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大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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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步伐,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工业核心竞争力得到快速提升和发展,根据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为促进工业设计产业的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工业设计投入,提升我市工业设计技术水平,对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具有引领工业设计发展和较好示范作用的企业,择优认定为大连市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四条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第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坚持公平公正、统一标准、择优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第七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大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经营一年以上。

(二)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意识,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已建立工业设计机构。

(四)企业注重发挥工业设计优势,工业设计在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成效突出。

(五)企业工业设计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成果转化能力和业绩;工业设计绩效显著,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万元。

(六)企业的工业设计机构,组织体系完善,内部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合理,市场目标明确,设计理念先进,经营管理科学。

(七)企业工业设计机构具备相应的工业设计条件和基础设施,工业设计相关软、硬件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具备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和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能力。

(八)企业工业设计机构人才队伍结构合理,设计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设计人员不低于5人。

(九)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程序

(一)市经信委在网上发布认定申报通知。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向市经信委提交《大连市认定工业设计中心申请报告》等相关书面材料。

(三)市经信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现场考查,并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和《大连市工业设计中心评分细则》进行评审。

(四)市经信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审结果、现场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企业择优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九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结果自市经信委受理企业申请截止日期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市经信委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考核评价一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报《大连市工业设计中心年度总结报告》,并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材料报市经信委。

第十一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有以下情形的,予以警告或撤销。

(一)设计中心当年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予以撤销;得分在60分(含60分)到65分之间的予以警告;

(二)连续两年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到65分之间的予以撤销;

(三)企业不按要求报送年度总结报告的予以撤销;

(四)企业被依法终止经营的予以撤销;

(五)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予以撤销;

(六)企业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资料和已认定工业设计中心报送的年度总结报告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已是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三条

已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发生改 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结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将定期公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年度评价结果以及调整与撤销情况。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年度评价排名领先且符合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条件的,优先推荐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申请相关支持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大连市认定工业设计中心申请报告

2.大连市工业设计中心年度总结报告

3.大连市工业设计中心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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