油、燃木材锅炉数量2197台、共5829蒸吨,锅炉数量占总数的89%,占总蒸吨数40%。其中10蒸吨以下燃煤、燃重油、燃木材锅炉有八成为4蒸吨(含4蒸吨/小时)以下的锅炉。(详见附表1、2)

由于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小锅炉技术水平较低,污染治理难度大,环保监管难,其造成的污染排放不容忽视。“十二五”大气污染物减排增加了NOX指标,而且在电力行业继续脱硫潜力空间不大的情况下,加强工业中小型锅炉的烟气治理和监控,加快小锅炉淘汰,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减排任务显得尤为关键。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污染减排为主线,规划先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推行集中供热、供汽,保障清洁能源供应,加大污染整治力度,加强监管,大力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

三、原则

按照“限期整治,强化监管,适当奖励”的原则,对不符合 — 2 —

环保、质监要求的锅炉采取整治、淘汰等措施。严格实施环境保护,对经限期整治后,环保、质监仍不达标的锅炉一律淘汰。鼓励企业单位积极改用清洁能源或淘汰小锅炉,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四、整治范围和对象

全市1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10蒸吨/小时)在用和停用燃煤、燃重油、燃木材锅炉以及导热油炉。

五、目标

(一)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高污染燃料限制区划定;

(二)2011年12月31日前,结合总量减排要求,编制小锅炉淘汰计划;

(三)2012年12月31日前,力争淘汰计划要求的全部4蒸吨/小时(含4蒸吨/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燃重油和燃木材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与导热油炉)。

六、具体要求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实施集中供热。划定高污染燃料限制区,推动集中供汽、热电联供工程,将分散、低矮的排放源转化为集中分布的高架源,减少污染治理成本,提高监管和控制水平。

(二)根据按照环境功能区划、城市发展规划等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限制区,限制区内禁止新建普通燃煤、燃油锅炉。

(三)提高准入门槛,控制高污染燃料使用。环保部门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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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新建4蒸吨/小时以下(含4蒸吨/小时)燃煤、燃重油、燃木材锅炉,其他新建小型工业锅炉必须采用电锅炉或燃气锅炉;新建项目必须上大压小,以新带旧,建设高效脱硫除尘、降氮脱硝设施,有效削减锅炉大气污染物。

(四)提高清洁能源比重,解决能源供需矛盾。加快天然气引进步伐和天然气输气管网的建设,在满足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设施用气前提下,发展工业用气,特别是积极推进工业锅炉改用天然气。

(五)加大工业锅炉治理力度。开展锅炉污染物达标限期整治,拟保留锅炉必须改燃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建设高效脱硫除尘、降氮脱硝设施,并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排放限值,符合环保、质监的要求;积极推进实施集中供热或改燃清洁能源,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使用电锅炉;2012年底前,锅炉总出力在10蒸吨/小时(含10蒸吨/小时)以上的企业必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有条件的区结合实际对企业进一步开展中控系统建设。

(六)划定高污染燃料限制区,以奖促治,加快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对于按期完成在用、停用锅炉的淘汰和改造清洁能源的企业,给与适当的资金奖励。

(七)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使用和污染物排放的监管。根据环保部《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 — 4 —

函„2009‟797号)以及市环保局《关于生物质燃料使用有关意见的函》(佛环函„2010‟483号),进一步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使用和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对于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不予以验收和备案;对于污染物排放严格按照燃气的排放标准验收和监管。

(八)经环评选址合理,废气治理达标的情况下,对于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纯木质边角料综合利用的木材锅炉,可予以保留。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项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政府作为此项任务的责任主体,统一协调,组织本辖区锅炉淘汰工作。市各部门根据工作目标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制订部门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牵头建立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淘汰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环保局、质监、财政、住建、监察、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部门,加强各区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二)建立信息报送以及考核制度。市环保部门牵头对锅炉淘汰工作进行的定期检查督促,并定期向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各区政府按季度定期上报锅炉淘汰工作进展;将锅炉淘汰工作列入环境目标任期责任制考核以及减排任务考核。

(三)建立锅炉淘汰或能源改造奖励机制。按照“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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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政府适当奖励”的原则,对在规定限期内提前完成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四)建立锅炉备案登记信息互通机制以及探索管理联动机制。市(区)质监部门与环保部门建立锅炉备案登记信息互通机制和探索部门联动机制。市(区)质监部门定期将锅炉备案登记涉环保部门管理的信息通报市(区)环保部门;市(区)环保部门涉及审批或限期整治任务的建设项目中的锅炉信息及时与市(区)质监部门反馈。

八、任务分工

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总量减排的要求,编制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整改的计划,落实各项整治方案(或规划)。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调整指导目录把好产业政策关。

市经贸局:根据《佛山市能源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牵头会有关部门积极构建开放、多元、清洁、安全、高效的能源保障体系;并负责对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工作进行指导。

市环保局:牵头组织编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综合整治方案、对锅炉淘汰工作进行的定期检查督促;协助市政府组织对按时完成任务的区进行验收考核、协助财政部门编制资金奖励方案。

市质监局:牵头会同环保部门建立锅炉备案登记信息互通机制以及探索管理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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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市环保局编制资金奖励方案,对按期淘汰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的企业和改燃清洁能源的企业予以资金奖励。

市住建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划负责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的协调和监管。

市监察局:在锅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中,负责对各区政府以及市职能部门在贯彻执行市政府文件精神与要求过程中的行政效能监察。

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划保障天然气供应,加快天然气引进步伐和天然气输气管网的建设,配合做好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淘汰的工作。

附表:1.全市10蒸吨以下(不含10蒸吨)燃煤、燃重油、燃木材锅炉基本情况一览表

2.佛山市10蒸吨以下(不含10蒸吨)在用、停用燃煤、燃重油、燃木材锅炉情况表

3.佛山市10蒸吨以下(不含10蒸吨)燃煤、燃重油、燃木材锅炉工作任务分工表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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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保 锅炉△ 淘汰△ 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1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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