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风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控制程序设备监造及设备验收_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程序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1:45: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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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控制程序---设备监造及设备验收

编辑批准 —彭苏彪(工程总监)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控制程序

设备监造及设备验收/ 7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控制程序---设备监造及设备验收

编辑批准 —彭苏彪(工程总监)

目录

设备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3 1.1.监造与检验...............................................................................................................3 1.2.催交、催运与现场检验...........................................................................................5 1.3.检验、试验和验收...................................................................................................6 1.4.清退出场...................................................................................................................6/ 7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控制程序---设备监造及设备验收

编辑批准 华电—彭苏彪设备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

1.1.监造与检验

在合同规定要提供的所有主要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和关键材料的制造、加工和准备过程中,不论工作地在何处,承包方均应委托有资质和业绩的监造分包方,根据最新版的《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以及相应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内容、方式和监造项对合同工程的设备进行监造。

分包方监造分包方配备与合同工程的总监造工程师、专业监造师的资质、业绩和数量应满足合同工程设备监造的需要。在监造服务合同签订后,监造工作开展前,承包方应将总监造工程师及监造机构其他监造人员的履历报送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审核备案。

承包方应将分包方监造分包方编制的《设备监造规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方审批。承包方应将《设备监造实施细则》和《质量控制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发包方备案。《质量控制计划》中的质量见证项目应不少于《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中下表的要求。

承包方应监督、检查并确保分包方监造分包方履行以下的职责和义务: ⑴ 熟悉合同设备的图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和检验、试验方法及质量标准;

⑵ 审查确认制造单位提交的工艺方案是否符合合同中技术协议要求;

⑶ 审查确认制造单位及其主要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实际生产能力是否满足设备订货合同的要求。

⑷ 审查确认制造单位及其主要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实际生产能力是否满足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

⑸ 审查确认制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和主要检验、试验人员的上岗资质是否满足设备质量要求。

⑹ 审查确认制造单位的检验、试验设备是否满足设备生产过程检验和各项试验的要求。

⑺ 查验制造单位的装配场地和整机试验场地的环境是否满足设备质量的要求。⑻ 审查确认制造单位对合同设备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鉴定书和试验报告,并通知承包方。

⑼ 查验制造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毛坯铸锻件的材质证明书、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并在制造过程中做好/ 7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控制程序---设备监造及设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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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记录。

⑽ 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深入生产场地对所监造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对主要及关鍵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拍照并予以确认。

⑾ 按制造单位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如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及时通知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工或返修;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造人员应书面通知制造单位,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制造单位处理;在以上过程中均要做好相应记录。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知承包方并提交书面报告。

⑿ 参加制造单位的试组装、总装配和整机试验、出厂试验,对装配和试验结果签署意见。

⒀ 检查制造单位对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是否符合《设备订货合同》的要求,相关的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在确认后签发发运证书。

⒁ 审核设备制造单位根据《设备订货合同》的约定提交的进度付款单,提出审核意见。⒂ 在设备制造期间,按日、周、月向承包方提供监造工作简报,简报中需附有当日关键点相片,相片右下角需有当日日期。通报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加工、试验、总装以及生产进度等情况。

⒃ 根据承包方和制造单位共同商定的监造项目,按设备制造进度到现场进行监检,对存在问题及处理结果,定期向承包方以书面形式报告。

⒄ 如发生分包方监造分包方无法控制的质量及进度偏差,需不超过2个工作日向承包方作出口头及书面说明。

⒅ 设备监造工作结束后,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整理监造工作的有关资料、记录等文件,并提交给承包方。

⒆ 设备出厂试验报告须有分包方监造分包方书面签字,当设备不符合出厂条件时,分包方有义务阻止设备出厂,并口头及书面向承包方做出声明。

⒇ 分包方监造分包方,有义务签署设备质量验收单及设备放行单。

承包方应将分包方监造分包方提交的工作简报、鉴定结果、试验报告、存在的质量、进度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监造工作总结、设备质量验收单及设备放行单整理后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在合同工程竣工时将《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规定监造单位应向委托人提交的全部监造资料整理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移交发包方。

