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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作战行动中党委决策效率的提高
现代战争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突发性和机动性强,进程短,速度快,要求交战各方都必须具备较强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决策效率,是各级党委对作战行动实施统一领导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个“瓶颈”问题。
决策内容:强调宏观控制的基本原则
决策内容的微观与宏观,直接影响着决策效率的高低。微观的决策细致入微,具体到决策对象的方方面面,可以使决策的每一细节周全而严密,但最大的缺陷是容易过多地陷入具体事务而导致效率低下。宏观的决策比较粗放,缺乏对每一细节的周密考虑,但最大的优势在于因重点突出、脱离了具体事务的纠缠而效率较高。现代战争条件下,战场情况瞬息万变,战机稍纵即逝,决策速度至关重要,容不得党委事无巨细地对每一细节、每一问题都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讨论。这就要求党委从总体上驾驭作战行动,而不是具体地介入和决定作战行动的每一个细节,决策内容不能过于繁琐和具体化,而应把细节上的问题留给执行人员去解决。根据这一要求,战争状态下党委应确立宏观控制的原则,适当调整决策内容,善于从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做到“抓大放小”。
一是重在把握作战方向。对作战方向的正确把握,是党委对作战行动实施统一领导的最主要内容,也是党委在战争状态下应该履行的最主要职责。因为正确的作战方向,关系着党中央、中央军委作战意图的实现,关系着整个战争政治目的的达成。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政治目的非常明显,从政治需要出发谋划作战行动显得尤为重要。应该明确,政治目的就是作战方向,作战行动必须服从作战方向。在这种情况下,党委对作战行动的领导,就要突出地体现和集中在把握作战方向上。党委决策的重点,不在于哪一个细节问题该如何处理,而在于从宏观上控制作战行动,使之朝着预定的方向发展。当作战行动发生方向性偏差时,能及时发现并通过党委的正确决策予以纠正。做到这一点,既可以保证作战行动的正确方向,又可以使决策避免具体事务的干扰而效率大增。
二是重在研究重大问题。党委对作战行动实施统一领导,是指党委在本部队开展的作战行动中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参加作战的一切组织、一切人员以及与作战有关的一切重大工作都必须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中。这就是说,党委对作战行动的一切都有领导权。但应该明确的是,党委领导一切并不等于一切问题都要由党委来研究决定,而是要根据问题的层次来确定是否有必要由党委来研究决定。现代战争条件下,战争形势的快速发展,使党委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关注各种具体问题,过多地拘泥于具体问题的研究讨论会使决策的节拍滞后于作战的需要;同时,把本该由分管首长决定的问题拿到党委会上进行研究,势必干扰分管首长对作战行动的正常领导,致使指挥行为滞后于作战的需要。因此,无论是从决策效率上看,还是从决策科学上看,党委决策的主要对象都应集中在事关作战行动的重大问题上。
三是重在协调作战行动。现代战争是陆、海、空、天、电、心六位一体的战争,实现诸兵种、各部位的密切协同是完成作战任务的重要保证。党委作为决策的主体,实施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处理各种关系,协调作战行动,保证协同作战顺利进行。随着作战样式越来越多样,各种关系越来越复杂,协调作战行动的重要性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协调任务的高效完成,一方面取决于党委的协调能力,另一方面取决于党委的时间和精力。这就要求各级党委适应战争需要,讲究决策科学,善于抓大放小,善于从宏观上领导作战行动,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作战协调进行科学有效的决策。
决策程序:打造快速简便的程序理念
