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赛相关参考资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相关参考资料”。
(一)奖学金的评审及发放
奖学金是学校为奖励优秀学生而设置的一种表彰方式,涵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奖学金、校友会奖助学金等,旨在激励同学们学习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资助教育中心应全国资助教育中心相关文件要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经由资助教育中心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其中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长安大学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长安大学资助教育中心组织实施。长安大学应全国资助教育中心相关文件要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经由资助教育中心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长安大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用于帮助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和引导感恩社会、回报企业的文化价值取向。
社会奖学金评定工作由长安大学资助教育中心组织实施,依双方协议或章程执行。发挥学生的思想引导、教育宣传功能,促进校园文化、企业文化、行业文化与社会主流文化有机融合。
社会奖学金的设立,有利于产学研结合,一方面发挥高校教学、科研、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另一方面发挥企业的责任和社会价值。社会奖学金分为校级和院级两大类:
(一)校级
评奖管理单位:学工部。金额合计:34.3万元。主要包括西飞铝业奖学金(每年总额4.2万);新桥奖学金(每年9.5万);中交通力教学进(每年20万);宝供物流奖学金(每年0.6万)
(二)院级
(1)公路学院金额合计:61.35万元
包括海荣奖助学金(每年10万);港湾奖学(每年4.2万);四通奖学金(每年10万);英达奖学金(每年1.4万);中北奖学金(每年13万);中交二公局奖助学金(每年10万);联泰奖助学金(每年5万);中交一公院奖学金(每年4.75万);阿特拉斯奖学金(每年3万)
(2)汽车学院金额合计:35.1万元
包括公路交通试验场奖学金(每年8.5万);法士特奖学金(每年20万);中通奖学金(每年0.6万);苏汽奖学金(每年2万);合肥客运奖学金(每年4万)
(3)机械学院金额合计:28.6万元
包括英达奖学金(每年2.6万);广东联泰助学金(每年5万);中北交通建设奖学金(每年4万);清大环艺甘霖计划奖助学金(每年9万);陈小松助学助教基金(每年2万);达刚助学助教资金(每年1万);阿特拉斯奖学金(每年5万)
(4)建工学院金额合计:15.8万元
包括黄金枝建院奖学金(每年2.9万);建工杯奖学金(每年5.4万);雨中情奖学金(每年2.5万);天朗奖助学金(每年5万)
(5)经管学院金额合计:14万元
包括合肥客运奖助学金(每年4万);苏汽奖学金(每年2万);新国线奖学金(每年4万);烟台交运奖学金(每年4万)
(6)电控学院金额合计:8.3万元
包括瑞华赢奖学金(每年2.8万);金路奖学金(每年1.4万);立维腾奖学金(每年2.1万);陕西建工集团奖学金(每年2万)
(7)信息学院金额合计:8万元 包括中航电测奖学金(每年8万)(8)建筑学院金额合计:3.8万元 包括黄金枝奖学金(每年1.6万);雨中情奖学金(每年2.2万)4.校友会奖助学金
为回报母校多年的培育之恩,支持母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校友会同母校的联系和合作,激励母校学生成长、成才,长安大学校友会每年出资,设立校友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或具有突出创新能力的学生。其中主要包括:福建、四川、广西以及云南等地的校友会奖学金。
校友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生,并且上学年获校内一等以上奖学金的学生;上学年在全国“挑战杯”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团队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上学年获全国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奖励标准是每学年评选20人,每人5000元。
由学校资助教育中心和校友会的负责人任正副组长,校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团委和校友会秘书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进行评定。初选名单由个人提出申请和学院组织评选推荐两种方式确定。学校资助教育中心组织材料审核,提出初评名单;资助教育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最后获奖名单。整个评审和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评审中,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同一学年内获得此奖学金在同学年内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其他校友奖学金不可兼得。(二)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适当向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院系倾斜(水利类、地矿类专业学生人数按120%核定)。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工作:
1.国家助学金评审与发放工作由资助教育中心组织实施。2.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院、系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数分配名额至各院、系。3.每年9月30日前,向各学院下发通知,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符合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所需材料。(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4.整合各院(系)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审核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审核结束后,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据此作为本学年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最终名单。6.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按月发放给获得资助的学生。并负责教育和引导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
(三)国家助学贷款
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在校本专科生、第二学位学生、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2014年7月,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决定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资助标准,进一步细化资助比例。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两类。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并进一步细化资助比例。具体为:
一是调整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综合考虑本专科学生收费标准调整和研究生全面收费等因素,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调整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在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国家助学贷款主要定位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上述贷款额度基本可以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需要。
二是进一步细化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全国平均资助比例应与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各地区、各高校资助比例应与本地区(本高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目前,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全国平均资助比例为20%,各省份具体资助比例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确定,其中:东部地区为13%—17%,中部地区为21%—22%,西部地区为27%—29%。上述比例基本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不同地区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比例需求。研究生学习和生活成本相对较高,获得资助的渠道比本专科生更多,因此不对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作出具体规定,而由各地区、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学生申请贷款每学期(年)审批一次,学校核准后按月发放。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在校期间获得贷款的学生,如果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
资助教育中心在办贷款期间工作
1.根据国家教育部的通知,向校园内各学院下发通知,包括贷款申请人的条件、申请所需材料、申请表提交时间
2.整合所有学院上交的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一核对检查,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整理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申请资料,与经办银行联系,把资料统一发给经办银行审查
4.学生贷款申请通过学校审查和银行审批后,资助教育中心组织学生填写、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等文本,并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5.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经办银行可以向资助教育中心了解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6.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经资助教育中心确定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校方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7.对于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资助教育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资助教育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8.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经过资助教育中心确认还清在原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学校才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9.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如因经济状况发生了好转等原因,中途不需要贷款时,学生必须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资助教育中心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终止贷款发放。经银行同意后,学生与银行办理借款合同变更等手续。(四)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高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学生从中取得相应报酬的助学活动。这项活动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而且是对广大学生,特别是贫困家庭学生的有效资助办法,是对他们安心完成在校学业的有力支持,是高校学生资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以通过勤工助学方式减轻经济压力,以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要合理适当。高等学校可参照当地同类工种或岗位的酬劳标准,并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也可适当提高,以充分体现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
勤工助学活动由长安大学资助教育中心统一组织管理,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开展。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长安大学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规定,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长安大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学生奖励、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减免学费及特殊困难补助等工作的支出。
资助教育中心在勤工助学方面工作: 1.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主要有图书馆负责人,教学楼卫生管理,兼职辅导员学生助理等。2.向各个学院发放名额(按需分配)3.向个人发放勤工助学工资
(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
长安大学资助教育中心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长安大学针对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
1.毕业生本人须在每年5月30日之前向所在院、系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2.对就业协议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基层单位的,就业单位应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就业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对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3.各院、系审核申请资格,并签署意见,于每年6月10前报资助教育中心;
4.资助教育中心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就业单位性质及在校表现,确定我校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候选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5.在每年6月30日前,资助教育中心将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6.对存在“二次定岗”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学校在11月底以前统一受理,经审查后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7.对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应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二次分配就业证明由第一次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和二次接收单位共同出具,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二次接收工作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一次接收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二次接收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8.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审定。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学校后,资助教育中心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9.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资助教育中心负责将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定期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