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厅关于商请提供我经济人口湖北环境保护厅_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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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环审〔2014〕407号

关于武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改扩建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武汉市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武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雷竹村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工程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新建一台800吨/天循环流化床垃圾焚烧炉、1×12MW汽轮发电机组等主体工程;搬迁改造现有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新建垃圾和燃煤运输高架通道及高架卸料平台、固化飞灰储存库,扩建现有垃圾预处理系统、原生垃圾库及成品垃圾库、垃圾空压站等公辅、储运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为800吨/天,全厂垃圾处理总规模为2000吨/天。项目总投资1856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73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地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须采用生活垃圾为燃料,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量的20%以下,并不得处理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等。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处理措施。焚烧炉烟气经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半干法脱硫、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等措施处理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14)相应限值要求后排放。进一步优化焚烧炉设计,确保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落实生活垃圾储运、处理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废气防治措施,垃圾卸料及输送系统均须密闭设计,垃圾贮存采用微负压设计等措施,上述无组织排放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类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初期雨水应收集处理,循环冷却水应实现循环回用。垃圾渗滤液、卸料车和卸料区冲洗水、厂区地面冲洗水等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一并经改造后的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后优先回用于厂区生产或绿化,剩余尾水经市政管网排至金港新区污水处理厂,其中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纳滤工序产生的浓液须全部回喷焚烧炉处理。软水系统再生废水经中和沉淀处理、锅炉排污水经冷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相关要求后全部回用于生产。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确保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满足环境功能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焚烧炉渣外售相关企业综合利用;厂区 — 2 —

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直接进入焚烧炉中焚烧;焚烧系统收集的飞灰经固化预处理后,须按相关规定检测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后运至陈家冲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飞灰暂存区填埋。布袋除尘器废弃布袋、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一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相关手续,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飞灰库、固化飞灰厂内临时贮存库、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标准规范要求。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等关键点位应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六)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按照不同防渗要求做好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的地下水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分别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进行防渗建设,防止地下水污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地下水长期监测点位,并做好水质观察。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各项措施。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事故排放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不排入外环境。落实固化飞灰和危险废物的储运过程风险防范措施,做好柴油储罐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全厂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加大风险监控力度,及时监控,防止污染扩散。做好项目所在区域环保协调工作,建立企业、当地政府和周边水系三级污水应急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项目投入试生产前,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的要求,将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报武汉市环保局备案。完善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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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预案演练,与武汉市江夏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八)运输车辆应采用专用的压缩式密封垃圾车,严禁洒漏;合理确定运输路线,运输线路应尽量远离居民点。垃圾运输车辆须在厂区定点冲洗,冲洗废水纳入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九)按报告书要求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

(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并安装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因子在内的烟气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全厂只设一个废水排放口和清净下水排放口,排放口须设置包含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因子在内的水质在线监测设备,上述在线监测装置须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投运后,应按计划定期做好周边土壤、大气中特征污染物二噁英、重金属等跟踪监测工作,例行监测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监测结果须报武汉市环保局备案。

(十一)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控制要求,防护距离内现有居民必须搬迁,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点。防护距离内居民环保搬迁工作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行。

(十二)利用现有显示屏及时将企业排污情况向公众公开。进一步完善交流平台,加强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按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的方案调剂,指标来源替代项目执行情况一并纳入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检查内容。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 — 4 —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一)在下阶段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落实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测和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二)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地点、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我厅委托武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试生产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现场检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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