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达6万,律师成功辩护获缓刑!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深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值6万获缓刑!
王某1994年生,2010年年初从老家来深圳打工,因为年纪不大,学历不高,来深数月之后依然不能找到工作。在找工作过程中,王某经常与自己的老乡张某联系,得知张某也没有正常工作,但是张某却依然有经济来源。原来张某私下底贩卖增值税发票以获得经济来源。见老乡张某混的风生水起,也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王某遂铤而走险。发票,深圳大街上贩卖分子一大把。王某前往深圳人流量非常密集的地区——华强北,开始找寻猎物。王某找到林某后购得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手卖给某公司,使得某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抵扣税款67343.8元。在发展自身业务时,王某可谓是花尽心思。王某通过群发器对外发送各类假发票等销售信息。王某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控方意见:
原公诉机关认为王某通过群发信息方式发送出售各类假发票的信息,当联系到某公司之后卖给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使得某公司在没有发生该笔业务时抵扣增值税税款合计67343.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辩方意见:
对于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书,辩护人不存在异议。但是有以下几点需要提请法庭注意:
一、王某系未成年,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二、王某的年纪小,不能清楚地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且某公司偷逃税款的损失已追回。鉴于王某具有以上几点,辩护人建议法庭对王某宣告适用缓刑,以体现刑罚对未成年教育挽救的立法初衷。
争议焦点:
对案件定性,控辩双方都没有异议。可是,对于被告人王某适用实刑还是缓刑,控辩双方存在异议。公诉机关认为为更有利于打击罪犯,更有利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对被告人王某不适应缓刑;辩方认为被告人王某的情形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缓刑的适用情况。
庭审辩护词:
一、被告人王某所具有的“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的情形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但是其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抵扣,虽然与被告人王某的开票行为有一定的关联,被告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抵扣与否、是否造成国家的税款流失却主要是由受票人某公司决定。一方面,被告人对于受票人的经营状况并不了解,事先无法知晓受票人会将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税款还是仅仅用来做账;另一方面,被告人亦无法控制、支配虚开以后的用途。
其二,即便该情节认定为被告人具有严重情节,应注意有关司法解释发布于1996年,而当
今物价、税收水平与十多年前不可同日而语,同如今动则上百万的发票犯罪相比,被告人王
某的犯罪行为仅导致被骗六万多元税款,刚刚超过“具有严重情节”的数额线;况且,根据本
辩护人的调查结果,被抵扣的税款已被税务机关实际追回并处以了一倍的罚款,被告人的行
为给国家的损失已全部挽回。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体现出的社会危害还恳请法院仔细衡
量,综合认定。
二、本案被告人王某系未成年犯罪。
本案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不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未成熟,对于发票、税收有
关的经济类犯罪更难以认识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十
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
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也明确指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认真执行最高
人民法院(法释[2006]1号)坚决
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能
不判处刑罚的,一般不判处刑罚;能判处较轻刑罚的,一般应判处较轻刑罚;能不适用监禁
刑的,一般适用非监禁刑”。
三、被告人王某系初犯,且认罪悔改表现良好。
本案被告人王某自小是孝顺、老实、肯干的孩子,本次为减轻家庭的负担,远赴深圳打工,由于一时失足实施了犯罪,归案后经过教育,已经认识到了行为的危害性,因此不仅一直对
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且深感悔恨。何况,其家人在得知本案后深感震惊与难过,表示将
加强对王某的引导、教育,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也表示对其进行帮教,再犯可能性
极小。
综上,被告人王某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但是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主观恶性不深,客观造成的危害不严重,在具备帮教条件的情形下,恳请法庭落实我国
处理未成年犯罪所采取的一贯方针,考虑到一个青少年宝贵的青春和一生的前途,对被告人
王某尽量从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
辩护人:刘平凡律
师
程先华律师
2010年9月20日
【办案总结】
缓刑,是本网两位律师在代理本案时的终极目标,也是两位律师为挽救被告人王某所能做的最大的努力。当经法院判决宣告被告人王某缓刑时,王某哭了,王某的家人哭了,这是感动的泪水,这是重获自由的泪水。两位律师笑了,当代理的终极目标得以达成,当案件的辩护
效果如此之好,两位律师在结案后,认真教育了王某,告知其要感谢社会,报有一颗感恩的心面对生活。
法律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释义]
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于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六、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