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主要发达国家预算经验及借鉴_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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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外政府行政管理支出管理的经验借鉴

第一节 英国政府行政管理支出管理的经验

一、预算管理体制

英国分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各地区、大伦敦市及以下各级地方预算)两级。按法律规定,地方预算收支不纳入国家预算,每一个财政部门的预算都是独立编制的,由所在地政权机关批准。英国的财力大部分集中在中央政府,所以各地每年的收入、支出预决算都必须经中央政府批准,地方无权决定。

英国财政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来划分收入范围,实行高度集中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收入完全按税种划分,实行严格的分税制,不设共享税,分别由与收入归属相一致的税收机关负责征收。英国中央政府控制了主要税源,中央政府控制地方的主要预算手段有:转移支付控制,即通过给地方政府拨款以及发放补助金的方式;债务控制,即地方政府发行公债需经中央政府批准;行政控制,即监督控制地方财政的预算和执行,地方政府的账目必须受中央政府的审查。英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行再分配控制,即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例税必须全部上缴中央,中央根据各地情况,经综合平衡后再全部返还地方,防止苦乐不均。按英国法律规定,地方税的立法权在中央,但具体的征收率则由地方自定。同时,地方预算有固定的地方税和地方经济收入。英国在协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时,中央财政部与地方不直接发生关系,而是由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环境部具体负责,财政部只同环境部一家算账。

英国是由议会通过制定及调整有关税法、国债法及金融货币法等法律文件,行使其在税收、国债和金融领域中的财政权,起到控制政府收入,稳定国家财政金融活动的作用。在英国,议会的收入保障职能主要由全院委员会承担。英国的支出是由议会通过授权法、拨款法、委员会决议及各种非正式立法的方式,对政府的开支项目及其支出预算进行控制,为政府的活动提供相应的物质保证。在英国,主要掌握支出控制权的是下院供应委员会和支出委员会。供应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并核准预算;支出委员会的工作是全面控制预算支出总额及各项目支出的大小,并对提交下院的预算及相应文书档案中的内容进行审查。

此外,议会审议和批准《预算法案》的机构及权限包括:

(1)预算审议机构。议会的日常运作主要依托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全院委员会三类委员会进行,其中全院委员会的职能和权力主要是审查财政议案(包括预算草案)和宪法性议案。(2)预算审议权限。英国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分列在不同的财政案中,议会分别对其进行讨论和审议。根据法律规定,下院对财政案的修改以削减支出、减轻税率为原则。凡是列入统一基金支出的项目,每年都按照法定数列入预算的固定项目,不必每年审批。对于收入预算,凡有关重要原则的条款由下院全院委员会审议,其余归常设委员会审议。在英国只有所得税是需议会每年表决的,对其他的预算收入项目,议会一般不必每年审议,除非设立一种新的收入形式,或是现存的税收要作修改时,才有议会审议批准。

二、预算收支分类 1.收入分类

预算收入分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具体分类如下:(1)中央预算收入 中央预算收入有三类:

①直接税。由国家国内收入局负责征收。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遗产税、石油收入税。

②间接税。由国家关税和消费税局负责征收。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③国民保险基金及其他的杂税费。国民保险基金是由中央政府的社会保障部基金收入局向有工作的公司收取的。

(2)地方预算收入

地方预算收入分为三大项:中央政府补助金、地方税收、地方自筹收入。

中央政府补助金分为两类:第一,专项拨款和普通拨款;第二,地方税,主要税种有:市政税、营业房产税、地方自筹收入(包括公有住房租金收入、购货中心地产收入、停车场收费、水电费附加等)、地方政府的自有资产收益和地方借款(由中央政府分配的借债额度和地方发行债券)。

2.支出分类(1)中央预算支出

中央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国防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个人社会服务和卫生保健支出、工业支出、能源支出、贸易和就业支出、运输支出、教育和科学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

根据资金使用的性质及其拨款来源,地方预算支出可分为经费支出和投资支出两大类: 经费支出的主要内容有:①教育经费,主要是中小学义务教育费用;②一部分卫生保健开支;③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包括警察局、法院经费、国家债务利息支出;④住宅和公共事业的经营开支;⑤为社会服务的费用,如图书馆、俱乐部、公园等公共休闲设施以及环境保护、地方运输经营支出等。

投资支出主要包括:住宅建筑、学校、医院和道路等建设投资。

三、预算编制

英国的中央政府预算即国家预算,由财政部编制经内阁会议讨论通过,呈交议会批准执行,预算期为一年。英国财政年度起迄期是从本年4月1日到翌年3月31日。每年在编制预算之前,财政部先进行公共支出调查,然后提出公共支出调查报告,作为政府各部门制定部门支出概算的依据。11月政府发表被称作“小预算”的《秋季声明》,这是政府呈送议会的正式预算报告的草案,藉此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反应。12月政府各部将部门的支出概算交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于翌年3月呈送议会。通常在3月中旬或4月初,财政大臣向下院宣布题为《财政状况与预算报告》的新财政年度预算方案。预算方案包括对近几年经济发展状况的回顾、未来三个财政年度的经济预测以及公布一系列反映经济政策变化的财政、货币指标体系(如公共支出指标、货币供给量指标、公共部门借款需求指标等)。税收建议是财政预算的核心内容,包括征税标准和税收范围的变化及税目废除、新税目开征和改变征税行政机构等内容。《财政状况与预算报告》只是政府财政预算方案的概要,细节在随后发表的《财政法案》中公布,议会通常在7月份表决《财政法案》,如获通过,即可生效。

四、预算监督 1.议会机构的监督职能

议会平民院监督政府财政的机构包括全院大会、委员会两个层次。

全院大会主要是审议、表决政府提出的预算开支方案,其监督政府预算的程序是:第一,辩论。全院大会每年对政府财政,特别是对于政府的开支预算、概算和国家开支白皮书进行辩论;通过辩论,各方议员表明他们对政府预算、概算的态度,以及对上一个财年中政府的财政政策和预算开支的看法。第二,质询。包括书面质询和口头质询。通过质询,各方议员获取政府各部门的开支、决策与其他工作信息,并表明他们关心的问题。第三,立法。包括制定各项征税决议、征税法、各项概算决议和拨款法。