在合同规定要提供的所有主要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和关键材料的制造、加工和准备过程中,关键的监造、检测、试验活动,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方派代表参加。发包方有权对监/ 7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控制程序---设备监造及设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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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检测、试验的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再次检测或试验;同时发包方有权要求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整改或更换,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每当上述在制物件准备就绪、有待进行包装、覆盖或掩蔽之前,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应按时参加上述物件的检验、检查、测量或试验,不得无故拖延;或通知承包方说明无需进行上述工作。如果承包方未按上述要求发出通知,当发包方代表提出要求时,承包方就应除去上述在制物件上的覆盖物,随后再将其恢复原状,在以上过程中均要做好相应记录。

1.2.催交、催运与现场检验

承包方应当负责所有设备材料的催交、催运直至运抵项目现场。

承包方应要求分包方及供货商同意监理工程师检验任何运抵现场供货内容。对监理工程师在检验过程中提出的任何异议承包方应立即进行核查,采取必要措施全面正确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并将采取的措施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及时以口头及书面形式告知发包方

承包方应执行合同及相应技术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相应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检验后向发包方提供检验或试验报告。承包方或其供货商或分包方应在执行任何检验或试验前5天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检验或试验的地点和时间。如果承包方未能发出此类通知,监理工程师有权不认可检验或试验的结果,并要求承包方重新检验或试验。如果承包方拒绝进行重新检验或试验,发包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重新检验或试验,不论结果是否合格,所需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当承包方拒不理会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质量及进度偏差。监理工程师有权直接向发包方发出预警。承包方将对此作出书面说明。

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对进入现场的设备、材料进行任何附加检验,或重新检验。如果附加或重新检验表明,结果不符合合同要求,不管合同有何其它规定,承包方不能将该批检验过的设备、材料用于合同工程,附加或重新试验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如果附加或重新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方承担附加或重新检验的费用。如果承包方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附加或重新检验,使承包方遭受损失或合同工程已或将延误,且附加或重新检验的结果表明,检验过的设备、材料符合合同要求。

如果分包方或供货商未能及时、正确地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接收分包方或供货商的供货或提供的服务。

承包方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设备、材料强制性检验、试验、检测等要求。/ 7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控制程序---设备监造及设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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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检验、试验和验收

应按本规范对承包方提供的设备进行检验和试验。工厂检验和试验、现场检验和试验(含调试)及验收试验是三个不同的阶段。对材料及制造工艺进行检验,通过试验证实各设备的性能,而验收试验则指通过最终全面运行证明其性能和保证值。

业主将按最新版的约定的性能验收规范来接收整套光伏发电系统。

承包方应编制设备和材料的试验工作计划,安排所有设备、材料按规程、规范要求应进行的任何现场试验的时间和试验方案,报监理方审核,发包方代表批准。承包方应提供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职员进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现场试验,并负责准备试验所需的技术文件、装备、仪器、工具、燃料、水电与材料等消耗品。

如果需要发包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到场的试验,则承包方应提前72小时通知发包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如发包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未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到场,则除非发包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另有指令,否则,承包方就可开始进行规定的试验。

承包方应及时将正式的试验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代表。无论发包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了试验,检验或试验的准确性及正确性,仍由承包方负责,不解除承包方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附加任何检验,或重新试验。如果附加或重新试验表明,结果不符合合同技术协议要求,承包方则应立即组织更换或修复缺陷,并保证上述被更换或修复的项目符合合同技术协议规定;附加检验,或重新试验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如果附加或重新试验结果符合合同技术协议要求,附加或重新试验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以上过程中均应有相关的记录文件。

合同规定的由承包方承担试验之外的其他试验,承包方应负责提供为进行试验所必需的所有文件和其他资料,还应提供为有效进行上述试验所需要的协助。

1.4.清退出场

如果发包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根据检验、检查或试验结果判定,其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成品或半成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规定,且是无法通过修复达到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规定的,则发包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通知要求承包方将上述工程设备、材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立即运离现场,并说明清退出场的理由。承包方则应立即组织清退并更换,并保证上述被更换物资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规定。/ 7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控制程序---设备监造及设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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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设备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的范围

承包方设备监造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变压器、箱变。设备性能验收的范围包括且不限于主变压器、箱变、汇流箱。

1.6.设备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

监造及性能验收要求为设备合同相应技术协议要求,发包方有权根据项目情况以及承包方所选择的设备厂家数量以及设备数量,对抽检方式等进行调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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