严格、科学的程序是党委实施正确决策的前提保证。没有程序,就没有规矩和制度。可以肯定,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在战争时期,党委决策都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规范。根据辩证法原理,程序同其他事物一样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程序作为实施决策的内在需求,其存在是必须和必然的,但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情况下,程序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同时还应看到,程序的繁简程度直接影响决策的速度。一般来讲,程序越简单,决策的速度就越快,反之则越慢。这就要求我们区分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程序。和平时期,党委决策对程序的要求主要是规范、严密、细致,以此来保证每个环节都稳扎稳打,不发生问题,它的支撑点主要是“可靠”。而在战争时期,由于对决策速度的强烈要求,促使党委对程序的要求建立在效率优先的基础之上,尽管同样力求规范、严密、细致,但支撑点却从“可靠”转移到了“效率”上。因此,不能把和平时期的决策程序完全照搬到战争时期的决策之中,而要根据现代战争的特点,确立符合作战需要的程序理念,制定科学的战时决策程序。
一是把握简单直快的总体趋势。现代战争条件下,许多情况的出现往往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和随机性,对决策速度的要求非常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程序过于繁杂,层次和环节过多,势必影响决策的速度,从而使自己陷入被动挨打的局面。就目前各级党委实施决策的情况看,一件事情的处理往往要通过基层单位,机关参谋、干事、助理员,机关各职能部、处、科、股负责人,部门首长,部队主管副职,主管首长等多个层次和环节,在层层请示、层层把关、正副书记认真协商、班子成员之间沟通酝酿之后,才能由党委进行研究,效率较低,时效性较差。这样的决策程序,很难适应现代战争的作战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战时决策程序时,务必把握简单直快的总体趋势,尽可能简化程序,减少层次和环节,不要过多地在繁琐的形式上浪费时间。
二是遵循规范与特殊的辩证统一。一般情况下,党委实施决策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一旦离开程序规范,就可能引发各类问题。但在战争状态下,对程序的遵循还要视情而定。如果条件允许,比如作战进程平稳,突发情况较少;或是作战间歇较长,有充裕的决策时间等,应该严格按照战时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包括上下之间逐层把关,按级负责,防止因越职越级而造成决策偏差。党委内部按照“十六字”方针发扬民主,充分酝酿,深入探讨,科学决策,真正把党委集体领导的优势发挥出来。但当情况特殊时,比如交战程度激烈,突发情况很多等,则要采取特殊的决策方法,允许超越固定的程序规则,抓住主要环节、主要步骤实施快速决策。如果情况特别紧急,还可以不经层层请示、把关,经主要首长同意后直接上会研究,或由首长直接做出临机决策。但应该注意的是,实施特殊程序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要求,对特殊情况及在特殊情况下的决策程序进行细致具体的界定,防止滥用“特殊情况”造成程序应用的随意性。
三是制定容易操作的决策预案。战争状态下,党委在实施决策时,一方面要力求程序规范,另一方面要力求快速高效,遵循决策程序和追求决策速度永远都是一对相伴而生的矛盾。遵循程序上的规范,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就极有可能影响决策速度,造成反应迟钝。但追求速度上的提高,实现快速决策,就有可能使应有的程序遭到破坏,从而降低决策的科学程度和保险系数。解决这一矛盾的理想出路,就是在作战准备期间和作战间歇,对作战行动将要遇到的各种情况进行全面预测,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科学判断,以此为基础党委事先按照程序规范进行分类研究,做出战时决策预案,使之具备党委决议的效力。一旦作战行动中出现同类情况,决策预案即可马上生效,首长和有关部门就可以按照党委事先研究过的方案来执行。当预想的情况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别,如果差别不大,首长和有关部门有权自主套用预案而不用再经党委研究决定;如果差别较大,则按照战时决策程序由党委进行研究。这样会使决策的效率大大提高。
决策权力:确立适应战时的权力界限