委员会对政府预算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各部门委员会跟踪各自主管的政府部门的政策、工作,并通过联络委员会向全院大会报告所获材料。国家账目委员会负责审计政府各部门的开支金额,审计经费的使用效果与效益,其主要工作具体包括:第一,要求政府各部门明确各笔经费的预定目标;第二,要求政府各部门在对各个项目启动伊始即建立监控措施,并最后比较预期目标与成果;第三,审议审计局的审计报告;第四,就审计报告举行听证会,传唤各部审计官作证;第五,向全院大会提交报告,供其辩论;第六,公布审计报告、听证报告。

各部门委员会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包括两方面,即开支金额和开支政策。对开支金额的监督体现在:国防委员会、贸易工业委员会、能源委员会等侧重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使用经费是否节约、是否达到了预定目的;运输委员会、社会保障委员会、就业委员会、环境委员会等侧重于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增加经费、增加支出的要求。对开支政策的监督表现在:政府各部门现有的开支政策正确与否、政府概算提出的来年开支安排合理与否。同时,英国议会设有审计、监察和信访三个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查地方政府是否有违法行为。

2.议会监督财政的途径

议会监督预算的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监控财政收入,二是监控财政支出。(1)财政收入监控。

英国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税收活动必须取得议会的批准,英国《宪政》认为,在决定向人民征收什么和多少税款的问题上,只有经过选举产生的下院享有发言权。英国的税种分为长期税和年度税。长期税就是那些议会在有关法律中一旦授权,政府便可以长期征收的税种,像关税、国产税等。年度税是指议会授权政府征收的权利期限仅为一年的税种,如公司税、所得税,都属于年度税。年度税在每年过后必须获得议会新的授权,政府方可继续征收,否则,政府则不能征收。显而易见,监控年度税是议会监控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也是议会行使征税权的基本方式,议会每年都要决定是否以及怎样重新授予政府以征收年度税的权力,议会的决定最后都要以财政法案的形式体现出来。议会监控征税的主要环节有:听取财政大臣的预算演说,接受征税动议,进行预算辩论,表决筹款决议,审议财政法案,上院审议和国王批准。

(2)财政支出监控

议会主要通过如下几条途径来管理钱袋,监控政府的财政支出。

①年度授权制。英国政府的开支项目分成长期开支项目和年度开支项目。议会对前者已长年授权,不必每年都审议,政府也不必逐年向议会申请拨款。英国政府每年的大多数开支项目都是年度开支项目,都需要获得议会的年度授权。每当财年结束之际,政府要想在新的财年继续这些开支项目,必须重新申请议会授权。对年度开支的年度授予权的制度是议会控制政府财政支出的基本措施。

②专项拨款制。每年议会拨给政府的款项都是专项拨款,而不是一揽子拨款。各项拨款都是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指定项目,不能挪作他用。③拨款审议制。在政府向下院提出年度开支概算申请后,下院全院大会要对概要进行审议,然后进行表决,最后形成若干法案,授权英格兰银行向政府支付款项。下院在审议、辩论政府的财政支出概算时,主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分析政府开支所体现的支出是否符合大多数选民的利益;二是鞭策政府厉行节约。

④余款退还制。政府每一财年的经费如果出现富余,必须退还统一的国家基金,不能直接转作下一财年的经费。如果政府需要有限的暂时性开支,可以从意外开支准备金中支付。

⑤议会的拨款程序。英国议会每年的拨款程序包含四个环节:第一,政府向平民院提交供应概算,包括经费申请及其各笔经费用途的说明;第二,平民院全院大会对概算举行表决;第三,议会通过若干项法案授权英格兰银行向政府支付款项;第四,对政府的开支予以审计。

⑥议会的审计监督。议会的审计监督即检查政府使用经费的情况,这里最重要的是设置了何种机构和程序来执行审计权。英国议会设立了审计总长及国家审计局对政府的财政开支进行监督。审计总长是平民院的官员,完全独立于政府。审计总长全权决定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决定国家审计局各项报告的内容。国家审计局受审计总长的领导,具有独立性。审计总长及国家审计局的职责包括:第一,对中央政府各部门及其他众多公共机构的开支予以检查,对其合乎制度的账目开具证明,并将结果报告议会(此为财务审计);第二,对被审计单位使用议会所拨经费是否经济、有效率、有效果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告议会(此为经济效益审计);第三,对由私立审计单位审计的公立机构的账目进行检查。

五、公债问题与转移支付制度 1.地方债务问题

中央规定地方不能出现赤字预算,也不能发行地方债券,通过计划控制、“戴帽”控制、信贷控制、再分配控制、最高限额控制等制度对地方预算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中央政府对地方实行最高限额的奖励制度,允许地方支出超过预算的1%限额。如超出,将削减下一年度的补助;如严格执行预算或超出不多,将在下一年度增加补助款;如结余较多,下一年度不减少补助款。

如需追加开支或临时拨款,政府可分别在3月、7月和12月按照提交支出预算草案相同的方式向议会提交议案,编制修正预算。

2.转移支付制度

英国具有比较完全比较成熟的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数额在中央财政支出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地方财政支出的2/3也主要靠财政转移支付安排。英国政府通过转移支付使各地在基本的公共服务能力方面达到均等,均等的范围仅限于“公共商品”,如教育、卫生服务、警察、消防、公路维修等经常性开支部分,也包括住房建设、医院建设和道路建设等资本性支出项目,但通常不包括直接援助工业的资本性支出项目。

英国中央财政对地区、郡、区的转移支付可分为专项补助和地方补助两种。专项补助要求地方政府用于专门项目,如城市公共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专项补助约占全部转移支付支出的10%。地方补助是指地方收支差额补助,是根据中央核定的地方总支出和地方税收入的差额进行补助,地方收支差额补助约占全国转移支付支出的90%。地方收支差额补助是英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

