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系党政领导班子_北京大学中文系主任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1:38: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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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系党政领导班子

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试行)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系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搞好本系各方面的工作提供制度保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内容

1、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文件的实施意见和计划,制定落实教育部、上海市委市政府和学校重要决定、指令的实施意见和计划;

2、制定和调整本系的奋斗目标、发展战略和阶段任务;

3、决定本系发展的重大事项,如招生计划与方案,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

4、决定本系的重大改革举措,如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生教育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科研制度改革、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改革等;

5、审定、修改和废止本系的规章制度;

6、设置、调整本系的党政机构;

7、决定事关学生、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选派出国、职称评定、大额经费资助学术研究、经费使用等,责成责任部门处理,联席会议加以审核;

8、决定事关本系稳定的重要问题;

9、决定本系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重要干部任免和重要人事安排的范围

1、任免本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组成人员;

2、任免科级(含副科)干部;

3、选拔、推荐处级后备干部,审定科级后备干部名单;

4、经过群众选举任免系工会等群众组织负责人;

5、审核系务委员会、系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成员;

6、系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安排。

第三条 重要项目安排的范围

1、“211工程”等国家重大专项计划方案(涉及本系部分)申报和资金安排;

2、本系重大修建改造项目及资金安排,2万元以上大宗物质、装备采购,不动产购置;

3、包括合作办学在内的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

4、决定接受有指定用途或有附加条件的大额捐赠资金和大型物件;

5、系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范围1、2万元以上未列入系预算的支出;

2、未列入本系预算的年度支出情况、奖励基金的年度使用情况,需向党政联席会通报;

3、系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根据具体内容,相应提交分党委委员会、党政联席会或系务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会议。决议事项采取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可根据需要召开教代会、系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会议,或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听取、征求各方意见。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应在系领导班子内部充分酝酿,不得临时动议。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事先征求各方面意见,履行相应程序。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经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

第八条 系领导班子内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或因情况不清感到决策把握不大一般应推迟决议,待时机成熟再议。

第九条 已经系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如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提请复议,可上会复议,重新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条 系领导班子成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涉及本人亲属的情况,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情况,包括参与人员、事项内容、讨论过程和决策结论等,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由系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不明或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成员牵头协调。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一经形成,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要维护集体决策,齐心贯彻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但不能在领导班子外散布不同意见。在系领导班子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定前,应无条件执行原有决定。如果认为有必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确需变更的情况,应由系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定。如因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所涉及“三重一大”

事项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事宜可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以系工会为主,系分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为辅负责跟踪、督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并根据需要和涉密情况,确定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方法。

第十七条 本系全体师生员工发现未经系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均可向系纪检委员报告。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况,给学校和本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1、“三重一大”事项不提交集体讨论,个人擅自决定且事后不通报的;

2、有意向系领导班子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

3、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系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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