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人权高于主权(优秀)_主权为何高于人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1:42: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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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人权高于主权

政治与行政学院1002班10502101

龙昱廷

对于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我所持的观点是人权高于主权。因为,人,是组成国家的最基本的要素,如果一国连人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和利益都保障不了,维护主权、维护国家人格又从何谈起?

英文中的主权(sovereignty)一词,因其拉丁文的本意即最高权力,16世纪法国人博丹在《论共和国》一书中把主权定义为“国内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不受法律限制的统治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权力。博丹的主权学说属中央集权国家主权学说,主权者是君主,被称为国际法奠基者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也认为主权属于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卢梭等提出人民主权的思想,这是与国家主权相对立的。作为一个历史性的概念,主权一词在数百年间获得众多内涵,但不论是作为思想,或是作为制度,都同一种强制性力量有关。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至少代表了私有财产作为政治和精神的最高现实,不管它如何将自己扮作公众的“公共权力”的代表,主权的代表,说是保障社会的普遍利益,实际上是带有欺骗性的。在他的理论中,国家主权是与人民主权相对立的,国家高踞于社会之上,以它的特殊利益、官僚化的机制和运作过程成为社会的寄生虫。20世纪初,政治多元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流派开始形成。这一理论认为,民族国家其实也是众多社会团体之一,并不具有权力的独立性,而其他团体,自然也不是由国家授权产生的,它们完全以独立于国家的地位而存在。国家能否超越其他团体而获得优先的地位,则应决定于它对于国民的在实质上而不是形式上是否具有代表性。30年代广有影响的英国社会主义者拉斯基坚决反对使用“国家主权”的概念,他认为,国家主权仅仅是其命令被国民接受的可能性,与其他如教会、工会等的权力无异。国家对公民的制约力,并非服从政府的法律义务,而是遵守社会正义的道德义务。在他看来,个人是人类行为的最高仲裁者;主权属于个人,而不是国家。与这样的政治哲学密切相关的现代宪法学说,无一不将所有秩序、法律和法令的道德渊源推向个人公民,而不是社会结构的某一个极点;它们强调的是,所有国家行为都不能违反基本人权。罗尔斯在设计他著名的“万民法”时,声称首要的步骤是为国内社会制订正义原则。这一原则,包括“军队不得用于对付自己的人民”,“有序的法治”等等,总之是为了限制国家的漫无限制的国内自主,即对国内人民随心所欲的权利。他说:“主权权力也为国家授予了一种自主权以对付自己的人民。按我的观点,这种自主权纯属谬误。”他同时指出,“人权的作用更其明显地联系着国家国内主权权利的变化,这乃是适当确定及限制政府国内主权势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历史上进步的思想家一致主张对国家主权加以限制,不同的在于如何确定限制的主体。从卢梭到马克思,强调的是人民主体,是大众的权力,革命的权力,以人民的共同体代替国家的共同体。另一类是洛克以来的自由主义者,虽然在其内部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同样强调公民个体的自由权利,即普遍人权。正义与自由,革命与人权,都是鲁迅所渴望争取的。“奴隶”这个词,在他那里,既是人民也是个人。在这两者之间,他始终表现出了一种内在的紧张,但是有一个交叉点是确定无疑的,就是否定国家主权。

当然,我们说看待任何问题都不能过于绝对,说人权高于主权并不就是否定主权,历史上一些强调人权重要性的学者也许过于偏激和极端,但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人权的重要性。

维护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思想。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一书中专章论述了“人的普遍权利”。他主张个人有权拒绝参加非正义的战争,并倡导公民有迁徙权、经济自由权和为转移部分领土而进行投票的权利。人权作为一项道德原则被普遍接受,始于欧洲的文艺复兴时期。以提倡人文主义为核心的文艺复兴是一场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通过研究古代希腊和罗马文化,人们开始对人的价值有了新的认识。文艺复新标志着人们的思想冲破封建主义和神权的束缚,从盲目信仰到理性思考的转变,它对人权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伴随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出现,人权进入到权利化、法律化的时代。斯宾诺莎在《神权政治论》中明确提出“天赋人权”的概念,认为这种天赋人权就是自然权利。而“天赋人权”理论的系统化得力于以英国人洛克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权利学说。洛克既反对君权神授理论,也不同意霍布斯的君主专制论,他的全部政治法律思想富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色彩。洛克是坚定的自然法理论的倡导者,他的自然法理论的特点在于把自然状态、自然法同资产阶级的理想和利益联系起来,发展了人的“自然权利”理论学说。他把自然权利的具体内容概括为:

1、平等权;

2、自由权;

3、生存权;

4、财产权。他特别强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与生存权同样重要。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人权的内涵作了较为详细的阐释。后来,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以及美国的潘恩和杰弗逊等人权的崇信者,都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并开始进行人权的规范化和法律化工作。

人权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解释。早期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主张人权是每个公民“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被马克思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人权宣言---美国的《独立宣言》把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列为被造物主赋予的、不可转让的权利。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将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列为“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概念明显受了自然法理论的影响,把人权视为单纯的个人权利,限制了权利主体的范围,忽略了与权利相对应的法律义务和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应顾及的历史、文化、习惯、道德、传统等条件。因此,一些人权法学者将此划分为第一代人权观。随着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风起云涌,国际社会出现了主张包括就业权、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在内的第二代人权观。第二代人权观除了强调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以外,还突出了人的生存权利。第三代人权观出现于二战后的反殖民化运动中,其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继承人类共同遗产权等,它反映了二战以后人们开始追求国家独立与民族平等的理念。三代人权观出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折射出的是个人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不同的传统理念,反映了人权的概念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地发生变化。