英国的转移支付是按不同的事权确定支出标准,中央政府把支出补助逐步下划。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通过两个方面转移下去,从块上看主要是通过政府间的拨款,从条线上看主要是通过专业委员会进行转移支付。地区根据郡和区的不同事权按不同的因素直接进行转移支付。为了使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能够在不同地区、不同地方当局之间实现公平合理的分配,达到全国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英国采取了典型的因素分配方法,其基本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各大都市、地方、郡、县等各级政府所承担的不同职能,比较准确地计算出各级政府履行这些职能所需要的资金。

六、预算法规体系

英国的预算法规体系是由针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议会的职能而形成的各项法律的集成。

1.《同一基金法案》。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始建立现代国家预算制度的国家,1787年,首相威廉·皮特按照议会的《同一基金法案》,向议会提交了涵盖政府全部收支的财政收支计划书,标志着现代支付预算及其制度的诞生。该法案中有关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有:(1)《公共支出调查报告》,由财政部负责,作为各政府部门制定本部门支出预算的依据;(2)《秋季声明》,在政府各部门编制的概算估计书的基础上,由财政部审核汇编后,每年11月由政府发表,又称“小预算”,系正式预算的草案;(3)《财政状况与预算报告》,每年3月中旬或4月初由财政大臣向下院提交的新预算年度的预算方案;(4)《预算法案》,通常每年8月5日由议会批准生效,包括拨款法案、统一基金法案和筹措资金法案。此外,在《议会法》、《内阁大臣法》、《地方政府法》及《预算法案》中,对预算执行和监督都作了十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2.《议会法》。主要对议会审议和批准《预算法案》作了相关规定。

3.《地方政府法》。该法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进行了比较明确的划分,具体体现在:第一,对公共支出的规定。中央预算支出主要负担国防、外交、高等教育、社会保障、国民健康和医疗、中央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以及地方补助支出;地方政府的支出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地方治安、公路保养、其他区域性服务和少量的资本开支。第二,对转移支付的规定。中央财政掌握大部分财力,对地方实行大量补贴。中央财政支出的30%用于补助地方,其中10%由中央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指定用途。

第二节 美国政府行政管理支出管理的经验

一、预算收支分类

美国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后,通过税种的划分来解决各级政府的财务分配问题。联邦政府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销售税、遗产赠予税五种,前三种税为主体税,约占联邦税收的90%左右。州政府税收以销售税为主,约占州税收总额的50%左右;地方政府以财产税为主,约占其税收总额的80%~90%。同时,政府间实行从上到下的规范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解决财政资源纵向和横向的不平衡矛盾。与财政体系相对应,美国实行典型的分权型的预算管理体制,即在宪法或相关法律确定的各级政府独立事权的基础上,各级政府独立地行使各自的财政预算权力,采取一种自收自支、自求平衡、自行管理、自成一体的体制模式。由于各级没有统一的税法,在预算管理体制上,联邦和州及地方政府拥有各自的财税法律,遵循对本级预算实行独立编制、审批、执行的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预算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实行彻底的分权型分税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二、预算绩效管理

按照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政府绩效和结果法案》(GPRA),建立绩效预算的原则是:联邦政府各机构对工作计划的实现负责,通过公开对工作计划与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报告,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和理性程度,从而提高政府内部管理效率。美国政府十分重视对预算编制方法的改革,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先后经历了绩效预算(PB)、规划——计划预算(PPBS)、目标管理(MBO)、零基预算(ZBB)、新绩效预算等阶段。2004年3月,美国国会又通过了《项目评估与结果法案(2004)(Program Aement and Result’s 》Act,PARA),要求美国预算管理局(OMB)每五年至少对所有的政府项目进行一次评估,这样,OMB就更进一步地拥有了增减部门预算额度的科学依据。

三、预算法规体系

美国没有单独的预算法和财政法,年度预算的通过本身就是个立法过程。美国的预算体系由《宪法》统领下的相关专项法法规组成。

1.《宪法》中有关预算的规定 美国《宪法》确定了联邦预算的基本框架,《宪法》第2章第3条规定:总统应向国会提交预算,总统有权向国会建议支出其认为必要的开支,国会有权征税用于国防和公共福利。《宪法》第1章第9条规定:未经法律许可,不得动用国库。同章第7条规定:法条通过为法律前,必须提交总统。如果总统批准该法条,则其成为法律;如果总统否决,必须经过两院2/3以上票数赞成才能使该法条成为法律。

2.有关编制预算的法律

《预算和会计法》(1921年)规定:联邦政府设立预算局,由其负责安排向国会递交年度预算。该法案主要是要求总统代表整个行政部门提交预算,并为其配备了工作机构——预算局,来行使这些职责。

《立法重新组织法》(1970年)重组了总统行政办公室,并将原财政部所属的预算局改名为管理和预算局,不隶属财政部,直接向总统负责。

3.有关国会预算行为的法律

《国会预算法》(1974年)授权国会可以起草预算的主体部分,并为其配备了必要的分析机构,从而加强了立法机关在联邦预算程序中的作用。在现有的收入委员会和拨款委员会的基础上,国会两院又分别增加了预算委员会,从而使国会在总体上形成了国会预算办公室。结果,预算提案就不再是总统的专利,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也就不再只是预算在技术上的保管者;如有必要,由反对党控制的国会也可以提出自己的预算提案。这样一来,国会不仅可以表决预算,也可以提出预算提案了。

《格拉姆、路德曼、霍林斯法》(1985年)是一部专门针对解决预算赤字的法案,要求在1991年通过削减赤字达到预算平衡,并在其中规定了每年削减赤字的比例。由于该法执行情况不好,1987年国会通过对该法的修正案,即《平衡预算和紧急赤字控制法》(1987年)。

