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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休主站 关于离退休干部逝世后丧事处理的意见
关于离退休干部逝世后丧事处理的意见 10-06-22 浏览(502)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苏发(1992)6号,关于县处级以上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通知精神,并结合军休七所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老干部逝世后,丧事应本着从简办理的原则,提倡不成立治丧委员会,不开追悼会,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对逝者生前关于丧事简办的愿望,组织和家属亲友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和支持。
2、逝者丧事处理事宜,应以其家庭为主,军休七所协助配合。
3、丧葬费用由军休七所按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包干使用。
4、逝者生平由军休七所负责撰写,要求实事求是,恰如其分,简明扼要。逝者家庭、亲友可以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得强求组织接受自己的意见。
5、逝者家庭要求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应本着从简的原则,告别仪式由军休七所主持。
南京市玄武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七休养所 200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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