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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辨析】客观试题分析 行政复议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对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下列哪个机关报管辖?
A.河北省人民政府B.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C.邢台市人民政府D.邢台市人大常委会
答案A
分析: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山西省某行政公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
A.该行政公署B.该行政公署法制部门C.山西省人民政府D.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答案C分析:见《行政复议法》第12条。
3.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
A.该县公安局B.该派出所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D.某市人民政府
答案C
分析:见《行政复议法》第12条。
4.对具对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规定,对有些具体部门的行政复议,须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这些部门为下列哪项内容?
A.海关、金融、国税、外汇治理以及国家安全机关B.工商治理、环境保护C.司法行政、审计监察D.价格治理、质量技术监督
答案:A
分析:见《行政复议法》第12条。
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呆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提出申请,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些规定不包括下列哪项?
A.国务院部门规定B.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答案B
分析:见《行政复议法》第7条。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选项中,属于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条件有哪些?
A.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B.有权提起行政复议C.由复议机关报批准参加复议D.当事人申请
答案:ACD
分析:见《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碰到以下何种情形时可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A.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B.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C.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D.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答案:ABCD
分析:见《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项。
3.以下哪些选项的内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撤回的条件?
A.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B.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C.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调解D.复议申请人决定改变复议机关答案:AB分析:见《行政复议法》第25条。
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依据?
A.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C.对民事纠纷的处理不服D.地方性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BD
分析:见《行政复议法》第6、7条。
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复议机构的职责?
A.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B.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C.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D.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答案:ABCD
分析:见《行政复议法》第3条。
某市原有A、B、C、D四家水泥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排污证等证照齐全。2002年市政府根据经济调整计划,确定重点发展A企业,其他三家关停转产。据此,市工商局和市法改委联合发文吊销B、C两家水泥厂营业执照,B、C欲提起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2)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3)D是否有权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
1,市政府。
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第四款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被申请人是市工商局和发改委。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D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2002年市政府根据经济调整计划,确定重点发展A企业,其他三家关停转产。
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d的提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省政府
依据是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法案例分析
【案情] 某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个体工商户马某涉嫌违法经营,该局即指派执法人员张某前往检查。经查,马某违法事实确凿,工商局拟依法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马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马某当即要求组织听证,工商局通知其次日下午到局机关参加听证。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张某主持,马某进行了申辩和质证,并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同时马某按照工商局的要求交纳了听证费用200元。听证结束后,工商局对马某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日后送达给马某。
[问题]该县工商局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有一系列违反法律规定之处,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一一指出,并说明理由。【以下答案百度提供】
对于本案例的定性应该为《行政处罚法》程序问题。根据该法第二章第二节——一般程序,我们可以发现,一下问题:
首先,接到举报前去调查的是张某一人,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其次,工商局在作出决定之前,所告知的只是马某的权利,期间应该包括《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所提到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欠缺了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
再者,关于听证程序也存在问题。就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马某没有经过这一程序,工商局直接通知其参与听证。并且,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而且严重违规的问题在于“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 ”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然后,工商局要求王某缴纳了听证费200元是不合理的。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最后 在听证结束后,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综上五大点,工商局从到达一直到最后决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案例分析:
某城管干部李某,某日中午下班后着便装到餐馆吃饭,发现餐馆门前有一无照经营摊位,摊主王某。李某当场认定王某违反城管法规,决定500元罚款,并当场交,李某收后未出具收据即去吃饭。饭后,王某仍在摆摊位,李某未理会便去上班。
请问:李某的行为哪些方面违反了行政处罚行为的有关规定?具体分析。【以下答案百度提供】
1、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而李某自己一个便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2、处罚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1)进行行政处罚时,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案中,这些权利当事人都没有得到行使。(2)行政处罚应当出具法律文书,李某没有开具《行政处罚通知书》。(3)一般情况下(本案罚款金额已达500元不属于可以委托执法人员当场收取罚款的情形),罚款应由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网点交纳,而不应该由执法人员以现金的方式收取。而且李某收取罚款后没有开据发票,不合法。
3、执法不规范。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法时,应当依法着装、出具执法证件,这些程序李某均未履行,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案情1] 寇某是某县集贤村村民,平时有些小偷小摸的习惯,但一直未被人发现。1996年12月13日晚,正当寇某偷窃邻村张某家的母鸡时,被张某当场抓获,张某遂向县公安局告发。县公安局为此进行了调查,查明寇某违法事实如下:(1)1992年8月,寇某偷窃邻村李某家一只小狗,价值30元;(2)1993年6月,寇某窃得王某家铁犁一件,价值40元;(3)1994年10月,寇某窃得他人桔子30公斤,价值38元;(4)1995年7月,寇某偷窃本村一村民家的红砖160块,价值32元;(5)1996年12月13日,寇某偷窃张某家母鸡时被抓获。县公安局根据这些事实,认为寇某小偷成习,共窃得物品价值近150元,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寇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寇某认为:自己前三次偷窃行为已过法定追究责任时效,公安局在处罚时仍将这些违法行为作为处罚对象是不对的。因此,寇某提出复议申请。
[问题] 寇某在1992年8月至1994年10月间实施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责任期限了吗?为什么? [分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定行政处罚适用的追究责任时效。所谓追究责任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有效期限内,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权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超过法定的追究期限,则不得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已经处罚的应予以撤销。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这一期限为二年,并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谓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是连续行为或继续行为。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了同一种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继续行为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对于违法行为是连续行为或者继续行为的,其追究责任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寇某在1992年8月至1994年10月间实施的违法行为,虽然已经过了二年未被发现,似乎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寇某在1992年8月至1996年12月之间,连续实施了五个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即偷窃行为,应认定这些违法行为是连续行为,即寇某的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所以对这些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期限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就是从1996年12月13日晚寇某被抓获时起计算。从这个意义上说,寇某从1992年8月至1994年10月间实施的违法行为并没有超过追究责任期限,公安局应该对这些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案情2] 王某出生于1980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1989年王某母亲改嫁后,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减少了对他的关心。因此,王某自小养成了沉默寡言言、内向的性格。1996年7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肯,马某便以揍他相威胁,迫其行窃。正当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处罚。
