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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霞,王颖: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诉讼中的证明
责任
来源: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4(6)作者:刘立霞、王颖2010-5-29
摘要: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不仅具有价值性和可交易性,而且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性,即可恢复性和玩家与服务商的共管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诉讼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玩家只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以加重服务商的证明责任的方式来保证网络游戏环境的秩序。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证明责任
2003 年8月27日,全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失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在该案中,玩家李宏晨花费了两年时间及上万元的现金在一款名为“红月”的大型网络游戏中购买和积累了几十种虚拟生化武器,并使自己成为“ 红月”的高级别玩家。然而在2月17 日这天,李宏晨发现自己丢失了全部的虚拟武器装备。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将原告ID“ 国家主席”内丢失的生化盾牌等十件虚拟装备予以恢复;被告返还原告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原告返还被告因购买150张爆吉卡而取得的折合60小时在线游戏时间20元人民币;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证人出庭费等损失10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1]
传统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加害行为违法、受害人的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当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证实法律要件事实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应承担的责任,如不能证明,就应承担诉讼上不利于自己结果的风险。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不仅具有价值性及可交易性,而且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性,即可恢复性和玩家与服务商的共管性,其特有的属性决定了该类纠纷证明责任已不适用一般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应作为特殊侵权案件,以加重服务商的证明责任的方式来平衡玩家与服务商的利益,保障网络游戏环境的正常秩序。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性
(一)具有财产属性
真实财产的本质属性是其价值性和可交易性。对于这两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无疑也是具的。首先,“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劳动或现实的金钱交换所获得的,它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网络游戏环境中的虚拟装备及账号等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中是具有价值的,它不仅有使用价值,而且有交换价值。其次,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大量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行为,如通过转让、过户,或通过各某些方面大网站的在线交易进行转让。同时,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转换体系已经出现。[2]这些虚拟财产的买卖无疑确认了虚拟财产的交易属性。因此,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已突破了其虚拟性,本质上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征。
(二)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性
1.内容上的可恢复性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虽然可以通过计算机显示为华丽的服饰、锋利的武器、坚固的盔甲和成堆的金币等不同的外形,然而,从技术上来看,它仅仅是一串计算机字符,是以系列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形式存在的。[3]当玩家购买了运营商销售的点卡后,即可使用点卡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游戏,这时,网络中的虚拟物品是独立于服务商的,虚拟财产的积累和更新完全取决于玩家的个人劳动或金钱的消费。运营商有义务在特定的服务器上保存这些数据,一旦发生侵权导致虚拟财产丢失时,服务商通过技术手段对历史数据进行恢复是相当简单的事情,几乎没有什么财产代价。虚拟财产的可恢复性是其区别于一般财产的特性,网络游戏服务商一方即使承担恢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责任,经济损失也是相当小的,这就为加重服务商的证明负担提供了可行性。
2.存在状态上的共管性
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环境中是由玩家和服务商共同管理的,玩家通过在电脑上安装客户端下载游戏、注册账号后获得游戏中独一无二的虚拟ID及角色属性。随后玩家通过在游戏中付出个人劳动,购买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方式增加个人虚拟财产,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即存在于玩家的ID账号名下,由玩家设定个人密码进行加密保管。同时,游戏的服务商将虚拟财产在技术上作为电磁数据,在特定服务器上予以记录、保存,待玩家登录游戏时,将这些数据记录从服务器中调出,以供玩家继续进行游戏。[4]因此,虽然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玩家,但虚拟财产也离不开服务商的保管与维护。存在状态上的共管性决定了当虚拟财产消失时,玩家和服务商均有因己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丢失的可能性。因此,在加重服务商证明责任的同时,也应规定一定的免责事由,在一定条件下免除服务商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双方的证明责任分配
(一)以免责事由为补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诉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再将服务商的故意或过失作为证明对象,玩家无须证明服务商的主观过错,从而减轻了玩家在证明上的负担。但是,该无过错责任是以规定服务商的免责事由为补充的。只要服务商能完成对免责事由的证明,即可免除其赔偿责任。
反之,则由服务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责任。以下事项可规定为服务商的免责事由,由服务商依此事由进行免责。
1.玩家的过错导致虚拟财产的移转
服务商若有证据证明玩家在网上公开透露过游戏ID密码或自愿出卖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对账户密码保护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使用外挂等非法程序而导致安全漏洞,或者是玩家电脑遭木马等攻击而致游戏ID密码及其名下虚拟物被盗等。[5]若能证明玩家对虚拟财产的保管不善,则可免除服务商的赔偿责任。
2.虚拟财产的丢失是第三人侵权的结果
服务商可提供其掌握的电磁数据中存在不正常的虚拟财产流转记录,通过技术手段弄清虚拟财产的移转情况,若能证明虚拟财产的丢失是由于第三人侵权的结果,并且该结果的发生不是由于服务商自身的管理过错造成的,也可免除其赔偿责任。如服务商可举证自身提供的游戏具有完备的防火墙、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系统等。玩家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索赔。
3.不可抗力导致虚拟财产的消失
网络本身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这就使得许多虚拟事物的变化存在不可预测性。服务商相对于玩家一方来说,掌握着较为优势的技术,提供网络消费环境,控制着特定服务器的存储资料,但不可避免地也会由于大规模的病毒感染、恶意代码侵入等类似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系统瘫痪、电磁记录游戏数据丧失。因此,只要服务商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即可全部或部分免责。
(二)玩家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
1.玩家应证明本人与服务商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
