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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作流程考题
(一)1、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两部分组成。
2、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3、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委托给 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机构;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既可以委托采购代理(中介)机构,也可以委托给采购中心。
4、政府采购应当采用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法定采购方式。
5、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6、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谈判、询价)文件不得明示采购进口产品。
7、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由采购人根据本规程,通过“电子采购系统”依法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甲级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8、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省级部门集中采购委托协议》(格式见附件5),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填写 《省级部门集中采购委托协议登记表》。
9、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协议,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采购时间自采购计划批复之日起到采购合同签订应不超过 60个工作日,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10、公开招标是否申请公证,由采购代理机构 决定。公证人员一般只对采购过程及程序进行公证。公证人员的职责及公证费收取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11、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12、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也可同时在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13、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
14、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 30日内,采购人应按规定在“电子采购系统”中登记合同信息;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审核合同信息并生成、打印合同,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应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
书,作为合同附件。
15、采购结束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
16、验收结算单是采购人或财政部门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要件。
17、电子监控范围: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的招标项目和采购计划在 100万元以上以上竞争性谈判项目的开标(报价)、评标(谈判、评审)。
18、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公告发布之前,填写《采购活动场所预定表》(格式见附
件1,以下简称《预定表》)交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处应在收到《预定表》后内将《采购活动场所预定回执》(格式见附件2)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19、电子监控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3年,招标大厅应做好电子监控资料的保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