《预算实施法》(1990年)重新确定了新的支出种类和限制。该法案区分了可选择性支出和强制性支出两类,并使用不同的方法来对其加以限制。可选择性支出需要立法委员会提前批准其有关的项目,适用于年度拨款程序。包括雇员工资在内的联邦机构的日常预算,属于典型的可选择性支出。《预算执行法案》为可选择性支出项目设定了预算“上限”,这些上限每年可以调整一次,一是根据实际的通货膨胀率对用来设定上限的通货膨胀进行调整;二是对紧急情况拨款进行调整。预算决议会对可选择性支出的数额进行分配。

4.有关预算执行的法律

《反赤字法》(1870年),后经修订收入成文法典第3679条,其主要是规定限制拨款总量。

《指挥控制法》(1974年),该法规定应及时拨付使用占据资金,并规定了迟延行为的法律责任。

《主要财政官员法》(1990年),该法规定管理和预算局中的高级官员的任免程序,并赋予其监控预算实际执行情况的法律义务。

第三节 德国政府行政管理支出管理的经验

一、预算管理体制

预算级次、分税制、转移支付构成了德国预算体制的三大要素。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财政体系由联邦、州、市镇三级组成。其财政制度为“三级合作与协调制”。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础是在三级之间划分事权、分配财权和确定支出范围。具体地说,就是明确各级政府承担的公共事务,按照相关支出与任务一致的原则,确定支出范围。在财权上实行以共享税为主体的分税制,各级政府必须负责自身的财政收支平衡。

1.财政职能划分

作为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前提,德国通过宪法对三级政府间的支出责任进行了原则划分。《基本法》规定:“为了普遍的利益必须统一进行处理的事务”由联邦政府负责,其他的事务原则上由各州和地方政府负责,同时根据任务的性质和特点,确定一些任务由两级以上政府共同承担。

(1)联邦政府事权。联邦政府的事权范围包括:国防、外交、社会保障、造币和货币管理、海关和边防、联邦交通和邮电、铁路和航空、水运、高速公路和远程公路、重大科研计划、资助基础研究和开发研究、跨地区资源开发、国有企业的支出和农业政策以及联邦一级的行政事务、财政管理等。

(2)州政府事务。州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包括:州一级的行政事务和财政管理、教育、警察、文化事业、医疗卫生、健康与体育事业、社会救济、住房、治安和司法管理、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联邦参加高校和跨地区的研究开发工作)、州内公路、地区经济结构和农业结构的改善、护岸等。

(3)地方政府事权。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包括:当地的行政事务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救济、地方性治安保护、公共交通和乡镇公路建设以及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当地城镇煤水电等公用事业、公共福利、文化设施、能源的供给、垃圾和污水处理、普通文化教育事业、成人继续教育及卫生、社会救助、社区服务,以及接受联邦和州的委托承担诸如选举、人口普查等任务。

(4)混合事权。联邦和各州还依法共同承担一些任务,如地区性经济结构、新建或扩建高等院校和医学院附属医院,改善交通、水源和能源基础设施,环保项目和海岸保护项目。属于联邦和州共同承担的职责,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各自所应负担的支出比例,由各州负责落实的受联邦政府委托的事务,其开支全部由联邦政府承担,但州级政府必须保证做到专款专用。

此外,为配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如调整经济结构、重大基础设施,或配合景气政策需要,联邦财政往往还对各州和地方财政提供财政补助。

2.分税制

德国《基本法》对税收立法权和税种划分作了明确规定。按照立法权集中、执行权分散的原则,德国的税收立法权基本由联邦掌握。联邦一级对关税和国家专卖税具有专属立法权。如果征收的全部或部分税收属于联邦所有,联邦对其赋税具有完全立法权。州和地方政府对财产税等地方税种拥有较大权力,可以自行规定税率、减免和加成等。在某些领域,联邦和州共同享有立法权,但联邦有优先立法权。当联邦与州政府的税法发生矛盾时,由联邦作出最终裁决,州和地方不得越权自行其是。德国法律还规定,联邦已开征的税种,地方不能再开征。

德国的联邦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联邦消费税,其他一些联邦税以及地方税种的征管事务,主要由各州执行。德国税制结构较为复杂,目前全国开征有50多种税种,主要税种有28个,其中税额大和税源稳定的税种都被划为共享税,包括增值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工资税、资本利得税、进口销售税及营业税等。共享税在各级财政收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共享税征收后,按照法定比例,由有关征管机构同时分别上交联邦、州和地方国库。联邦和州的分配比例如果要进行调整的话,必须通过对《基本法》进行修订并获得议会2/3的批准。此外,德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跨州经营、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一定限额的企业,根据分支机构的工资额(每三年调整一次)在不同州之间进行分配。州内部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各地方的工商营业所占比重进行分配。个人所得税的归属,遵循居住地原则,对跨州工作的人员和中央的工资计算进行调整,也就是说,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工资税在工作所在地缴纳,年终时,各州之间按照居住地进行调整。

3.转移支付制度

德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分为均等化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州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三类。(1)均等化转移支付。均等化转移支付是德国转移支付体系中最为复杂的部分,涉及联邦与州两级政府,按照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个层次是:联邦对州的转移支付,主要通过对增值税分享来进行。按照现行财政平衡法的规定,全部增值税收入的5.63%和2.2%首先将分别用于养老保险和分配给地方政府,所余的92.17增值税收入部分属于联邦与州分享范围,分享比例分别为49.6%和50.4,其中的50.4%的州分享部分,有75%按照州的居民人口进行分配,另外25%专门分配给财政能力弱的州,经过平衡分配后仍有余额,将按照州的居民人数标准进行分配。

第二个层次是:州与州之间的转移支付,具体操作程序是,先测量财力指数与平衡指数,然后进行平衡关系的比较,并通过富州向穷州的横向拨款来实现各州之间财力水平的基本接近。

