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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实施和有效执行刑罚,加强司法行政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队伍建设,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是指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司法所中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公务员编制或政法专项编制系列,专门从事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的任务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和帮困扶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预防其重新犯罪。
第四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必须在接受过县(市、区)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后方可上岗履职。
第五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社区矫正的各项执法程序性工作,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二)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相关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
(三)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活动;
(四)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活
动;
(五)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实施管理和指导;
(六)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
(七)领导和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场所的日常工作秩序、有关社区矫正的工作档案、设施和仪器设备实施有效管理;
(八)遇到社区服刑人员因社会矛盾纠纷和突发家庭变故等影响社区矫正监管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应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九)在工作中遇到社区服刑人员突发严重违法犯罪事件时,应及时报警并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为维护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司法行政机关或基层司法所可以组织领导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管控措施和手段。
第七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应当做到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一切有损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执法工作者声誉的言论和行为;
(二)弄虚作假,编造和篡改有关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矫治、扶贫帮困等基础性工作资料和账目;
(三)隐瞒,包庇、纵容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社区服刑人员;
(五)非法剥夺、限制社区服刑人员人身自由,故意泄 露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秘密的;
(六)对社区服刑人员极其亲属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 受贿赂;
(七)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八)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请客送礼;
(九)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不按工作程序履行法定职责;
(十)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八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从事执法工作期间必须着 装整洁得体,持有相关工作证件,仪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其执法能力。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履责守纪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视情予以诫勉谈话或调离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
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司法厅解释,自2012年月日起实施。
江苏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管理,促进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公开招聘录用,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和管理,在县(市、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或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非执法类工作事务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二十周岁,不满60周岁; 3.遵守国家法律; 4.身体健康;
5.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直系亲属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 3.刑释解教人员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4.被开除公职、学籍的,以及被开除党、团籍,留党察
看的;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曾被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行政拘留的;
6.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徇私舞弊违反招聘录用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五条 担任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必须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招聘录用考试。考试合格后与相关县(市、区)司法局签订聘用合同。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司法考试资格的人员。第六条 被招聘录用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须经县(市、区)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培训合格、颁发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向招聘录用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颁发相关工作证件。
第七条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协助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助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控;
(三)协助实施禁止令的执行;
(四)制定分类教育矫正的教学方案,拟定授课计划;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困扶助和技能培训等活
动;
(六)对信息化监控管理系统实施维护和管理;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档案资料进行录入和日常管理;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实施现场监督和管理;
(九)对社区服刑人员工作或生活区域开展走访活动;
(十)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和疏导;
(十一)协调和配合社区矫正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
(十二)维护县(市、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日常管理秩序;
(十三)规章制度要求完成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在工作中应当做到忠于职守、公正办事;文明执业、遵章守纪。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不得从事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第九条 县(市、区)司法局应依据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要求,量化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日常管理和行为考核。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根据奖励层级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在执业中有过错责任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诫勉谈话;
(二)警告;
(三)记过;
(四)留用查看;
(五)解除聘用合同;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对上述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2012年 月日起施行。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建设,保障社区矫正志愿者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提供优质服务,根据省司法厅、团省委、省志愿者协会《关于招募社 区矫正志愿者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区矫正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在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或基层司法所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志愿服务其基本工作任务是:
(一)与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监督人组成帮教小组,共同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助和教育工作;
(二)对制订和实施个案矫正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结对帮教,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情况的评估工作;
(三)帮助社区矫正机构建立教育、培训等基地,协助开展集体帮教活动;
(四)协助司法所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道德、文化等方面的集中教育;
(五)协助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服务,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务情况进行观察、记录;
(六)协助专业人士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进行心理咨询、心理调适和心理治疗;
(七)及时反映并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在学习、生活、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八)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其他需要提供志愿服务的工作。
第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区矫正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工作能力和身体素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招募采取社会招募和组织招募两种方式进行。社会招募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由报名者直接到指定的报名点报名;组织招募通过共青团组织、工会、妇联、学校和行业协会推荐。
第六条 县(市、区)司法局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招募活动。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招募工作应有针对性,吸引和动员热心社区矫正事业的民众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就近、就便加入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
第七条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社会招募登记程序如下:
(一)县(市、区)司法局应开通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登记网络平台,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
(二)凡符合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登记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可通过网络、电话或直接到县((市、区)司法局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登记表》,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身份证号等)及可参加的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
(三)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为申请人统一编号,发放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卡,并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志愿者数据库。第八条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卡号编制规则由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确定,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卡号与志愿者身份证号相匹配,在登记系统中将志愿者身份证号作为后台信
息予以管理和保密,志愿者卡上不出现个人身份证号。
第九条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卡号一人一号,终生使用。在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履行志愿者义务等情况下,应由原登记机构注销其志愿者卡号,被注销的志愿者卡号不再重新使用。
第十条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卡集身份标识、登录信息、激励表彰等功能于一体,是志愿者的身份卡、信息卡、计时卡。
(一)身份凭证。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卡是志愿者身份的标识,志愿者可凭志愿者卡参加志愿服务、培训、公益实践等活动。
(二)信息管理。志愿者凭志愿者卡号及密码可登录县(市、区)司法局开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登记网络平台,进入个人管理模块,查询个人信息。
(三)服务计时。对于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由县(市、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或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服务时间进行计时,记录进社区矫正志愿者卡。志愿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作为荣誉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县((市、区)司法局应将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登录信息报所在地级市志愿者注册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身份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应有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要求出具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志愿服务的证明。
(八)申请注销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身份。
(九)获得有关荣誉奖励的权力。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应及时联系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自觉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形象和声誉;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单独对未
成年或相对为异性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志愿服务活动。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提前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社区服刑人员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不得以社区矫正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的组织管理,并对社区矫正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力所能及的保障与支持。
第十四条 县(市、区)司法局应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志愿服务的需求对接机制和项目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县(市、区)司法局定期组织开展优秀社区矫正志愿工作服务项目和社区矫正志愿工作突出贡献集体与个人等评选表彰活动,并将评选表彰结果报同级志愿者注册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违反纪律的,由县(市、区)司法局视情予以诫勉谈话或除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2012年 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