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嫩江河道采砂设计要求1_嫩江县设计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1:50: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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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嫩江河道采砂规划设计要求

一、设计依据 为了更好的利用河道资源,使资源开发利用与河道行洪安全有机的结合,河道采砂规划设计应依据国家、省、市颁布的《防洪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城市防洪规划》及《航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范、条例要求,结合河道水流发展趋势,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其目的是在维护河道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适度地利用河道砂石,使河道砂石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保证防洪工程的安全。

二、规划设计原则

1、采砂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采砂规划要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河道采砂应与河道治理、除险加固相结合。

2、采砂规划应在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沿岸生产生活设施正常运用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禁采区和开采区的范围,合理地利用河沙资源。

3、本次规划设计起止点为城防堤桩号0+000---35+000对应河段,宽度为实测河道可采区确定的范围。

4、规划期为规划的起始年份和终止年份。本次规划期为5年。

5、禁采区的划定原则为防洪工程及重要设施安全的原则。堤防、护岸工程(包括护脚、护坡、护滩坝等)、堤(坡、坝)脚附近,闸坝、引渠以及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重要管路、缆线附近,水文测流断面上下游及其他依法禁止采掘的区域应划为禁采区。

6、满足河势稳定的原则。禁止在可能引起河势发生较大变化的河段进行开采。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对于季节性河流,应注意河滩地河沙覆盖植被的恢复,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等应划为禁采区。

7、禁采区与可采区的划定,根据以上原则确定具体禁采区。禁采区以外区域为可采区。

三、采砂规划基础资料

1、基本资料:采砂规划应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的基本资料,包括气象、水文泥沙、河道、地质、涉水工程、航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资料。流域综合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流域开发利用规划成果,以及流域开发利用情况、规划河段水利工程分布情况等。

2、河道资料。(1)地形资料。收集规划河段历年河道地形资料,提出应充分利用以往河道地形测量资料的要求,必要时应进行专门测量。(2)床沙质资料。收集规划河段历年床沙质测验资料,必要时应进行补充采样分析。分析规划河段床沙分析特

2征及粒径等。(3)以往河道的河床平面变化和冲淤变化分析成果的收集。

3、地质资料。提出采砂规划河段地质资料的要求。

(1)河道的地质环境。说明河道的发育情况(地貌及现状),河道砂层的分布情况,砂层总体储量、质量,进行可开采性评价。

(2)采区的基本地质情况。说明具体开采河段或采区砂层的质量、储量以及开采的限制条件。必要时应进行外业勘探。(3)与开采有关的环境地质问题。

4、涉水工程资料。提出对说明河道两岸和河道内已建涉水工程及其运行条件资料的要求以及规划期内拟建的涉水工程的规划情况。

5、航运资料。提出对航运现状以及有关规划要求的资料。

6、生态环境资料。提出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生态环境现状资料的要求。

7、社会经济资料。提出对社会经济主要指标的资料要求。

四、采砂规划设计内容

1禁采区划定。

提出禁采区划定的原则和要求。对河势稳定、防洪与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沿江涉水工程和设施正常运行以及穿(跨)河建筑物运行安全等有直接不利影响的水域,自然保护区、重要生物栖息地和繁殖场、饮水水源保护地,应列为禁采区。根据禁采区确定的原则,划定禁采区,包括禁采河段和禁采水域。

保留区划定。

提出保留区划定的原则和要求。对开采条件较差或因暂时无砂可采或因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或通航安全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有潜在影响的水域宜划定为保留区。保留区可根据河势等实际情况的变化,在规划期内或规划修订时作相应调整。可采区规划。

规定可采区划定的原则。应在河道演变分析的基础上考虑河势、防洪、通航、环保、沿岸设施的运用等因素合理划定可采区。⑴ 提出可采区规划的主要内容。可采区规划应包括采区位置、范围、采区平面坐标、控制开采量、控制开采高程、床砂组成、砂质储量及补给、禁采期、采砂作业方式等。

⑵ 提出可采区布置要求。可采区规划需采用现势性强的河道地形图,其比尺应符合采砂规划要求。

⑶可采区控制开采高程要求。应在河道演变分析以及泥沙补给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可采区的控制开采高程。

⑷年度控制开采量要求。

可采区年度控制开采量应根据可采区范围大小、控制开采高程以及年度泥沙补给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河流或河段年度控制开采总量不宜超过河道多年平均泥沙补给量。规划河流或河段规划期内开采量。

⑸、可采区禁采期要求。应考虑以下因素:①河道防汛要求。主汛期以及水位超过一定高程,对防洪有影响时,应设为禁采期;②通航要求;③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⑹、可采区内采砂方式及采砂机具的控制。规定开采方式,初步确定采掘机械、筛分机械、运输机械等的型号和数量及采砂作业方式的原则要求。

⑺、砂石堆放及弃料处理。分区对堆砂场的布局提出要求。提出弃料场堆放、处理及现场清理要求。对有覆盖层的可采区,应制定采砂后河道恢复措施。

五、规划方案采砂影响分析

1、规划方案采砂对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影响分析。应当对采砂直接影响到的河段范围,充分分析采砂对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结论性意见及对策措施。

2、规划方案采砂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应当根据采砂直接影响到的通航水域的通航现状,分析采砂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策措施。

3、规划方案采砂对涉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影响分析。应当根据采砂直接影响到的河段两岸有关涉水工程分布情况及正常运用要求,分析采砂对涉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影响程度,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策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提出采砂对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提出对采砂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求,从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采砂规划应遵循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七、采砂管理

提出采砂管理意见要求及可采区影响河段动态监测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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