第三个层次是:联邦的补充拨款,这是联邦政府的一种直接的无条件拨款,它不规定资金的具体用途,是对增值税共享和州际间横向平衡的一种补充,联邦补充拨款主要用于补贴财力贫乏的州。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联邦和应付出平衡基金的州按照上述三个层次的计算结果,在每季度末按进度向应接受转移支付的财政困难的州划拨平衡基金,年终汇总清算。年末,联邦与各州计算确定下一年度州级财政平衡数额。

(2)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即联邦对州的专项拨款制度,主要集中在四个领域:一是联邦与州的共同任务,如大学修建、经济结构和农业结构调整、海岸线保护等;二是教育发展规划与科研创新;三是跨州的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四是地方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3)州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州对所属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州的做法存在着较大差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州对地方财政的一般均衡性拨款,这类拨款不限定具体用途,一般占到州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总额的70%;二是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各州对地方的特殊需要给予的专项拨款,如公路、医院、环保方面的投资。

二、预算原则

德国财政预算的原则在《基本法》和《预算平衡法》中分别作出了规定: 1.《基本法》的预算原则

(1)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即不允许任何预算以外的支出。除了国有企业和国家的特别基金外,任何机关不得有特别预算。

(2)收支平衡原则,即预算列出的财政支出,必须与预算列出的财政收入相等。(3)年度有效性原则。财政预算只是一年的财政收支计划,多年的财政计划必须分解为年度的计划。

(4)提前性原则,即财政预算必须在财政年度开始前提出并且得到及时的批准。(5)禁止法规超载原则,即要求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仅仅考虑与年度收支有关的预算法,其他均不予考虑。

2.《预算平衡法》的预算原则

(1)经济性和节约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在节约性原则之上,即以尽可能少的支出达到一定的效果,或者以一定的支出达到尽可能好的效果。

(2)总体平衡原则,即用所有的收入平衡所有的支出,不存在对特定支出的优先考虑,同时,不允许因为没有相应的收入,而将重要的任务后推。预算的财政收支是当年的收支,区分支出权限和义务权限。

(3)毛收支原则,即收入和支出分开核算,不允许以收抵支和以支抵收。(4)单项核算原则,即各项收入根据来源和各项支出根据目的作逐项核算。(5)真实性和透明度原则,即要求各个预算项目应尽可能准确地核算和清晰地分类。

三、预算收支分类

德国预算编制是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来进行的,它要求部门在提出支出需要的同时,对于各项支出所履行职能的完成程度必须做出详细说明及论证。部门预算已跨越传统的“投入预算”阶段,进入了“产出预算”阶段。目前德国联邦政府收支分类共有9000多个收支科目,其中1500个收入科目,7500个政府支出科目。分类体系大体与我国正在进行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分类方法相一致,归纳为部门分类、功能分类、经济分类三个层次。如政府部门分为联邦总统及总统府、国会、参议院、总理及总理府、外交部、内政部、司法部等。部门下又按预算隶属关系进行细分,如司法部下有慕尼黑专利局、慕尼黑联邦专利局等。功能分类大体划分为教育科研文化、社会保障及战争补偿、健康体育与休养、住房与土地规划、营养及农林、电力水电及工商服务、交通和通讯、国有企业、土地、资本及特殊财产支出等。支出经济分类大体为人事支出、实物费用、补贴支出、建筑项目、其他投资及投资促进措施、特种支出项目等。

四、预算的编制、执行与调整 1.预算编制程序

联邦德国的财政预算年度,是从每年1月1日~ 12月31日。预算草案必须提前一年编制完成。

在上年的元月,联邦财政部向各预算部门发出编制预算的通知,各部门必须于3月以前将反映本部门收支情况的预算草案提交财政部。

联邦财政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预算草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预算的编制:第一,对部门上报的预算草案进行逐项审核,以使其与财政收支相符;第二,对已编制的当年财政计划进行重新评价,对部门提出的合理要求予以采纳;第三,将修订后的预算草案提交联邦经济部、各州财政部、联邦银行、联邦统计局和经济顾问委员会,由他们做出评价;第四,为力求编制的预算符合实际,联邦财政部要根据预算修改的结果,与各部门及部门内部的各预算级次进行谈判;第五,将已征求各方意见后的预算草案提交联邦审计院,征求审计部门的意见;第六,将最终的预算草案于6月以前提交总理府,供内阁讨论,总理府通过后于8月以前公布下一年度的预算草案;第七,联邦总理府于9月1日将通过的预算草案提交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联邦议院对预算草案审议三读通过,继而转报联邦参议院,经议院和参议院审批通过后,预算即产生法律效力。

2.预算执行和调整

德国政府预算为政府纲领的一部分,一经议会通过即具法律意义,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联邦各部是联邦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财政部负责监督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

在德国的财政部中,只有预算管理部门与其他各部门发生往来关系,没有专门设置预算执行部门。预算一经确定,资金即通过电子转账系统划入各部门账户,由各部门内部的预算执行专员负责按法律规定执行预算。由于德国的预算执行处于严格的监控之中,而且供给的标准较高,因而一般不会出现超预算执行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若有临时性、突发性的增支因素,由部门向财政部申报。追加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确实存在不可预见因素;二是支出必须要发生;三是额度较小,不得超过500万欧元,500万欧元以内由财政部研究追加预算,超出500万欧元须上报议会审议解决。

