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_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1:45: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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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10]91号 【发布日期】2010-03-05 【生效日期】2010-03-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9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10]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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