玩家在注册游戏账号时,会签署一份格式化的注册协议,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随后,玩家才可进行游戏%& 的注册,从而拥有自己在虚拟网络中的用户名和密码,并填写若干证明自己真实身份的资料,如电子邮箱地址、所在城市及自设问题提示等。[5]这些信息尤其是密码仅仅掌握在玩家手中。因此将这一事实的证明义务分配给玩家,由其证明自己确与服务商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是该游戏的消费者,具有便利性与可行性。这也是确认玩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关键。
2.玩家应证明损害结果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中,玩家应证明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级、钱币曾真实存在过,失窃的历史数据是真实的。对于这一项信息真实性的举证,玩家的取证是存在困难的。这是特定服务器上,纠纷发生后,大多数服务商往往拒绝重现游戏数据。正如以上所举的全国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中,玩家李宏晨无法自行证明他所谓的武器装备包括生化装备10件、盾牌1 个,头盔3件、生命水2个等游戏数据曾真实存在过。同时,玩家也无法通过自身的能力去追查被盗的虚拟财产的下落。因此,这一项举证责任原则上虽由玩家承担,而事实上对于该类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由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在损害结果的证明上,服务商具有协助证明的义务,若服务商拒绝提供所掌握的电磁数据,即可推定原告主张的损失存在。
(三)实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
构成侵权责任必要条件之一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有前因后果的客观必然联系。在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是需要受害人证明该因果关系的。《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因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加害人就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该规定就是实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倒置。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可借鉴以上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由服务商就其管理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只要其能对此加以证明,即可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7]反之,则推定服务商的管理行为与玩家网络虚拟财产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诉讼规定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的理由是,虚拟财产自身存在的特殊性,网络游戏的技术性、程序性等使得玩家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有相当大的困难。玩家往往对网络知识知之甚少,对服务商的管理行为及运营状况更是无从知晓。因此,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交给玩家承担,实质上将构成对玩家的不公平对待。反之,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倒置给服务商,由其就自身管理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相对来说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而且,虚拟财产的可恢复性使得服务商一方即使承担相应责任,经济损失也是相当小的,这就为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倒置提供了可行性。[8]
三、服务商承担较重证明责任的原因
(一)服务商承担较重证明责任的法律依据
《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法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9]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对特殊性质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有不同于一般财产的特性,对其侵权案件也可以遵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综合因素对传统的举证方式加以突破,确立起新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因此,该类案件服务商承担较重证明责任于法有据。
(二)服务商承担较重证明责任的合理性
1.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目前发生的多起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中,普遍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即玩家在取证过程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由于缺乏网络知识和相关的技术支持,玩家无法提供虚拟网络游戏数据,也无法取证证明服务商在管理上存在过错。
同时,服务商处于对立的诉讼地位,往往拒绝协助玩家追查虚拟财产丢失的原因及下落,对于玩家的赔偿请求,更是不屑一顾。这使得玩家在网络虚拟消费环境中处于弱势。因此,应当基于立法保护弱者、维护公平的原则,减轻玩家一方在证明责任上的负担,调节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杠杆,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案件也列入特殊侵权案件之中,在证明责任的分担上采取部分举证责任倒置,由服务商承担较重的证明责任,承担较大的败诉风险。并且虚拟财产的可恢复性使服务商即便败诉,也不至于承担较重的经济损失,所以,加重服务商的证明负担体现了公平原则。
2.符合证明便利的原则
虚拟财产是无形的,它区别于现实社会中的有形物,而是以系列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方式存在于计算机上的字符,玩家无法在现实中予以掌控。同时,虚拟财产具有极强的空间依赖性,其使用价值仅体现在特定的虚拟空间中,一旦脱离互联网这一平台,即无法发挥其用途。因此,一旦该类财产发生丢失等情况,所有相关的电磁记录都由服务商的特定服务器记录,只有他们最了解虚拟财产的移转情况。一份最新的调查显示,有超过22%的网络游戏玩家正在使用各种盗号工具及黑客工具盗取其他玩家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装备、道具等虚拟物品。[10]这种盗号者的信息普通玩家是无从掌握的,只有通过服务商的特定服务器才能追查到盗号者的资料。因此说,服务商有能力证明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也有能力凭借技术、人力、财力的优势,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从而免除己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有利于完善网络管理秩序
由服务商承担较重的证明责任和较大的败诉风险,还会有利于督促游戏服务商改进游戏本身的安全保障系统及完善网络游戏的消费环境。同时,由于我国的网络管理秩序不完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丢失案件屡屡发生。通过对该类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可以加强网络游戏开发商、运营商、服务商的风险意识,加强他们对网络电磁数据的加密及安全保障义务(据了解,瑞星前不久刚刚发布的杀毒软件2004版中,已首次加载了网络游戏防盗功能),从而推动网络服务业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形成良好的网络管理秩序。
注释:
[1]邓学军.中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失窃案尘埃落定[N].燕赵都市报,2004-12-21(2).[2]商建刚.网络法[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5:117.[3]彭霞.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5.(6):71-73.[4]黄亦飞、欧阳梓华.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1):64-655.[5]姜海峰.关于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探索[J].中国科技信息,2005.(11):208-209.[6]李伟.网络游戏“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问题刍议[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5.(3):110-112.[7]绳丽娜、崔起凡.对民事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再思考[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1-43.[8]刘显鹏.举证责任倒置刍议[J].律师世界,2003,(11):32-34
[9]唐润秀.试论举证责任倒置[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3):40-43.[10]孙海东.虚拟世界也有盗贼22% 玩家正在偷[N].北京晚报,2003-1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