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垦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_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1:44: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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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垦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改革发展中,对企业经济运行和经营成果带来重大影响的体制机制调整、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须向总局报告批准的重大事项

(一)企业(包括绝对控股子公司)引资合资合作,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资本增减,章程修改等。

(二)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子)公司设立,子公司股权变更,子公司重组、清算等。

(三)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单项投资200万元以上或达到企业净资产5%以上的建设项目;所有非主业及非生产性投资项目。

(四)企业对单台(件)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租赁、抵押等。

(五)企业对外(指与本企业有绝对控股关系以外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抵押;超过企业净资产50%以上或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借款等各种融资行为。

(六)单台(件)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包括但不限于小汽车、房屋等。

(七)企业从事证券(包括股票、基金、国债等)、期货、保险等金融产品投资经营活动。

(八)企业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算,年终决算,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九)企业(包括绝对控股子公司)薪酬分配办法,股权期权激励方案(包括企业高管向子公司入股),年金方案,绩效挂钩分配办法,高管职务消费办法。

(十)企业各项资产损失和经营损益的财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冲减企业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等。

(十一)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时间、议题。

(十二)企业组织机构改革方案,领导班子职数设置。

(十三)企业(包括绝对控股子公司)高管以上人员的任用和变更。

(十四)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出国;国内三天以上的外出考察学习和事假。

(十五)可能影响当年经营损益的生产、质量、管理、节能减排等事故。

(十六)企业认为其他应当报批的事项。第四条 须向总局报告备案的重大事项

(一)企业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告及经济活动分析报告。

(二)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单项投资50-200万元或占企业净资产5%以下的建设项目。

(三)低于企业净资产50%或单笔500万元以下的借款等各种融资行为;企业对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贷款、担保和抵押。

(四)企业对单台(件)5-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租赁、抵押等。

(五)单台(件)5-10万元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包括但不限于小汽车、房屋等。

(六)企业确需变更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包括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中介机构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

(七)企业法定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审议报批事项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董事长及总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九)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执行情况。

(十)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外出考察学习和事假;三天以上的因公出差。

(十一)企业发生涉及金额超过2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捐赠资产价值超过一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十三)企业负责人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

(十四)企业商标、品牌等权益受到侵害的事项。

(十五)企业认为可能对企业发展和当年经营损益造成影响的其他应当备案事项。

(十六)企业认为其他应当报告备案的事项。第五条 拟报告批准的重大事项须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上报,拟报告备案重大事项须以书面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或采用正式文件)一式两份上报,主要包括:

(一)事项内容简介;

(二)董事会(或经营决策层)决议及会议记录;

(三)政策依据、利弊分析、预期效果,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时);

(四)对有关事项的特别说明(需要时);

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要实事求是,内容完整,保证时效(审批事项至少在5个工作日前报告)。

第 六条 拟报告批准的重大事项,须直接报总局国资委进行审查,其中高管人员变更、组织机构改革方案、领导班子职数设置还要首先报总局党委组织部审查,总局国资委会 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并视事项具体情况报总局分管领导、总局主要领导、总局局长办公会、总局党委会批准。总局原则上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视事项具体情况作出书面批复或非书面答复。

第七条 拟报告备案的重大事项,须首先报总局国资委进行审查,总局国资委审核后,报送总局分管领导,并及时告知企业审核意见,原则上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八条 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企业,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企业,总局将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企业负责人通报批评:

(一)故意漏报、瞒报上述重大事项,情节较轻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处理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企业负责人纪律处分:

(一)故意漏报、瞒报上述重大事项,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因未履行报备程序,造成经济损失,采取措施不力,形成较恶劣影响的;

(三)经通报批评后,不能认真整改,以致又发生同类情况的。第十一条 对由于故意不履行报备程序,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企业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局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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