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社会保险建议书_社保缴纳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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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社会保险建议书

——《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的解决办法

总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接到了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发出的延人社监令字(2011)第12号责令改正决定书。接到决定书后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过了解此决定书是由监察支队在3月份于丽森酒店调查后做出的。

基于以上情况现人力资源部建议总公司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 国务院令第259号)第2条、第3条、第4条(具体规定详见附件一)的规定丽森酒店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为社会保险)的范围内。

二、根据以上原因丽森应该给予缴纳相应的保险,并且保险缴纳比例如下:“四险”方面,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

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1 以上比例数字详见附件二(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

三、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详见附件三)的规定,以上险种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按照单位划款银行转账的方式(其中个人应该缴纳的部分一般由企业在个人工资中扣除)进行足额的缴纳。

四、社会保险的具体缴费比例计算公式为: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为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个人计费工资收入。(以上公式详见附件四)

例如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8%,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100万,个人计费工资为1500 则缴费基数为:100*20%+1500*8% 因丽森财务数据不清楚故不在此详细计算费用,总公司研究决定后请丽森财务部给予计算。以上四点意见请总公司研究予以决定。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 2011年6月2日附件一: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附件二: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失业保险费征缴比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工伤保险费征缴比例: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适当调整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生育保险费征缴比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附件三:

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0-4-13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缴纳管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国令〔1999〕第2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三条 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的企业(单位),应在2000年4月30日以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新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15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计算依据,按规定的缴费率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企业(单位)按月代为扣缴。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基础数据,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使用《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在企业(单位)和个人申报、征缴纳税的同时,将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库。

第六条 各银行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在2日内将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单位)的基本账户中划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基金收入账户。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相关基金收入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按月分解,并于每月5日前将款项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基金支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账户可暂存1至2个月的基金支付费用。

第九条 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拖欠。凡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故意少缴、漏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追缴欠缴数额,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减免社会保险费。企业(单位)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经核批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地方税务机关应将企业(单位)的缴费情况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中所使用的有关专用票据,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管理、发放。

第十二条(略)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略)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附件四:

西省社保缴纳基数比例

一、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

(一)工伤保险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 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 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 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养老、医疗、失业

《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省境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单位是其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七条 缴费基数为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个人计费工资收入。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依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九条 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金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

第十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缴费申报时,经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核对无误后,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交由缴费单位在三日内将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缴费单位帐户中划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家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收入专户”.(三)生育保险

《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地、市级行政区作为统筹单位。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县(市、区)级为统筹单位,逐步向地、市统筹过渡。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

第六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用人单 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率控制在0.6%左右,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 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费用支出情况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调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社会保险费中列支。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 8 户,设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银行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将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二、缴纳基数及比例

(一)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二〇〇九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函》的通知(陕社保函[2010]69号)的规定,陕西省2010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1514.65元;上限:7573.25元。

(二)缴纳比例及缴费主体

1、工伤: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 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

2、养老、医疗、失业:

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依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3、生育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率控制在0.6%左右,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 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费用支出情况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调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以上比例在当地社保经办部门的社保开户申请表上有明确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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