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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2013年40号的主要变化及风险应对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简称本公告)旨在便利对外支付,同时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对《公告》的发文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发文背景(来源于总局)
自200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汇发【2008】64号)施行以来,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成为税务机关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随着近几年我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规模的不断增长,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汇支付便利性的需求不断提高。为加强跨境税源管理,进一步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本公告。
本公告主要解决三个方面问题:一是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提供便利;二是督促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和源泉扣缴义务;三是督促各级税务机关主动挖掘非居民税源,拓展信息渠道,不断提升非居民税收征管水平。
同时,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税务信息和外汇信息的监管和共享,对发现的异常、可疑线索及时沟通,共同打击各种骗汇和逃避税行为。
二、主要变化
(一)监管起点提高
由原来的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提高到现在的5万元(不含等值5万美元)。
(二)办理方式变化
由原来的审核后发放税务证明到现在的事先备案。
(三)办理流程简化
由原来的先国税后地税申请开具付汇证明,到现在的“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三、主要内容(来源于总局)
《公告》整合了此前关于对外支付的相关文件,取消了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的要求,保留了部分无需进行备案的情形,增加了督促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加强监管等内容,主要如下:
(一)明确了对外支付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总的来说,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以及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汇出或以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除了规定的无需备案的情形外,均须进行备案。为方便税务机关、付汇银行以及备案人对支付项目的理解,《公告》第一条对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做了正面列举,但应注意,这些列举不是穷尽的,究竟哪些支付项目不需进行税务备案,还要看第三条的除外情形。
(二)规范和简化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程序。
首先,备案人仅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的,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以进一步简化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
其次,简化备案人应提供的资料。境内机构和个人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仅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如果没有合同(协议)的(如合格境外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等项目),可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此外,《公告》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当场无须对纳税事项进行审核,而只在《备案表》上盖章,《备案表》中也不体现有关纳税事项的内容。这样既可保证对外付汇的效率,也可使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打消承担失察责任的顾虑。
(三)对境内支付人和税务机关提出要求。
首先,付汇的境内机构和个人要自觉遵从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源泉扣缴或资料报告义务。这体现了优化纳税服务的宗旨,信任纳税人能够自我遵从,自行申报。当然,未履行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备案事项的事前管理和事后审核。税务机关应转变工作思路,在管理非居民税源时,不应仅仅依赖对外支付信息,而应在日常管理中下大功夫,做到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常规化。在此基础上,不断拓展信息渠道,研究更加行之有效的非居民税收征管手段。同时,对于备案事项,加大事后审核力度,如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外,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来源于总局)
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应存有侥幸心理,税务机关不当场审核纳税事项不等于不履行管理职责,而是把审核工作转移到备案之后。备案人在未履行法定的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源泉扣缴或资料报告义务的情况下,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税务机关发现备案事项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五.风险应对
税务机关不审核,不开具付汇证明并不等于纳税人可以放松自身的税务管理,如果纳税人未履行法定的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源泉扣缴或资料报告义务,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下面我们来分析都有哪些风险及如何应对吧!
(一)及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下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1.扣缴税款登记的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未及时办理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3.风险应对
及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及时办理合同备案
1.合同备案的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未及时备案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风险应对
及时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
(三)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
1.相关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2.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支付境外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营业税
1.相关规定:
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案例一:南京A企业在2013年9月1日与日本B公司签订有偿使用B公司某专利技术的协议,规定A公司每年支付B公司使用费400万元(含税),B公司负担所得税。A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20万元。如何确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析:A企业支付的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A公司代扣B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应扣除20万
元营业税,应按400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我国政府与日本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2.风险应对
熟悉法规,正确计算。
(五)分清税款负担方
1.相关规定:
国税发〔2009〕3号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案例二:南京A企业在2013年9月1日与日本B公司签订有偿使用B公司某专利技术的协议,规定A公司每年支付B公司使用费400万元(不含税),A公司负担所得税。A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20万元。如何确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析:A企业支付的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另外,由于是扣缴义务人A公司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即含税收入=400/(1-10%)=444.44,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44.44万元。
2.风险应对
熟悉法规,正确计算。
同理,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也需要做相关的登记,合同备案。具体详见《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本文就不再一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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