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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有效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超载、冒载、沿途撒漏等造成的扬尘污染,努力改善城乡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9年3号令)、《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通告如下。
一、经市政府同意,自2010年6月15日起,原来由市城市管理局颁发的《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专用证》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颁发的《城区货运机动车行驶证(渣土)》,实行两证合一,改由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批,颁发《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在此之前,颁发的《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专用证》和《城区货运机动车行驶证(渣土)》,自2010年6月15日起停止使用。
二、自2010年6月15日起,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有建筑垃圾运输需求的单位,必须实行建筑垃圾运输项目申报登记制度,并办理《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即在实施建筑垃圾运输之前,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详见成都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规定,由有建筑垃圾运输需求的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并如实填写《项目建筑垃圾运输申报表》(《项目建筑垃圾运输申报表》在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办证窗口领取),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后,会同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
三、《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分为正证和副证。只有取得《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的车辆,才能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四、《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在批准的运输有效期内使用,到期后自动作废。不得涂改、转借、逾期、跨项目使用。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线路行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严格遵守道路安全相关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成都市公安交管部门有关规定,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密闭要求,实行密闭运输,保证车身整洁,不得超载冒载、沿途撒漏。
七、凡是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对运渣车主及司机进行查处,并将有关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建设、施工、监理、运输单位的信用体系。
八、2012年5月1日起,在绕城高速以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将实行全封闭式密闭运输。鼓励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提前改为全封闭式密闭运输,政府工程在招标时将优先使用这些车辆。
特此通告。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