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学术创新团队建设及国家基金培育项目管理办法(暂行)_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1:43: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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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学术创新团队建设及国家基金培育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边缘与新兴交叉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实施学术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及国家基金培育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创新团队建设及国家基金培育项目面向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创新规划,以及人才战略目标,通过在若干优先发展领域的有限主攻方向上,组织、培育和建设优秀学术群体,集聚核心创新资源。通过建设,创新团队具备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及广东省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争取获得广东省基础研究团队和国家基金重点项目等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并产出一批具有原创性的科研成果。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三条 学术创新团队建设及国家基金培育项目类别设A、B、C三类,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1、A类(学术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A类创新团队应以重点学科、特色学科、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为依托,有相对集中且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在主攻研究方向上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并已经取得突出的科研业绩;项目负责人应为本校学科带头人,在国内外有较高学术知名度,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精神;团队核心成员3—5名,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创新团队成员中自然科学类近三年至少主持承担5项省部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或累计获得各类科研项目经费25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近三年至少主持承担4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累计获得各类科研项目经费50万元以上。

2、B类(学术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B类创新团队应以重点学科、特色学科、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为依托,优先扶持边缘与新兴交叉学科。项目负责人应为本校学科带头人,在主攻研究方向上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精神;团队核心成员3—5名,原则上以中青年学术骨干为主体,其中50%以上具有博士学位。创新团队成员中自然科学类近三年至少主持承担3项省部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或累计获得各类科研项目经费1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近三年至少主持承担3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累计获得各类科研项目经费30万元以上。

3、C类(国家基金培育项目)

国家基金培育项目旨在鼓励我校教师、科研人员积极申报国家基金,以高层次科研项目带动学校科研的整体发展。对于未曾获国家基金资助的项目申请人,学校将择优进行资助与培育,支持其继续申报国家基金。C类项目的申报条件为:自然科学类申请人须在近三年内申请两次以上国家基金、且未获得立项,人文社科类申请人须以主持人身份获得过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在研的校内基金项目主持人不得申请。本基金为引导性基金,原则上不作重复资助,每人只限一次获得资助。

第四条 申请人按照各年度汕头大学学术创新团队建设及国家基金培育项目申请通知的要求,填写《汕头大学学术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申请书》(A类或B 类)或《汕头大学国家基金培育项目申请书》(C类),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充分说明申请资助项目研究内容对于获得其它后续资助的意义,并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学术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的核心成员均视为申请人,申请人及所有团队成员只能申请或参加一个学术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的申报,且其核心成员不得再申请国家基金培育项目。

第五条 科研处自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科研处在科研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书面通讯评议,科研委员会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对初选立项名单进行答辩审议,以投票方式提出最终立项名单,同时提出建议资助额度,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确认,确认后的名单由科研处发文公布。

第七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人在立项公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意见和批准的资助额度向科研处提交项目计划书。申请人可依据评审意见和批准的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但不得变更预期成果形式或降低预期成果数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A类学术创新团队建设项目专项经费自然科学类每年15万元,人文社科类每年9万元,周期三年,滚动支持;B类学术创新团队建设项目专项经费自然科学类每年10万元,人文社科类每年6万元,周期三年,滚动支持;C类培育项目经费自然科学类3万元,人文社科类2万元,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

该经费主要用于团队运行费和团队成员的科研经费,由学术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负责人严格掌握。团队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团队培育过程中必需的费用,如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和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费、材料费、科研业务费等,原则上不能用于购置通讯、影像设备及其它大型仪器设备,也不能用于开支招待费、电话费等。

第九条 本基金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也不得提取劳务酬金。创新团队及国家基金培育项目管理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评审、实施管理、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在汕头大学学术创新团队建设或国家基金培育项目直接列支。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学术创新团队项目建设周期为三年。每年11 月 30 日之前应向科研处提交上年度建设进展报告,接受考核,对建设进展不力的团队,学校有权终止。国家基金培育项目研究周期为两年,每年11 月 30 日之前应向科研处提交上年度进展报告,接受考核。

第十一条 在建设期内,各类项目的考核指标为: A类:

自然科学类创新团队成员,1)至少申请到省部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4项、获得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300万元;或申请到省部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6项或广东省基础研究团队项目、国家级重点以上项目1项,获得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200万元;2)作为通讯作者身份、以汕头大学作为第一单位(以下同)在中科院SCI收录期刊列表1-3区发表论文12篇或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24篇;3)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申请6项国家发明专利并转化成果1项; 人文社科类创新团队成员,至少申请到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3项,并争取到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80万元;发表CSSCI收录论文/国外匿名评审期刊论文/专著20篇/部(《中山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要期刊目录》中所规定的一类期刊按1:5计算,其二类期刊按1:3计算,下同),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若所申请到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达5项以上,且所发表/出版前述论文/著作达25篇/部以上,所要求争取到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可放宽至50万元。

B类:

自然科学类创新团队成员,1)至少申请到省部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2项、获得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200万元;或申请到省部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4项、获得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100万元;2)在中科院SCI收录期刊列表1-3区发表论文8篇或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16篇;3)获得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申请3项国家发明专利;

人文社科类创新团队成员,至少申请到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发表CSSCI收录论文/国外匿名评审期刊论文/专著15篇/部,并争取到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40万元;若所申请到的省部级科研项目达3项以上,且所发表/出版前述论文/著作达20篇/部以上,所要求争取到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可放宽至30万元。

C类:

自然科学类国家基金培育项目负责人每年必须申请国家基金,且每年发表SCI或EI收录论文1篇;

人文社科类国家基金培育项目负责人每年必须申请国家基金,且每年发表CSSCI收录论文/国外匿名评审期刊论文/专著2篇/部。

第十二条 建设期结束后,学校按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撤项: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在汕头大学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项目;

(三)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或检查中发现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

(四)到期未完成而无正当理由的项目;

(五)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当行为的项目。

所撤销项目的剩余资助经费由学校收回,项目负责人与核心团队成员不得再次申请汕头大学学术创新团队建设及国家基金培育项目资助或其它校内科学研究资助。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全额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学术创新团队建设及国家基金培育项目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汕头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违反学校财务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术创新团队建设及国家基金培育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研究成果的鉴定、报奖、转让等根据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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