60多年前,德、日、意法西斯侵略者为了实现重新瓜分世界的野心,悍然发动侵略战争,引发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战争,空前地残踏了世界人权。全球60多个国家、近20亿人被卷入这场有史以来最野蛮、最残酷的战争。据估计,因战争死亡的军人和平民超过5500万,经济损失约达15万亿美元。在那场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的殊死搏斗中,世界反法西斯力量同仇敌忾,并肩战斗,终于夺取了最后胜利,为捍卫世界人权事业做出了卓越贡献,并为战后世界人权事业的进展奠定了牢固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意、日法西斯进行了大规模的灭绝人性的集体屠杀。纳粹在德国执政期间,600多万犹太人惨遭杀害,仅奥斯威辛集中营的死亡人数就达150万。苏联因德国法西斯的侵略而付出了军民死亡2700万人的代价。据朱可夫回忆,战争结束时斯大林曾对他叹息说,“很难找到我们哪一个家庭没有丧失亲人!”这里就包括最高统帅的长子惨死在德军战俘营中。到1945年战争结束时,苏联成年男子约一半死亡或致残。在东方,日本侵略者制造了长达6周的惨绝人寰、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30多万中国军民被枪杀与活埋。二战期间,全中国军民总计死伤3700多万,财产损失6000亿美元。世界所有被侵略的国家和人民都付出了沉重的血的代价。

鉴于整个世界面临着由战争、法西斯、种族屠杀等等带来的种种悲剧,各国人民事实上联合起来进行了“一场前所未有的为人权而战的战争。” 人权成为世界各国战胜法西斯的共同口号和目标。英国首相丘吉尔把这场战争的目标宣布为“在盘石上确立个人权利”,斯大林明确表示这是一场“保卫祖国的自由”,保卫各国“独立、民主自由的战争”,毛泽东在苏德战争爆发后宣布“目前共产党人在全世界的任务是保卫一切民族的自由和独立”;美国罗斯福总统在美国参战前就提出著名的“四大自由”主张,即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共同的人权宗旨和愿望奠定了人权国际化的基础。在战争中,一股以各种方式保障国际人权的世界性潮流兴起了。保障人权不再仅仅是各国国内政治问题,而被引入国际政治和国际法领域。“1945年前后,一群卓有远见的领导人决心让这个世纪的后半叶完全不同于头50年。”由此产生了“全球治理和建立联合国”思想的起源。人们认识到,“人类只有一个共同的地球,除非更谨慎地管理其事务,否则,整个人类将在劫难逃。” 1945年6月被称之为“战后国际和平大厦”的联合国诞生,50多个创始会员国代表参加。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突出地将人权保障规定为本组织的宗旨。其中提到人权或人权保障问题的达7次之多。

《联合国宪章》虽然“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将“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列为联合国的宗旨,并规定为实现这一宗旨,会员国负有与联合国合作的义务。但是,宪章对什么是“人权及基本自由”这一基本概念没有具体阐明,故而使得会员国所负的相应义务也变得非常笼统和抽象,因此,有必要对人权的基本概念进行梳理和完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联合国宪章》提到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了系统而详细的阐述,其目的是确定一种“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尽管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宣言在思想体系上仍属于“天赋人权”论,并明显的带有重公民、政治权利、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倾向,通篇阐述的只是个人权利而没有涉及集体人权,更没有对认得义务和责任给予足够的重视,但是《宣言》在当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必须予以充分肯定。而从另一方面来说,《宣言》在沿袭西方国家传统的人权概念后,还吸收了国际人权运动发展中出现的新的主张和观点,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第22条至第27条规定的权利包括社会保障权、同工同酬权、休息权、受教育权、参加社会文化活动的权利。这是对传统人权概念的突破。这些内容的制定为后来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文件奠定了基础。它的出台也成为国际人权运动的助推器。

《世界人权宣言》 人权的倡导者从一开始就主张“人人生而平等”。但是,平等的权利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从英国《大宪章》的制定到法国的资产阶级大革命;从十九世纪美洲大陆兴起的废除奴隶制运动到二十世纪世界范围内的反法西斯战争;从二战后的反殖民化运动到当今世界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消除贫困,缩短贫富差距,这一切都说明整个人类的发展过程就是一部求生存、立人格、争平等的历史。可见人权并不是天赋的,而是靠权利主体自己的奋斗争取来的。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留给世人的警示之一就是:要消除独裁与专制,捍卫人类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一个关于人的权利的基本理念,它既是当代人类的普遍价值观,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状况的基本准则。《宣言》的制定遏制了一些国家以人权产生的社会基础不同为理由拒绝接受人权保护的基本标准,标志着人权保护从此由国内转向国际。

其实在我看来,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就如鸡和鸡蛋的关系,说人权高于主权,那么主权不完整主权得不到保障,甚至连领土都无法由本国控制,又如何来保障本国人权?而反过来,说主权高于人权呢,就像一开始我所提到的,如果一国连人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和利益都保障不了,维护主权、维护国家人格又从何谈起?我觉得这就像到底是先有鸡还是先有鸡蛋。其实我也做出了这样的设想,国内主张人权高于主权,而国际或一国相对于他国而言则主张主权高于人权。否则的话,若是全世界都坚持人权高于主权,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为了人权事业的发展而联合起来打击美国呢?因为美国对黑人的不平等的待遇,即美国的种族歧视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侵犯。当然这只是我个人很幼稚的想法。所以也正如我前面所说,对于任何问题的讨论都是不能过于绝对的。

以上就是我对“人权高于主权”的简单而粗略的看法。我们中国向来提倡以人为本、以和为贵,我们不也说,世界人民是一家吗,我希望全世界都能正确看待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尊重人权,让世界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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