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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加强 员工工作纪律,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特制订本条例。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东莞市蓝天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处罚方式
第3条、对不能达到岗位职责要求,或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有权予以处罚。
第4条、处罚的方式有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分两种。
第5条、经济处罚分罚款。
第6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申诫、记小过、记大过、降级、解除聘用关系。
第7条、以上两种处罚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第三章 处罚权限
第8条、经济处罚由店长或部门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9条、行政处由店长或部门经理提出处罚意思,通过公司人事行政部核实后执行。
第四章 处罚细则
第10条、员工有下列 情节之一者,给予5元/次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50~500
元的罚款;
(1)上班迟到、早退。
(2)上下班不打卡。
(3)外出不报告。
(4)仪容仪表要整洁者。
(5)在营业场所大声叫喊或者扰乱秩序。
(6)开会或培训无故缺席或迟到。
(7)工作时间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事情。
(8)工作时间在前台、接待场所进食。
(9)不使用文明用语、说脏话粗语。
(10)在前台、办公室禁烟区吸烟。
(11)刻意破坏环境卫生。
(12)不服从部门主管或店长的合体指挥与监督。
(13)不及时接听电话。
(14)来点所招人员不在时,接听电话者不记录、不转告。
(15)服务态度不佳,引起客户不满。
(16)不尊重客户、讥笑客户。
(17)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遇到危机事件或不正常情况不及时向直属上级汇报。
(18)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
(19)下班后所属公司门窗未关,电器电源未切断,水源未关,但未造成严重损失。
(20)不自觉维护营业场所卫生环境,客户离开后不及时清理桌面,桌椅、设施不归为。
(21)不按公司规定执行办公用品摆放、培训等制度的管理要求。
第11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罚款50元/次。如造成损失
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1)擅离职守。
(2)消极怠工。
(3)妨碍工作秩序,经劝告 仍不改正。
(4)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且不几时上报,阻碍正常工作进度。
(5)因管理、监督不力,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6)接待客户态度冷淡,擅自减少服务流程。
(7)因工作失误而引起客户不满并投诉者。
(8)不妥善保管客户资料,不慎遗失客户资料者。
(9)私自动用或损坏营业场所的防盗、消防安全设备等。
(10)未经部门 经理同意擅自答应客户要球。(如:打折……)
(11)怂恿客户要求佣金优惠。
(12)未经人事行政部许可,在办公室电脑上私自安装、使用外来软件。
(13)对信息系统中原始录入不及时、不准确而使相关工作影响。
(14)电脑设备发生故障不经人事行政部允许私自拆卸电脑。
(15)工作时间内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打游戏机或看电影、视频等。
(16)没经总经理允许私自将公司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携带出公司。
(17)一个月内受经济处罚三次或以上。
第12条、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申诫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罚款100元/次。如造成损
失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1)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2)一个月迟到、早退五次。
(3)部门主管、店长管理不力,不能有效监督、开展工作或解决投诉。
(4)对客户有虚构、夸大、不实之承诺,尚造成损害。
(5)对投诉事实拒不承认。
(6)未经人事行政部允许,私自修改办公电脑系统设置,造成电脑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私自插拔电脑内部线缆,导致硬件设备损毁。
(8)未经在哦个经理允许,私配公司钥匙。
(9)泄漏公司秘密事项,但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损害。
(10)年度内警告两次以上。
第13条、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记小过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罚款200元/次,如造成损失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1)因工作失误而引起客户不满、投诉、造成客户及公司损失,情节轻微者。
(2)对客户有虚构、夸大、不实之承诺,已造成损害的。
(3)因指挥、监督不力而影响公司形象,并造成事故情节较重者。
(4)不服从上级主管或店长合理知道且屡教不改(一个月内超过三次)。
(5)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
(6)在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预防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较轻损失。
(7)泄漏公司秘密事项且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8)年度内累计申诫两次以上。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罚款500元/次。如造成损失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1)委托他人/替他人签到。
(2)全月累计旷工两天或全年 累计旷工达三天(迟到一小时当旷工处理)。
(3)对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
(4)擅自损毁、涂改、伪造公司档案资料,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5)携带危险、遗失房源或客户资料,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6)携带危险、违禁物品进入办公场所。
(7)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绩或个人私利。
(8)故意造成同事失察以致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受损。
(9)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预防措施,致使公司收到较重的经济损失。
(10)严重违反 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
(11)年度内累计两次记小过。
第15条、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降级处分:
(1)未能胜任岗位 职责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
(2)年内累计小过两次。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聘用关系:
(1)试用期期间呗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以为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2)月累计旷工三次以上或全年 累计旷工五次以上。
(3)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医院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4)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工作需求。
(5)年度内累计记大过两次。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聘用关系,情节严重的追
究求其引起的经济损失,并视为 情况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
(2)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3)对同事或主管恶意攻击或诬陷、做伪证、制造事端。
(4)对同事或主管暴力威胁、恐吓、妨碍团体秩序。
(5)辱骂、殴打客户,对投诉客户进行打击报复。
(6)盗用或随便向外人泄漏、窃取公司信息资料。
(7)泄漏公司机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8)向客户索要礼品、钱款、财物等。
(9)损公肥私、滥用职权、肆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10)盗窃、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实者。
(11)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 收取回扣、索取、受贿。
(12)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
(13)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
(14)做私单、飞单。
(15)窃取公司房源、客源信息资料,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16)私自携带公司信息资料离开工作场所,造成公司严重损失。
(17)利用公司网络及办公系统窃取或泄漏公司资料,造成 公司严重损失。
(18)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经查确实有违法行为等。
(19)对员工的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经查实情节严重者。
(20)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
(21)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
(22)严理违反公司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第18条、员工被处罚时,根据其主管、经理的责任大小、给予主管、经理响应的责任处罚。
第四章 处罚实施
第19条、部门经理及主管必须对下属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管理负责;发现员工有违规行为时,部门
经理及主管可提出处罚措施,报人事行政部审批后执行。
第20条、经济处罚由部门经理开据《处罚通知单》,写明违纪情况,部门经理签字审批,当事人签
字确认;罚款在当事人收到罚单同时,直接交纳至部门经理处,纳入部门活动基金。
第21条、警告及以上的行政处罚由部门经理填写《奖惩申请表》,上报给人事行政部审批;由人事
行政部依据处理结果,在公司公布,同时执行响应处罚。
第22条、若处罚的违规事项在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已有规定,则违纪者只接受一次处罚。
第四章 处罚实施
第23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24条、本制度自2011年7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