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_江苏省建筑业统计平台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1:45: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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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而发生的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程款,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等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每月至少一次支付其职工的工资。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结算、支付部分,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

当年7月份结算、支付上半年工资,次年元月份结算、支付上年度全年工资。

第十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办理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相关机构出具保函或保证书。

(二)在银行设立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预留保障专户,预存资金,专款专用,作为解决建筑业企业因拖欠职工工资的保障金。预存资金数额由各地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用于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企业必须在每个项目开工后第一个月内将所使用的实际职工按每人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总款项,作为职工工资存入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不足发放工资时,建筑业企业应在发放工资之前补足。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将与其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资质年检和升级、评先创优挂钩。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分包工程款、职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对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拖欠工程款和职工工资,行政协调处理无效的,被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拖欠工程款和职工工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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