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六年制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_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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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六年制实验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2014年1月2日法学院院务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保证奖学金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法学院六年制实验班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各研究所(教研室)负责人、学生工作办老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年制法学实验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如下:

新生奖学金,奖励比例与奖励金额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9000元。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2000元。

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涉及的新生奖学金,是指法学实验班学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总第五学年)时评定的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适用于法学实验班学生进入研究生第二学年(总第六学年)时评定的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依照法学实验班年级参评人数按比例确定各等级的获奖名额。

第六条 特等奖学金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实际符合标准的人数评选,不降低标准。1 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将转入本学年度的二等奖学金名额;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第七条 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八条 六年制法学实验班研究生阶段新生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学校规定的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学院依据学生在基础阶段学习总成绩并参考复试成绩进行评定。

研究生第二学年(总第六学年)学业奖学金(含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按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于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启动。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资助。其他奖助学金的评定规则参照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人应满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申请特等奖学金的,原则上须在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发表过论文,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过两篇(含)以上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

(二)申请一等奖学金的,须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三)申请二等奖学金的,须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以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综合分值进行评价。第十二条 学习成绩考评标准: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人,必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全部课程。

学习成绩计分标准为平均成绩乘以60%,满分为60分,包括专业实习成绩与专题课程成绩。专业实习(包括大四下学期至研一上学期的实习阶段)成绩乘以30%,专题课程平均成绩乘以30%,二者之总和为本项考评最后得分(成绩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考评标准:

科研成果应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发表,其认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以及学校关于研究生奖学金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科研成果的实质认定权在学院评审委员会。

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学术新人”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和在《研究生法学》发表论文的,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研究生院设立的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等属于校级科研项目。

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设上线,按照以下标准计算:(1)论文:在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5分,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10分,在《蓟门法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5分,在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分。共同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导师为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2)学术专著:每部20分。合著专著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 3 数计算分值。专著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2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10%计分,余下的分值按实际承担部分计算;不能确定各自承担部分的,由主编根据每位作者承担的比例确定分值;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其他著作每部10分,计分方法参照学术专著的计分方法。(3)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20分,参加人员每人4分;主持省部级项目每项15分,参加人员每人3分;主持横向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的每项10分,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的每项8分,项目经费2万元以上的每项2分,参加人员按照主持人分数的五分之一计分;主持学校项目的每项5分,参加人员每人2分。

科研成果认定以提供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原件为准。科研成果出版后,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成果原件的,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度的奖学金,但可将该科研成果移入下一学年度用于奖学金申报。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以立项书为准,参加人未在立项书中列明的,须提交项目主持人证明和5000字以上的项目成果。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还应持有项目经费到账证明。

用于计算的科研项目每学年不得超过两项,超过两项的由学院评审委员会选择加分多的两项计入。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考评标准:

综合素质从思想品德、公益活动、学生工作与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考评,满分为10分。各项目分值累计不超过10分。1.思想品德的考评:本项因素由学院评审委员会会同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团委根据研究生具体情况进行考评,满分为2分。

2.公益活动的考评:根据学生的社会公益活动、奖励、表彰等相关认证、证书或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相关证明材料的等级、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实质认定。经认定的证明材料酌情加0.5-2分,但累计不超过2分。具体考评标准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制定。

3.学生工作的考评:在学院、班级担任学生干部并认真履行职责者,或者热心为同学服务者,酌情加1至2分,其中,担任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学委会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者加2分,其他为学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干部加1分,本项考评满分为2分。

4.表彰奖励的考评:获得国家级奖励、表彰的,每项加3至4分;获得省部级奖励、表彰的,每项加2至3分;经学院评选推荐获得校级奖励、表彰的,每项加1至2分;未经过经学院评选推荐获得校级奖励、表彰的以及获得院级奖励、表彰的,每项加1分。同一事迹获得的不同奖励,就高不就低。本项考评满分为4分。

在上述考评项目以外,学院评审委员会可以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给予酌情加分,但加分后各项目总分不超过10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评奖学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学年的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

(三)科研成果存在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问题的;

(四)参评年度内有课程成绩不及格的;

(五)受到学校或学院处分或处罚的;

(八)其他被学院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不能授予奖学金的情形。

研究生已经获得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第十六条 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名额分配;

(二)研究生本人申请;

(三)学院评定、公示;

(四)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五)全校范围内公示;

(六)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七)报送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印发公文;

(八)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七条 申请人须提交《研究生奖学金申请登记表》两份及以下材料一式一份,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加分或者放弃申请奖学金。

1.出具加盖公章的成绩单并附本人学位课平均成绩(成绩单和登记表均须注明),本人签名确认;

2.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应提交原件及相应内容的复印件,并辅以证明论文等级、质量的相关材料;

3.科研项目应有学校科研处备案的立项书,主持人和参加人身份以项目书列明内容为准;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应提交项目经费到账证明;

4.社会公益活动、奖励、表彰等综合素质加分应有相关认证、证书或类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本细则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按照总分数排名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排名规则为:

1.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2.总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3.总分值、学习成绩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4.上述各项成绩相同,综合素质分值高者,排名在前。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每年秋季开学后启动。学院将根据相应比例和名额,按照评定标准与程序,自评定工作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工作,并将初评名单报送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在学院初评阶段,将在学院范围内对初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的,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审核。调查审核工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结果应当通报给异议人。

第二十条 本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生效。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试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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