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晓明(司法鉴定管理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
广东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精神病、文书、痕迹、声像资料(含电子数据)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列入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收费项目目录,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及司法鉴定技术发展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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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其他书面形式的文件,载明收费内容、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结算方式以及需要收费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外出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贴等费用,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收取;误工补贴由当事人或委托人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费用,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载入《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其他书面形式的文件。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需要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或委托人另行支付承担。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误工补贴等必要费用,不属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因司法鉴定机构原因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预收的鉴定费,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因委托人或当事人原因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量等情况,经与委托人协商一致,退还部分鉴定费;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提出不合法要求而导致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已收取的鉴定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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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分段累进收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司法鉴定费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费用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或作出合理说明。
不能提供合法票据或作出合理说明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司法鉴定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以及门户网站首页公示司法鉴定收费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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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违法收费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涉及司法鉴定收费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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