五、预算监督

德国联邦财政部负责预算草案的编制,经政府内阁讨论通过,提交议会审议,经议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经议会批准的预算,年度中一般不再变动,如需变动,必须经过议会的严格审查和批准。联邦议会设有预算委员会,下设23个工作组,针对政府每个部门的预算进行审核,然后将审核意见提交议会审议,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外公布。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德国设立独立的联邦审计院作为财政监督机关,联邦审计院既不属于执法机关,也不属于立法机关,独立于议会和联邦政府,作为最高财政监督机构发挥作用。从监督管理的主体来看,德国的财政监督则包括议会及联邦审计院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各相关部门的监督、中介机构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等。(1)议会及审计院的监督。预算执行的监督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联邦审计院的账目审查;二是联邦议会预算委员会下属审计委员会的政策审查。联邦审计院进行的审计为外部财政监督,可以自行决定审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联邦审计院每月要对预算执行进行审计,并向议会提交审计结论。审计委员会则根据审计院的审计结论,召集财政部、审计院及有关部门代表对结论进行审核,并形成决议草案提交议会审议。年终,联邦审计院要对预算执行的年终决算进行审计,年终审计报告要提交议会的预算委员会,作为议会批准决算的基本文件。根据联邦审计院年终决算报告的审计结论,审计委员会召集相关单位、财政部和联邦审计院的代表举行联席会议,对结论的各个细节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审计委员会提出他们的决议草案,并提交给议会。联邦议院和参议院分别对审计委员会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2)财政部门的监督。德国财政管理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联邦、州、地区政府的财政部门;二是在州一级设立的高级财政管理署;三是在高级财政管理署下设立的财税局。财税局的监督包括预算收入监督和预算支出监督两大方面。在预算收入监督方面,主要是通过税务检查机构对税收收入监督,在州及州以下财税局均设有财政经济检查部,专门负责税务审计工作。在支出监督方面,财政部门接到各部门的请款报告后对照经议会批准的预算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都要剔除。此外,财税局内部也建立了制约机制,采取了开列账单与拨款相分离等办法。同时,财政局对财政支出的审核与拨款采用计算机管理,要求各用款单位每月报送报表,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政府部门的内部监督。德国政府各部门包括财政部均设有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对国家安排的预算支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各部门也设立预审站,负责对本部门具体账目的检查。

(4)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德国十分重视发挥中介机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监督作用,德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会计职业界的政治代表,是德国会计审计法案制定的主要智囊团,可以依法实施独立的或受托的预算回击检查。

(5)新闻媒体的监督。在德国,公众不仅能通过各种媒介了解各项财政收支信息,也可以及时通过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

(6)社会公众的监督。德国非常注重社会公众对财政收支的监督,强调经议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布,政府各部门每月财政收支报表都应公开,审计院每季度通过公开出版的刊物《财政和税收统计》公布当月实际发生的财政收支数据,审计院的年度财政审计报告和议会批准的财政决算也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节 日本政府行政管理支出管理的经验

一、预算体制

日本现行的财政分权体制源于1949年的“夏普劝告”,实行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级地方行政体制,即东京都、北海道、大阪府、京都府、43个县和1793个市町村。日本宪法规定,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在行政权上地位平等,相互独立,各自在法律规定的职权内行事。

根据目前日本的财政制度,预算由政府编制然后向国会提出,在获得国会批准后付诸实施。广大的国民则通过国会对预算的审议,参与对政府行为的控制。日本的预算由一般会计预算、特别会计预算和政府有关机构预算构成。预算的具体编制由大藏省负责进行。预算方案由大藏大臣向内阁会议提出,内阁会议正式决定以后作为政府预算案向国会提出。预算获得批准以后,就进入执行阶段。政府各部门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制定出预算期内支付计划的日程表,并获得大藏大臣的批准。在预算管理上,各级政府负责管理本级预算,中央政府对地方财政的预算管理主要是通过编制《地方财政计划》对地方财政运营进行引导。具体指导体现在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地方债发行的审批上,而且主要由负责地方事务的自治省与大藏省共同负责管理。

日本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集中于中央政府,并由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政府进行转移支付,以解决财力的纵向不平衡和地区间横向不均。中央政府直接测算对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的转移支付,没有中间环节。目前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五种形式:地方交付税、国库支出金、地方让与税、固定资产税拨付和交通安全特殊补助。地方交付税和国库支出金占中央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比例高达90%以上,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接近40%,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约为1/3。

二、预算权利配置

《日本国宪法》专辟一章,规定了国会关于财政的基本权限。在日本,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必须根据国会的决议来行使。日本国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其权限之一是审议通过预算和其他与国家财政有关的议案。众议院和参议院除行使相同的国会权限之外,两议院还各自拥有不同于他院的、独立行使的权限。众议院设置有17个委员会,其中包括预算委员会和决算行政监督委员会。委员会对预算、条约、法律案等议案以及请愿事项进行专业性的详细审查,此外,还对各自所分管事项进行国政调查。预算委员会对国家的岁入岁出预算进行审查,届时,依惯例将要求以内阁总理大臣为首的全体国务大臣出席,由各政党的代表议员就国政的各个方面进行质询。决算行政监督委员会是为充实众议院的行政监督机能而设置的。日本实行国会内阁制,内阁对国会负责,受国会监督。国会通过行使财政审批权来发挥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的决策和监督作用。

三、预算模式和收支划分

日本实行复式预算制度,中央预算分为一般会计预算、特别会计预算和政府关联机构预算三大类。一般会计预算是管理中央政府的一般性财政收支,它以税收、国债收入等为来源,为中央政府的行政管理、社会保障、教育、公共投资等活动提供财力支持。在日本,通常情况下所讲的预算就是一般会计预算。

特别会计预算是分类管理型事业预算,包括五大类:

(1)事业特别会计预算,是指经营特定事业的预算,如邮政事业特别会计预算、道路建设特别会计预算等。

(2)管理特别会计预算,由1956年之前的贸易特别会计转化而来,是指从事特定产品、业务管理或调节供求关系的特别预算,如粮食管理和外汇资金特别会计预算等。

(3)保险特别会计预算,是指管理政府社会保险业务的特别会计预算。(4)融资特别会计预算,是指管理中央政府融资贷款的特别预算。

(5)整理特别会计预算,是指管理中央政府特殊资金的特别会计预算,如国债偿还基金特别会计预算等。

四、预算编制、审查与调整 1.预算编制

日本的财政年度从4月1日开始。一般在每年度6~7月份,在内阁领导下,大藏省即着手编制翌年度的预算案。按照法律规定,内阁应于每年12月份,将编制出的翌年度预算案提交国会审议。

