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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
行)
2006-02-05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委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令》、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下发的云南省省级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委审批或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使用省级预算内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方案必须经过本委核准。
第三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未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的和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必须在招标方案中说明不招标原因,办理核准手续。
第四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一般应当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本委核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第五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事项主要有:
(一)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采用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规定(附表三)的内容报送书面材料;(三)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投资项目,项目招标方案应按规定的格式(附表一)编写,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同时报本委。
申请投资补助、贴息的项目,项目招标方案应按规定的格式(附表二)编写,作为资金申请报告的附件,随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报本委。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报送时,预算内资金尚未确定的,可按申报资金先报送项目招标初步方案,在资金明确后补报正式招标方案。
第七条 预算内投资项目招标方案一经核准,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办公室、投资处、纪检监察室、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等有关处室应当协同配合,在办文、投资计划安排、招标方案审查、监督检查方面各负其责,做好本委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工作。
第九条 本委预算内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程序为:
(一)项目审查处室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受理项目招标方案,受理后将招标方案转政策法规处签收。
(二)政策法规处对项目招标方案或者招标事项进行核准时,对报送的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提出初步方案核准意见,对项目招标正式方案提出正式核准意见。如招标方案(或者招标事项)与法律法规不符,应当要求项目单位予以纠正。
(三)政策法规处将核准意见送项目审查处室会签并备案。
(四)项目审查处室将招标方案核准手续是否齐全作为项目审查的内容之一,在提交投资审批委员会的材料中注明。(五)项目审批通过后,政策法规处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按办文程序呈报分管招投标工作的委领导签发。核准意见抄送委相关处室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条 经本委核准,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
本委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第十一条 中央和省级预算内共同投资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在申报项目时必须同时申报招标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手续的,其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不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活动的,由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据相关法规进行查处。