[问题] 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分析]决定行政处罚的情节,是指行政机关处罚违法行为人时,作为决定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情况。《行政处罚法》对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情节作了明确规定。所谓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范围所允许的幅度内选用较低限的处罚。所谓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王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①王某未满18周岁。王某出生于1980年5月,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1996年9月时,王某才16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②王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③王某有立功表现。王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行政处罚法》规定这些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情节,体现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准确把握、正确适用。案情] 1996年6月,湖南省某县农村服务公司根据当地旱情严重,农民抗旱急需柴油的情况,从外地共购进柴油180吨,至同年10月,这批柴油已售出80%。10月26日,该县标准计量局派人对农村服务公司进行计量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计量器不符合法定标准,属不合格计量器,于是对农村服务公司做出处罚决定:(一)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二)没收非法所得4.3万元;(三)罚款2000元。同年10月,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农村服务公司出售的柴油斤两不够,工商局经过调查,取证,证实该公司计算器具不合格,遂于11月2日对农村服务公司做出与标准计量局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农村服务公司不服,以公司违法行为已受处罚,工商局又再次做出处罚不合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县工商局可以对农村服务公司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做出处罚吗?为什么? [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就是要理解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实践中,往往会发生同一个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多次处罚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下面两个原因:①有的法规、规章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②有的违法行为常常被几个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处罚。本案就是一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7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同时该法第31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37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案中农村服务公司的行为正符合《计量法》第27条规定的违法情况,因此,根据《计量法》第31条的规定,该标准计量局和县工商局都可对农村服务公司进行处罚,事实上,这两个机关也确实都给予了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然而,实际上农村服务公司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因此,给予两次处罚是不合理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县工商局不能再对农村服务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山市某商场与上海市某空调厂签订一份购买空调合同,双方于2002年7月5日发生争议。商场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请求江山市商场所在地区工商局确认该合同无效。区工商局经审查,于2002年8月1日作出决定,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空调厂不服,向江山市工商局申请复议,江山市工商局经复议,于2002年9月3日作出决定,驳回空调厂的申请,维持原确认。空调厂不服,于2002年9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如下答辩: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上一级工商局对经济合同无效的确认为终局确认,因此该市工商局的确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终局行政行为,法院不应受理,并表示如法院继续审理,它将拒绝出庭应诉。后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均未出庭。现问:
(1)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本案的被告是谁?空调厂应向何地何级法院起诉?(3)被告不出庭,本案程序上应如何处理?(4)本案审理时,以什么样的法律文件为依据?(5)如市工商局逾期未作出决定,空调厂在何时起诉法院才会受理? [答案]
(1)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其援用的行政规章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的范畴,其关于“最终裁决”的规定在此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案的被告是江山市商场所在地的区工商局。由该工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本案应继续审理并可缺席判决。(4)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行政规章。
(5)如果江山市工商局逾期未作出决定,空调厂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才予受理。[解题思路]
本题综合性较强,共考查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诉讼被告、管辖、审理、判决的法律依据等知识点。我们认为,解开本题的关键在于明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即回答好第(1)问是极其关键的。[法理详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5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法规或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可以作出„最终裁决‟,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根据这些法规或规章作出的„最终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家工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只是规章,不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四)项所指法律,所以其中关于上一级工商局对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为终局确认的规定无效。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可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行政案件,所以本案应由区工商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管辖。
(3)由于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法院应依法继续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该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所以,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首先应以法律为依据,其次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如果该地区存在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也应以此为依据。但如果上述法律文件相互冲突,应优先适用效力层级高的法律文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所以,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暂行规定只能参照,不能适用。
(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包括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直接提起诉讼的情况)或者15日(申请复议的情况下),远远低于民事诉讼中的2年或1年,其理由在于:行政诉讼涉及国家行政管理,行政管理的效率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人的长远利益,而行政诉讼的时限长短又与行政管理的效率直接相关。
某证券经营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以欺诈客户为由,罚款20万元。该机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判决书于2000年6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该机构依法上诉,二审法院于6月26日收到上诉状,经审查后于2000年9月5日作出并宣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为对上诉人罚款5万元。二审判决书于2000年9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后该证券机构请求证监会退回其多交的15万元罚款,证监会一直未还。现问:
(1)本案一审应由哪级哪地法院管辖?(2)证券机构在何期限内上诉才有效?(3)二审判决何时生效?(4)本案诉讼程序有无问题?(5)证券机构为追回多交罚款,如何才是最有效的法律手段?采取该手段有无期限限制? [答案]
(1)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2)证券机构须在2000年6月25日(含当日)前上诉,二审法院才予受理。(3)二审判决于2000年9月5日生效。
(4)二审法院审结迟延,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即最迟于2000年8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
(5)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务必于2001年3月5日(含当日)之前提出申请。[解题思路]
本题案情比较简单,重在考查有关二审程序的几个期间,考生依案情发展的时间顺序,依次作答即可。[法理详解]
(1)根据《行政诉讼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因此,证监会应视作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对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又由于证监会所在地为北京市,所以本案应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2)根据《行政诉讼法》,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这与民事诉讼上诉期相同,与刑事诉讼10日上诉期有别),逾期未上诉的,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二审判决均为宣告之日起生效,而非送达之日。这与一审判决也是不同的。(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