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状告保险公司 诉 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起诉保险公司起诉状”。
民 事 诉 状
原告:张志成,男,1xx年03月06日生,汉族,龙口人,住址:龙口市xxx三单元 电话:xxx3
原告:柳美娜,女,xx3年12月03 日生,汉族,龙口人,系张志成妻子,住址:龙口市xxxx10号楼三单元 电话:xxx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王春梁 电话:0535-8540558
地址:龙口市松岚苑55号楼六号临街楼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限保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2000元;
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第三者商业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532元
三、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月5日15时许,原告张志成驾驶鲁xxxx轿车由黄城北巷小区家电街由东向西经花坛路口,在向北右转弯过程中,与由南向北穆海霞驾驶的鲁xxx79轿车相撞,造成两成损坏。
经龙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第xxxx00265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张志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三项,负主责。穆海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一款,二十一条一款,负次责。
龙口市公安交警大队委托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穆海霞车号鲁FKS079轿车进行损失价值鉴定,出具的烟龙价鉴字xxxx010号认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鲁FKS079起亚轿车的损失总计人民币2760.00元。
损害赔偿调解结果:穆海霞修车费2760元由张志成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内承担2000元,余额760元由张志成承担70%计(532元)。
原告柳美娜所有的鲁xxx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办理有交强险和单号为xxxx2011000237的第三者责任险,根据《道交法》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张志成交通肇事造成的穆海霞车辆损失,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应赔偿穆海霞车损赔偿金2000元。超出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赔偿穆海霞车辆损失760元*70%=532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志成已经赔偿穆海霞2532元,但是与保险公司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201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