日本虽然属于单一制国家,但是其预算审批级次却和联邦制国家相同。日本的预算分为中央预算、都道府县预算和市町村预算三级,各级议会只负责审批本级预算。

2.预算审查

日本国会对预算案的审议、通过,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众议院大会听取财政演说阶段。内阁总理大臣把经过内阁会议审查通过的政府翌年度预算案以及相关文件提交国会有预算先议权的众议院审议。大藏大臣在众议院全体议员大会上发表财政演说,介绍翌年度政府预算方案。

(2)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审议阶段。众议院预算委员会是国会中最大的委员会,也是国会中最重要的委员会。由于日本国会实行委员会中心主义,因此,预算案在这一阶段的审议情况非常重要。由议长将预算案提交给这个委员会后,审议的过程也分为若干阶段,依次是:综合审议,对整个预算提出质询;一般审议,对预算案个别项目提出质询(这两种情况都要求内阁总理大臣、大藏大臣及有关官员出席会议,接受质询);公听会,召集由各党派推荐、预算委员会委员长认可的公诉人组成的公开报告会,公诉人公开陈述对预算案赞成或反对的意见;分科会,预算委员会划分若干分科会进一步听取有关大臣或政府委员会对预算细目的介绍并提出质询,然后将问答情况报告给预算委员会委员长;最后又是综合审议阶段,预算委员会对预算案进行讨论、表决。这时在野党常常提出修正案,各党派要对修正案进行讨论,执政党有时也要作出妥协。

(3)众议院全体议员大会审议、表决阶段。对预算委员会通过的预算案,由委员长向议院报告审议结果。这时也常有在野党再次提出修正案,但多数不成功。对预算案的表决,大多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如果内阁提交的年度预算案被众议院拒绝通过,就意味着对内阁的不信任,可能导致内阁总理辞职或者解散众议院的结果。但由于执政党占有多数国会议席,这种情况较少发生。

(4)参议院审议、表决阶段。众议院将通过的预算案移交参议院。根据宪法的规定,如参议院作出与众议院不同的预算决议,且举行两院协调会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参议院可以在30日内再次与众议院协调(国会休会期间除外),如果仍然作不出一致决定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预算正式成立。

在上述的第三、第四两个阶段,可提出与内阁提交的预算案有关的法案或修正案,不过法律对此有较严格的规定。如《国会法》规定:“议员发起议案时,众议院须有议员20名以上赞成;参议院须有10名以上赞成。但是,在发起与预算有关之法律案时,众议院须有议员50名以上赞成;参议院须有议员20名以上赞成。”《国会法》还规定:“各议院及各议院的委员会,对修改预算总额增加预算额,由委员会提出或议员的发起与预算有关的法律案及对法律案进行的修正,与增加预算或与预算有关的法案,必须给予内阁陈述意见之机会。”

日本国会的会议有三种,即国会常会、特别会议和临时会议。在国会常会的150天里,预算案是先行审议的重要议案,通常要占用一半左右的时间。国会特别会议,可以在发生异常灾害需要编造补充预算等情况下召开。

3.预算调整

在预算编制后因发生特别紧要的经费支出或债务负担等而需要追加预算等场合,内阁遵照预算编制程序可以编制补正预算,将其提交国会。政府在预算执行中进行项目之间、部门之间的资金融通,也须经国会审批。

五、预算监督

按照《宪法》规定,日本在战后实行财政公开制度,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接受国会、会计检察院和全体国民三方面的监督。国会的管理主要是预算管理,通过审批预算,控制财政支出的规模及其使用方向。审计部门主要是就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等进行审计,确保财政资金高效、依法使用,要求财政部门管理的目的基本上与审计部门一致。

日本国会、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管理的职责、权限及程序均以法律为依据。要求预算全面列示所有财政支出,不允许有任何不列入预算的政府支出。各项支出要求详细列示,建设性支出则要求列示到具体项目上。

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也是全面的。不仅在支出前要向财政部门提交具体的支出计划,而且支出后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交支出报告。日本财政支出监督管理不是临时性的或运动式的,而是依法从事的经常性工作。财政部门支出管理主要体现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上。在编制预算过程中,财政部门通过制定预算编制基本方针、审定各政府部门预算要求、汇编预算草案来管理、控制财政支出。国会批准预算后,大藏省具体负责预算执行,根据《会计法》规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大藏大臣可以要求各部门提交与支出进度等有关的报告,或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作必要的指导。为了从事这一工作,日本大藏省在全国各地设置了10个财务支局和40个财务事务所,职员达4647人(2006年)。在全国主要区域均有其派出机构,具体负责中央财政支出的管理、监督工作。

会计检察院具有独立于内阁的地位,依据宪法和国家收入支出决策进行检查。国家每年的收支决策,均由内阁送交会计检察院审查、提出报告。在这之后,再由内阁把决算连同会计检察院的审查报告一并送交国会决策委员会审议,最后由国会全体会议通过。决算的被通过,标志着该预算年度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工作的结束。

第五节 国外政府行政管理支出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的经验

国外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主要经验总结纵览各发达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首先的成功经验就在于各国大到政策的制定,小到转移支付具体数额的确定,都有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有严格完备的法律规范约束,从而使转移支付以法律作为唯一依据,规范而透明。

1、以法律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唯一依据虽然因为各国政体的不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前者以美国、德国为代表,后者以英国、日本为代表,但政体不同的各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共性就是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的甚至法律级次很高,如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都源于宪法。德国不仅在其宪法《基本法》中对财政转移支付作了规定,强调了“生存条件一致”的原则,规定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州,必须对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州提供一定的财政补助。而且通过其《税收分配法令》和《联邦与州间财政平衡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日本每种转移支付都有相应的立法进行规范,除了具有基本法性质的《地方财政法》以外,地方交付税以《地方交付税法》作为依据筹集和分配资金,国库支出金等各类转移支付也以相关的法律如《义务教育法》、《农业基本建设法》、《土地改良法》、《生活保障法》等为依据。以判例法为传统的美国于1972年制定了专门规范转移支付的法律——《州和地方政府补助法》,并于1976年进行修正。总之,各主要发达国家都以法律作为转移支付的唯一依据。他们甚至首先通过宪法或法律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确立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同时又以具体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其实施,如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标准以及具体的技术操作程序和方法等。