一般来讲,在权力的划分和界定上,影响决策效率的主要因素无外乎两点:一个是权力界限不清,各权力主体相互争权或相互推诿,不能恰到好处地履行自身的职责;另一个是权力界定不科学,相互制约的因素过多,致使决策过程过于繁杂。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适合我军特点的科学的领导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重大问题由党委决定,由军政首长组织实施;一般问题由首长处理,党委支持首长行使职权,不干涉首长职责范围内的事,不以党代政,不包揽一切。这样,党委班子内部、党委集体与首长个人之间的权力界限比较清晰,权力界定比较科学,既保证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又保证了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和分工负责的有效性。总体上讲,这一领导制度同样适用于战争时期。但从提高决策效率的角度出发,还必须根据现代战争的客观需要,确立既坚持又改进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党委和首长之间的权力分配。因为从和平时期的实践来看,这一领导制度还存在着党委集体与首长个人之间的权力划分过于笼统,把握不好容易以党代政或以政代党;决策过程中制约因素比较多,难以适应现代战争快速决策的需要等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势必对决策效率产生影响。
一是保证党委集体在总体决策上的最高权。实现党委对作战行动的统一领导,必须确立的一个理念是,决策的最高权在于党委集体而不在于首长个人。党委在决策上的最高权至少应包括四个内涵。第一,事关作战行动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做出决定,而不能由首长个人说了算。第二,虽然在战争状态下首长个人的地位和作用比平时突出,但首长仍然处于党委的领导之下。凡是党委做出的决议,首长必须无条件服从。任何情况下,首长不得擅自改变党委决议或中止党委决议的执行。第三,当首长在执行党委决议的过程中出现了方向性、原则性及其它性质的偏差,党委可以随时予以纠正,严重时甚至可以在报请上级党委同意的情况下中止首长的指挥行为。第四,如果特殊情况下首长个人做出了临机决策,事后必须向党委做出报告。以上四个原则的确立,有利于明确党委与首长之间的权力界限,防止出现各类矛盾而影响决策效率。
二是加大首长个人在临机决策上的特殊权。总体而言,决策的最高权必须在党委。但由于党委实施决策往往需要经过各种各样的层次和环节,过程较长,速度较慢。这样,党委决策的速度与现代战争的要求之间就产生了矛盾。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赋予首长在特殊情况下特事特办、临机决策的特殊权。实际上,目前我们实行的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已经确立了“紧急情况下即党委来不及开会讨论时,应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报告党委,并接受检查”的原则。根据现代战争的特点,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首长在这方面的权力。这是因为,战争状态下“紧急情况”比和平时期要多得多,涉及的范围比和平时期要广泛得多,许多问题因为有强烈的效率要求而必须快速解决。实践证明,参与决策的人数越少,决策就越容易形成,决策的速度往往就越快。赋予首长更多的临机决策权,正是把握战机的客观需要。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做到:适当扩大“紧急情况”的范围,可以把作战行动中效率要求高但非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都列入“紧急情况”的范畴,使首长个人具有更广阔的决策空间;尊重首长在执行过程中的决策权,凡是党委已经决定过的重大问题,在分管首长执行的过程中党委不要过多干涉,放手让首长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大胆决策;党委对首长的临机决策有较强的容错能力,如果首长决策出现失误,一方面不能过于责难,另一方面尽可能采取补救措施,不要使首长有沉重的思想负担而放不开手脚。
三是科学行使党委对首长决策行为的制约权。扩大首长在决策中的权力范围,有利于快速决策,把握战机。但如果不加制约,就可能导致首长过于集权,抛开党委指挥作战,使集体领导行为变成个人领导行为,容易因为首长个人的失误而引发各种各样的偏差。加速决策,就必然要放权;防止偏差,就必然要制约,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就在于如何掌握党委制约首长的度上。在这一问题上,必须坚持“两点论”的态度。一方面,任何情况下,首长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决策都必须对党委负责,不能因为是自己的职权就使其变成个人的“领地”,党委问不得,碰不得。党委对首长的决策有知情权、监督权、最高决定权、最后裁决权,必要时还可以行使否决权。另一方面,党委对首长进行制约并不是时时、处处介入首长的决策,属于首长职权范围内的决策,党委的制约权主要表现在监督监控上。只要首长的决策没有明显失误,没有偏离正确的方向,党委一般不要随意干预。在首长履行职权的过程中,不要要求首长事事汇报,属于正常范围内的工作,尽量少做汇报,尽可能创造一种宽松的制约环境,保证首长把主要精力用于决策和作战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