2、明确事权和财权,为财政转移支付奠定基础事权是各级政府基于自身的地位和职能所享有的提供物品、管理公共服务的权力。财权则是各级政府依其事权所享有的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的权力。明确的事权和财权划分是建立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各主要国家对中央和地方事权都作了明确的划分,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如德国的宪法即《基本法》对各级政府的事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各级政府事权划分的原则是,“为了普遍的利益必须统一进行处理的事务”由联邦负责,其他的事务原则上由各州和地方政府负责。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州、地方(市或县)三级政府的职责和支出范围,联邦政府负责国防、外交、造币和货币、海关和边防、邮政电讯、铁路和航空、高速公路和远程公路、社会保险、国有企业的支出和农业政策等;各个州政府的职责是负责治安、中小学教育和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联邦参加高校和跨地区的研究开发)州内公路、地区经济结构和农业结构的改善、护岸等;各个城镇负责公共福利、文化设施、公共交通、能源的供给、垃圾和污染处理、建设规划等等 J。再如美国依据法律、惯例、服务能力与效率的原则形成了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基本格局。联邦政府负责国防、外交和国际事务、邮政、空间科学技术、关系到全国利益的州际事务和涉及全国的社会福利和计划,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受益范围限于自己辖区的以及与人民的日常生活联系更为密切和直接的项目,如教育公共福利等。

3、依法合理确定转移支付的形式

各国法律确定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各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比如美国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可分为三类:项目拨款、无条件拨款和总额拨款。项目拨款是一种有条件的补助,它的主要特征是对称性,即接受补助的政府要拿出5%~15%,甚至更高比例的配套资金用于补助项目,这种补助形式约占拨款总额的50%~60%。无条件拨款是中央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联邦收入按照比较复杂的公式在各州间进行分配。总额拨款通常规定资金用于某种范围,而不具体限制,主要用于重大工程建设。各个国家在转移支付的形式结构和规模方面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依具体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剔除补助方式的不适宜成分。事实上,适时调整转移支付制度,不仅会使补助更加贴近需要,而且也会有助于增加中央财政调控的弹性和力度。

4、确立科学的转移支付额度判定标准在中央对不同地区的一般性补助方面,美、德、日等国均采用“因素法”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财政需求和调整系数进行测定。测算财政能力时要考虑影响该地区财政收入的各个因素:如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税源、税基、税率的变化等。财政需求上考虑人、面积、交通、公共服务水平等条件的影响。调整系数则要根据本地自然、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因素作用下的实际状况来确定。这些因素客观存在,为各地区所共同认可接受。这样,上级政府可以依据某地客观存在的因素测算出对它应予的财政转移支付数额,下级政府同样也能权衡影响转移支付数额。采用“因素法”来测定收支,确定转移支付方法,公平透明,科学合理,既减少了各级政府间人为因素引起的盲目攀比,又便于实施执行 J。而对专项转移支付特别是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国外一般不用“因素法”事先计算其规模,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调整。

5、设置专门机构管理和监督财政转移支付

大多数国家在机构设置及权责配置方面建立了一种有效的操作机制。对于专项转移支付,几乎所有国家都是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如教育部负责教育拨款、交通部负责交通拨款等。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有的由中央财政部所属的一个机构—— 政府问委员会(如德国)或相对独立的拨款委员会(如澳大利亚)来负责,也有国家由政府间委员会和民间委员会共同负责(如巴基斯坦)。其中加拿大的政府间委员会,机构设置权责分明,有效监督制约,值得我们借鉴。

6、合理确定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

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各国财政收入的集中程度较高,发展不平衡的地方财政要在既定的水平上实现平衡就要不同程度地依赖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的全部拨款额1998年为1153亿美元,占生产总值的2.4%,占州和地方支出的18.2%。英国的地方支出中,用地方自有财力安排的支出只有30%,70%的地方支出来自中央政府的拨款。日本的国税收收入占整个税收入的2/3,但国税中的45%通过拨款转移到地方政府手中。由此可见,各发达国家的转移支付规模都比较大,成为地方政府支出的主要来源之一。与此同时,各国财政补助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宽,延伸到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农业、交通、社区和区域发展,教育和训练、就业、社会服务、保健以及收入保证等广泛领域。

二、我国行政支出的可行对策

我国政府应该在学习外国的行政管理独到之处的同时反思自身的不足,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行政管理支出的监督,推动节约型政府的建设。

(1)根本措施。根本措施在于解决财政体制本身的缺陷问题,政府应当长期致力于为经济经济基础的自我完善和市场经济下管理机制的改进;按市场经济的要求纠正自己的“错位”和“越位”,从而为行政管理支出现状的改善创造有利的条件。(2)基本措施。

①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政府层级。财政部门可通过定员定额管理和监督,完善行政管理制度,消除机构重叠和人员混杂。

②在行政管理机构内部引入竞争机制。“竞争机制”在行政内部也像一只无形的手,将政府工作推向最优化。

③与政府绩效挂钩确定预算规模。强化预算约束力是控制不合理支出的保障,严格在预算内统筹安排经费,消除预算外资金带来危害。

④严格公务员考核制度,抑制腐败现象的产生。制定严格的行政人员奖惩机制,并使得工资和奖金透明化,从源头有效的抑制腐败。

⑤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推行电子政务将改变部门交叉重叠等问题,使公务人员数量明显减少,提高政府工资效率,减少行政管理的支出成本。

【参考文献】

[1]《2010中国财政发展报告—国家预算的管理及法制化进程》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6 [2]高培勇.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7/2008 财政与民生[M] 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8.1 [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热点与对策2006~2007年度财政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3 [4]王国清,马骁,程谦.财政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5 [5]吴强,陈志楣.公共支出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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